法国劳动法典第四部分:职业健康与安全

法国
劳动法
法律法规
0

第一卷:总则条款(第 L4111-1 条至第 L4163-22 条)

第一编:适用范围与实施条款(第 L4111-1 条至第 L4111-6 条)

单章(第 L4111-1 条至第 L4111-6 条)

第一节:适用范围(第 L4111-1 条至第 L4111-5 条)

第 L4111-1 条

除第 L.4111-4 条规定之例外情况外,本编规定适用于私营法律地位的雇主及劳动者。

本编规定同样适用于:

  1.工商性质的公立机构;

  2.以私法条件雇佣人员的行政类公立机构;

  3.1986 年 1 月 9 日第 86-33 号关于公立医院公务员特别地位的法律第 2 条所述的医疗、社会及医社机构,以及《公共卫生法典》第 L.6133-3 条第 1 项所述的公立性质医疗卫生合作团体。

第 L4111-2 条

对于 L. 4111-1 条第 1至 3项所述机构及团体,本部分条款可经国务院颁布法令(特殊规定除外)予以调整,同时考虑这些特定机构的特性及现有员工代表组织。此类调整应确保为员工提供同等保障。

第 L4111-3 条

公立或私立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实训车间,以及《社会行动与家庭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 2项 a 段、第 5项和第 12项所规定的接待残疾青少年或适应困难青少年的社会医疗社会机构与服务机构(包含同款第 4项所述机构),还有经少年司法保护部门授权或签约的提供该条第五款所述职业培训的机构与服务单位,其工作人员及接受职业培训的青少年均须遵守本编下列规定:

  1.第五编第二章和第三章关于孕妇、产后妇女、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条款;

  2.雇主在使用工作场所时应履行第二卷第二编规定的义务;

  3.关于劳动设备和防护措施的条款,见第三卷规定;

  4.适用于特定接触风险的条款,见第四卷规定;

  5.关于预防搬运作业风险的条款,见第五卷第四编规定。

法令根据教育机构的特定宗旨制定这些规定的实施条件。

第 L4111-4 条

考虑到矿山、采石场及其附属企业的特殊性,本部分规定可通过法令予以补充或调整。

第 L4111-5 条

为实施本部分规定,劳动者包括雇员(含临时工)、实习生以及任何以任何名义处于雇主管辖之下的个人。

第二节:实施条款(第 L4111-6 条)

第 L4111-6 条

由行政法院颁布法令确定:

  1.根据第 L. 4121-3 至 L. 4121-5 条规定,关于评估风险及实施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预防措施的具体方式;

  2.健康安全方面的通用措施;

  3.针对特定职业、特定工作方式或特定风险的特殊规定;

  4.向劳动者通报健康与安全风险及所采取补救措施的相关条件;

  5.安全培训的组织与实施条件。

第二编:预防工作基本原则(第 L4121-1 条至第 L4122-2 条)

第一章:雇主义务(第 L4121-1 条至第 L4121-5 条)

第 L4121-1 条

雇主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员工安全并保障其身心健康。

这些措施包括:

  1.预防职业风险的行为,包括 L. 4161-1 条款提及的风险;

  2.信息与培训活动;

  3.建立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及配套措施。

雇主应确保这些措施能够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并致力于改善现有状况。

第 L4121-2 条

雇主应基于以下通用预防原则,实施第 L.4121-1 条规定的措施:

  1.消除风险;

  2.评估无法避免的风险;

  3.从源头控制风险;

  4.使工作适应人类特性,特别是关于工作岗位的设计以及工作设备和工作与生产方法的选择,尤其要限制单调作业和流水线作业,并减轻其对健康的影响;

  5.考虑技术发展现状;

  6.用无危险性或危险性较低的物质或方法替代危险物质或方法;

  7.统筹规划预防措施,将技术手段、工作组织方式、劳动条件、社会关系及环境因素影响(特别是精神骚扰和性骚扰相关风险,定义见第 L. 1152-1 条与第 L. 1153-1 条 ,以及第 L. 1142-2-1 条所定义的性别歧视行为相关风险)纳入协调一致的总体方案;

  8.优先采取集体防护措施,其次才考虑个体防护措施;

  9.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操作指导。

第 L4121-3 条

雇主应根据企业活动的性质,评估对员工健康与安全的风险,包括在生产工艺选择、工作设备配置、化学物质或制剂使用、工作场所或设施的布置与调整、工作组织方式以及工作岗位定义等方面。此项风险评估需考虑性别差异对风险暴露程度的不同影响。

下列机构需参与企业职业风险评估工作:

  1.在企业内部社会对话框架下,根据第 L.2312-9 条第 1 款规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及其健康安全与劳动条件委员会(如已设立)。经济与社会委员会需就职业风险单一评估文件及其更新版本接受咨询;

  2.根据 L. 4644-1 条第一段第一项提及的一名或多名员工(如已被指定);

  3.雇主所隶属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服务部门。

在进行职业风险评估时,雇主还可请求同一条第三项及倒数第二项所述人员及机构的协助。

评估结束后,雇主应实施预防措施及改进工作与生产方式,以确保更高水平的劳动者健康与安全保护。这些措施与方法应融入企业所有业务环节及各级管理层面。

当执行本条所需的文件需要更新时,对于员工人数不足十一人的企业,在确保工人健康与安全保护水平相当的前提下,经相关行业组织咨询后由国务委员会颁布法令规定的情形下,可降低更新频率。

第 L4121-3-1 条

一、职业风险统一评估文件应记录劳动者面临的所有职业风险,并确保这些暴露情况的集体可追溯性。

二、雇主应根据第 L.4121-3 条规定进行的劳动者健康与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其转录并更新至统一评估文件中。

三、此项评估结果应导向:

  1.对于员工人数达到或超过50人的企业,需制定年度职业风险预防及工作条件改善计划,该计划应:

    a) 详细列出来年待实施的具体措施清单,包括预防职业风险因素暴露影响的措施,并针对每项措施说明实施条件、效果指标及成本预估;

    b) 明确企业可调用的资源;

    c) 包含实施进度表;

  2.对于员工人数少于五十人的企业,应制定风险预防和员工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的清单应记录在职业风险统一评估文件及其更新版本中。

四、由行业设立的机构和组织可以通过适用于相关风险的方法和参考标准以及文书撰写辅助工具,协助企业制定和更新第一款所述的职业风险统一评估文件,制定第三款第 1 项所述的年度职业风险预防和工作条件改善计划,以及制定同款第 2 项所述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五、

  A.-职业风险统一评估文件及其历次修订版本由雇主保存,并须向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以及任何能够证明具有查阅权益的个人或机构开放查阅。该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十年,其具体保存方式、开放查阅程序及相关人员和机构名单由国务会议通过法令形式予以确定。

  B.-为落实本编第 V 章 A 节所述义务,职业风险单一评估文件及其更新版本需通过数字化方式提交至一个由国家级跨行业雇主代表组织管理的机构所部署运营的数字平台。该平台确保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对文件进行保存和提供查阅,同时保护文件中数据的机密性,并通过安全认证程序限制访问权限——仅限获授权提交及更新平台文件的人员和机构,以及能证明具备合法访问需求的个人和实体查阅文件。

需登录方可阅读全文,请 登录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