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典第五部分:就业
第一卷:就业促进措施(第 L5111-1 条至第 L5151-12 条)
第一编:就业政策(第 L5111-1 条至第 L5112-2 条)
第一章:立法宗旨(第 L5111-1 条至第 L5111-3 条)
第 L5111-1 条
就业补助旨在:
1.便于员工在经济变革带来的转型中保持工作连续性,并为此目的,在因技术发展或生产条件改变导致职业变动时,帮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2.推动实施预防性措施,帮助员工适应企业和职业领域中就业形势与技能要求的变化;
3.促进求职者的技能提升和就业安置;
4.促进男女职业平等
第 L5111-2 条
公共权力的行动应与职业协议或跨行业协议所组织的劳资伙伴行动相协调
第 L5111-3 条
一项国务委员会法令将确定本编的适用条件。
第二章:参与就业政策的机构(第 L5112-1-1 条至第 L5112-2 条)
第 L5112-1-1 条
负责实施本法典规定并由法令确定的就业扶持措施的行政部门,必须对雇主就本法典条款涉及的事实情况提出的所有请求作出明确答复,纯属税务或社会性质的条款除外。
第 L5112-2 条
由国务院颁布法令具体规定本章程之实施细则。
第二编:就业维持与保障(第 L5121-1 条至第 L5124-1 条)
第一章:帮助员工适应就业与技能发展变化及年龄结构管理(第 L5121-1 条至第 L5121-22 条)
第一节:就业与技能发展援助(第 L5121-1 条至第 L5121-2 条)
第 L5121-1 条
国家可通过签署名为"就业与技能发展承诺"的协议,向行业专业组织或跨行业组织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旨在预测并协助在职人员就业岗位与资质的演变。
这些承诺可为一年期或多年度。
第 L5121-2 条
本节适用细则由行政法令确定。
第二节:就业与技能前瞻管理计划制定援助(第 L5121-3 条)
第 L5121-3 条
拟制定就业与技能前瞻管理计划的企业,可获得该计划设计阶段的配套支持措施。该措施赋予企业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权益。
由法令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员工人数及国家承担费用的条件。
第三节:促进员工适应工作的培训行动援助(第 L5121-4 条至第 L5121-5 条)
第 L5121-4 条
为促进员工适应企业就业形势变化(特别是那些具有使其更易受经济变革影响的社会特征的员工),在行业协议或全国性、地区性及地方性就业专业协议框架下签订的企业协议可规定开展长期培训行动,此类协议使企业有权获得国家资助。
这些协议可将此类行动的受益范围扩展至企业拟进行外部调岗的员工,前提是该调岗需获得员工明确同意,且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或符合公共部门或地方行政单位雇员聘用的相关规定。
第 L5121-5 条
无工会代表的企业在实施行业集体协议或职业就业协议时,若相关协议已规定可直接适用国家援助并明确实施细则,则可获得国家援助。
补助金发放前需征询社会与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如该委员会存在)。
第五节:实施条款(第 L5121-22 条)
第 L5121-22 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的实施细则由国务委员会颁布法令确定。
第二章:对实行部分工时制的雇员提供援助(第 L5122-1 条至第 L5122-6 条)
第 L5122-1 条
一、经行政当局明示或默示许可后,雇员若遭遇以下原因导致的薪酬损失,将被安排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 或者暂时关闭其机构或部分机构;
— 或者将机构或部分机构的工作时间缩短至法定工作时间以下。
在集体减少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员工可被安排以个人轮换方式处于部分活动状态。
二、雇员有权获得由雇主支付的计时津贴,该津贴相当于其原薪酬的一部分,具体比例由最高行政法院通过法令确定。雇主可获得一项由国家与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共同出资的补贴。国家与该机构签订的协议将确定该补贴的资金拨付方式。
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的雇员,在其不工作期间,劳动合同暂时中止。
三、行政当局可依据企业关于非全时工作的集体协议条款(若该协议存在),规定雇主在领取补贴时应履行的特定义务。最高行政法院通过法令确定这些义务的承诺方式。
四、国家与失业保险管理机构针对第二款所述补贴形成的债权,若雇主未在获得部分工时用工许可覆盖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向行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的,该债权即告失效。
对于建立了工作时间安排机制且参考期间超过本款第一段规定期限的雇主,可在相同第一段所述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对应当部分工时用工许可覆盖期的补偿申请进行合规化调整。
五、L. 5424-1 条所指的雇主,可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对其依据 L. 5424-2 条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的私营部门雇员实施部分就业措施。该措施的适用前提是:雇主主要开展工商业活动,且该活动收入构成其大部分资金来源。
此类雇主有权根据本章规定领取部分就业津贴。
六、受雇于在法国未设立机构的企业的 《社会保障法典》第 L. 243-1-2 条所指雇员,当雇主就这些员工需承担法国法律规定的法定或约定社会分摊金、以及防范失业风险的强制保险义务时,可被安排进入部分就业状态。
此类雇主有权根据本章规定领取部分就业津贴。
第 L5122-2 条
被安排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员工,在无工作活动期间可享受第 L.6313-1 条和第 L.6314-1 条所述的全部行动措施及培训,特别是通过培训计划实施的措施。
在此情形下, 第 L.5122-1 条第二款所述百分比将按照国务委员会颁布法令规定的条件予以提高。
第 L5122-3 条
一、为适用 L. 5122-1 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时,替代法定工作时间的计算标准如下:
1.对于按照 L. 3121-56 条及 L. 3121-57 条规定签订包含加班时数的工时包干个人协议的员工,以及依据集体劳动协议或协定适用超过法定工时的员工,采用个人包干合同约定工时或集体协议规定的约定工时;
2.对于适用 L. 3121-13 条等效工时制度的员工,采用视为等效的工时标准。
二、在将《劳动法》第 L5122-1 条第二款适用于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雇员时,应按下列规则确定部分失业补助金及津贴的计算方式:
1.对于本条款第一项第1目所指的雇员,在计算可获补偿的非工作时数时,应计入个人包时劳动合同或集体协议约定的加班时数;
2.对于同一条款第一项第2目所指的雇员,在计算部分失业补助金与津贴时,应计入已获报酬的等效工作时数;
3.对于采用日工作制计时的雇员,应通过将天数或半日数转换为小时数来确定部分失业补助金及津贴的核算时数。具体转换规则由法令予以规定;
对于不适用法定或协议规定工作时长的员工,其津贴与补助金的计算方式由行政法规确定。
三、L. 3111-2 条款所指的管理层人员,仅可在 L.5122-1 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安排从事非全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