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典第七部分:特定职业与活动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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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新闻记者、演艺、视听、广告及时装行业(第 L7111-1 条至第 L7124-35 条)

第一编:新闻记者(第 L7111-1 条至第 L7114-1 条)

第一章:适用范围及定义(第 L7111-1 条至第 L7111-11 条)

第一节:适用范围(第 L7111-1 条至第 L7111-2 条)

第 L7111-1 条

本法典条款适用于职业记者及同等身份人员,但以本编特殊规定为保留条件。

第 L7111-2 条

凡违反本章及第二章规定以及第 L.7113-1 条条款之约定均属无效。

第二节:定义(第 L7111-3 条至第 L7111-5-2 条)

第 L7111-3 条

职业记者是指以在新闻企业、日报及期刊出版机构或通讯社从事该职业作为主要、固定且有报酬的活动,并以此获得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无论驻法国本土或海外工作的通讯员,若其领取固定薪酬且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视为职业记者。

第 L7111-4 条

以下人员视同职业记者:编辑部的直接合作者、撰稿翻译员、速记撰稿人、校订编辑、绘图记者、摄影记者,但不包括广告代理及以任何名义仅提供临时合作者。

第 L7111-5 条

在通过电子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一家或多家企业从事记者职业的人员,具有职业记者资格。

第 L7111-5-1 条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 L.132-35 条第一段定义的报刊名称所有载体,新闻企业与职业记者之间的合作涵盖其全部载体,除非劳动合同或任何其他临时合作协定中有相反约定。

第 L7111-5-2 条

根据 1881 年 7 月 29 日新闻自由法第 2 条之二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其副本应在下列情形下向记者发放:新入职记者在聘用时获得;对于已受聘于新闻企业、日报或期刊出版机构、新闻通讯社、通过电子渠道或视听方式进行公众传播企业的记者,应在其所属企业或机构通过该准则后的三个月内向其发放。

第三节:职业身份证件(第 L7111-6 条)

第 L7111-6 条

职业记者持有专业身份证件,其颁发条件、有效期、撤销条件及形式均由行政法院颁布的法令规定。

前职业记者可依据同一法令规定的条件,获得荣誉职业记者身份证件。

第四节:职业代表(第 L7111-7 条至第 L7111-11 条)

第 L7111-7 条

在 L. 7111-3 条和 L. 7111-5 条所述企业中,当为职业记者及类似人员设立特定选举团时,满足 L. 2121-1 条标准且在该选举团最近一次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选举首轮投票中获得至少 10%有效票的工会组织,对该选举团所属人员具有代表性。

第 L7111-8 条

在涵盖新闻出版企业、日报或期刊出版机构、新闻通讯社业务的分支领域,以及通过电子途径向公众传播信息或进行视听传播的企业业务领域,对于 L. 7111-1 条所述人员,在记者选举团中满足 L. 2122-5 条条件的工会组织具有代表性。

第 L7111-9 条

在设立专业记者及其相关人员专属选举团的企业中,当协议或协定仅涉及记者及相关人员时,其有效性需满足以下签署条件:一方面需由雇主或其代表签署,另一方面需由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签署,且这些工会在最近一次社会经济委员会成员选举的第一轮投票中,在该特定选举团内获得了超过50%支持代表性组织的选票(无论实际投票人数多少)。

其有效性规则遵循 L. 2232-12 条款规定。该条款中提到的 30%和 50%比例应当以记者团整体规模为基准进行评估。

第 L7111-10 条

当行业公约或协议仅涉及专业记者及类似职业时,其有效性需满足以下条件:L. 2122-5 条第 3 款规定的受众衡量选举中,至少获得记者群体投票总数 30%的具代表性工会组织签署(无论投票人数多少),且在该群体选举中获得多数票的具代表性工会组织未提出反对(无论投票人数多少)。

第 L7111-11 条

所有新闻出版企业、日报或期刊、新闻通讯社、在线公共传播或视听传播企业的社会与经济委员会,每年应获知企业遵守 1881 年 7 月 29 日《新闻自由法》 第 2 条之二的情况说明。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 L7112-1 条至第 L7112-5 条)

第一节:雇佣关系推定(第 L7112-1 条)

第 L7112-1 条

任何新闻企业以有偿方式获得职业记者协助的协议,均应推定为劳动合同。

该推定持续有效,无论报酬支付方式及金额如何,也不论双方对协议如何定性。

第二节:合同解除(第 L7112-2 条至第 L7112-5 条)

第 L7112-2 条

在报刊及期刊企业中,当任一方解除职业记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根据第 L.7112-5 条第 3 款规定,预告期按以下标准确定:

  1.工作年限不超过三年者,预告期为一个月;

  2.两年以上工龄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

但是,若解雇由雇主提出且雇员工龄超过两年但不足三年时,该雇员可享有 《劳动法典》第 L.1234-1 条第 3 款规定的预先通知期。

第 L7112-3 条

若雇主主动终止合同,雇员有权获得补偿金,该金额不得低于按其最后月薪计算的每年或不足一年合作时间对应一个月的总和。最高补偿月数定为十五个月。

第 L7112-4 条

当工龄超过十五年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以确定应支付的补偿金。

该委员会由雇主和雇员行业组织对等委派的仲裁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在职或退休公务员或司法官担任。

若各方或其中一方未委派仲裁员,则由司法法院院长依照法规确定的条件进行指定。

若各方委派的仲裁员未能就仲裁委员会主席人选达成一致,则应由最积极一方向司法法院院长申请指定主席人选。

如存在严重过失或屡次过失行为,补偿金可按仲裁委员会裁定的比例削减,甚至全部取消。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具有强制力,不得提起上诉。

第 L7112-5 条

当职业记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若解除系由下列任一情形引发,则适用第 L.7112-3 条及第 L.7112-4 条之规定:

  1.转让报纸或期刊;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报纸或期刊停刊;

  3.报刊或期刊的性质或导向发生显著变化,且该变化对员工造成可能损害其荣誉、名誉或总体道德利益的境况。在此情形下,解除合同的员工无需遵守第 L. 7112-2 条规定的预告期。

第三章:薪酬(第 L7113-1 条至第 L7113-4 条)

第 L7113-1 条

报纸及期刊企业与职业记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规定的任何工作,均应获得特殊报酬。

第 L7113-2 条

根据《知识产权法典》 第 L.132-35 条定义的新闻出版机构委托或接受的任何作品,无论采用何种载体形式,即使未予发表,均应获得报酬。

第 L7113-3 条

当专业记者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 L.132-37 条规定的情形发表作品时,其所获报酬属于工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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