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典第八部分:劳动法规执行监督
第 L8000-1 条
在不影响根据本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管的情况下,负责实施劳动、就业或职业培训立法或参与实施的各类机构,无论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如何,均应接受社会事务总监察局对相关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直接或间接对第一款所述机构实施独家或联合控制的法人实体,以及受其控制并参与这些机构管理或为其提供商品服务的其他法人实体,就其与所述法律执行相关的活动,同样应接受社会事务总监察局的监督。
当第一款所述机构获得 1996 年 4 月 12 日第 96-314 号关于经济与金融领域各项规定的法律第 43 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资金时,财政总监察局的监督工作以同等条件实施。
当本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为培训机构时,教育、体育与研究总监察局的监督工作以同等条件实施。
第一卷:劳动监察(第 L8112-1 条至第 L8124-1 条)
第一编:职权与干预手段(第 L8112-1 条至第 L8115-8 条)
第一章:各部委之间的权限划分
本章未包含立法条款
第二章:劳动监察员的职权范围(第 L8112-1 条至第 L8112-3 条)
第 L8112-1 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人员属于劳动监察员序列或劳动督察序列(直至该序列编制自然消亡)。
根据国际劳动监察公约,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独立性保障。
其职责是监督《劳动法典》条款、其他与劳动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第二卷第二编规定条件的集体劳动协议与协定的执行情况。
他们与司法警察官员共同负责查处违反这些规定和条款的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员参与制定每年由劳动部长在与代表性工会和雇主组织协商后确定的劳动监察系统的集体方向及公共利益优先事项,并协助其实施。
他们可自主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并决定后续处理措施。
劳动监察员的职权可由依法规规定条件认定的同等监察员行使。
第 L8112-2 条
第 L. 8112-1 条所述劳动监察部门的稽查人员还可查证以下违法行为:
1.触犯《刑法典》 第 225-2 条第 3 项及第 6 项规定的歧视行为、劳动关系中构成第 222-33 条与第 222-33-2 条规定的性骚扰或精神骚扰罪、违反第 225-4-1 条的人口贩卖罪,以及该法典第 225-14-1 条和第 225-14-2 条关于人口贩卖、强迫劳动与奴役行为的违法事实,此外还包括违反第 225-13 至 225-15-1 条规定的有损人格尊严的工作与居住条件等违法行为;
2.违反大区医疗保险机构根据 《社会保障法》第 L.422-1 条制定的预防措施,以及违反关于工伤事故申报和事故证明单签发的条款(见同一法典第 L.441-2 条与第 L.441-5 条 )的行为;
3.违反 《公共卫生法典》第 L.3511-7 条关于集体场所禁烟规定的行为;
4.违反 《外国人入境居留与避难权法典》第 L.823-1 条 、 第 L.823-2 条及第 L.823-3 条关于外国人在法入境居留条件的违法行为;
5.违反《消费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五节关于非食品类产品及服务认证的规定,以及该法典第二编关于产品与服务合规性及安全性的条款的行为;
6.违反《商法典》 第 L. 123-10 条至第 L. 123-11-1 条关于商业和公司登记册内注册人员住所地之规定的行为;
7.违反《教育法典》 第 L. 124-7 条 、 第 L. 124-8 条 、 第 L. 124-10 条 、 第 L. 124-13 条与第 L. 124-14 条 ,以及第 L. 124-9 条第一段首句规定的行为;
8.涉及专业用途建筑时,违反《建筑与住宅法典》 第 L. 112-2 条 、 第 L. 134-13 条与第 L. 155-2 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 L8112-3 条
《劳动监察法》第 L.8112-1 条提及的劳动监察员负责依据《监狱法典》第一卷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小节规定,监督在押人员从事劳动活动期间健康与安全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职权与干预手段(第 L8113-1 条至第 L8113-11 条)
第一节:进入企业及住宿场所的权利(第 L8113-1 条至第 L8113-2-1 条)
第 L8113-1 条
根据 L. 8112-1 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有权进入适用该条款第一段所述规则的所有场所,以执行其负责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
他们还有权进入居家劳动者用以完成 L. 7424-1 条所述工作的场所。
然而,当作业在有人居住的场所进行时,劳动监察部门依据《劳动法典》第 L.8112-1 条指派的检查员必须获得场所占用者的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 L8113-2 条
L. 8112-1 条所述劳动监察机构的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本法典约束的企业雇主及受雇人员提供身份证明及住址证明。
第 L8113-2-1 条
为实施本法典第 L.4221-1 条 、第 L.4231-1 条 、第 L.8112-2 条第 1 款以及 《农村与海洋渔业法典》第 L.716-1 条之规定,劳动监察局的检查人员在获得住宿者同意后,有权进入所有用于工人住宿的场所。
第二节:扣缴权(第 L8113-3 条)
第 L8113-3 条
根据第 L.8112-1 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局检查人员,与司法警察警官以及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工作人员共同具有为分析目的对所用材料及销售或使用产品进行任何取样处置的权限。
为核实违法行为,上述取样操作应依照依据《消费法典》 第 L.512-23 条颁布的法令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文件查阅(第 L8113-4 条至第 L8113-6 条)
第 L8113-4 条
《劳动监察法》 第 L.8112-1 条所指的劳动监察员在巡视期间,有权要求出示本法典或劳动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备存的所有账簿、登记册及文件资料。
第 L8113-5 条
L. 8112-1 条款所述的劳动监察员有权要求查阅任何有助于核实法规执行情况的文件或信息载体,包括各类介质。
1.关于歧视问题的《劳动法典》 第 L. 1132-1 条至第 L. 1132-4 条以及《刑法典》 第 225-2 条的规定;
2.关于男女职业平等的第 L. 1142-1 条和第 L. 1142-2 条的规定;
3.关于行使工会权利的相关条款,参见第 L. 2141-5 条至第 L. 2141-8 条 ;
4.关于精神骚扰和性骚扰的相关条款,参见第 L. 1152-1 条至第 L. 1152-6 条以及第 L. 1153-1 条至第 L. 1153-6 条;
5.关于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相关规定,参见第四部分。
第 L8113-5-1 条
为查处《劳动法典》第 L.8211-1 条所规定的非法劳动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经行政法规界定的监察人员在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查阅任何会计凭证、业务文件或其他有助于履行其职责的信息资料。监察人员可通过任何方式立即获取上述材料的副本,载体形式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