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劳工法典
本法案更新至 2025 年6月19日,并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最后修订
加拿大修订法规 ,1985 年,第 L-2 章
关于整合劳动相关若干法规的法案
1 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加拿大劳工法典》。
2 解释
定义在本法中,
委员会 是指第 9 条设立的加拿大工业关系委员会;
外部裁决者 是指根据第 12.001(1) 条任命的人员;
联邦工作、事业或业务 是指属于议会立法权范围内的任何工作、事业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内容的一般性,
(a) 为航行和航运(无论是内陆还是海上)而运营或开展的或与航行和航运有关的工作、事业或业务,包括在加拿大任何地方的船舶运营和船舶运输,
(b) 连接任何省份与其他省份或延伸至任何省份范围之外的铁路、运河、电报或其他工程或事业,
(c) 连接一个省与任何其他省份或延伸到省份边界以外的船队,
(d) 任何省份与其他省份之间或任何省份与加拿大以外的任何国家之间的渡轮,
(e) 机场、飞机或空中运输线路,
(f) 无线电广播电台,
(g)《银行法》 第2条规定意义内的银行或经授权的外国银行,
(h) 一项工程或事业,尽管完全位于某个省内,但在其实施之前或之后被议会宣布为是为了加拿大的总体利益或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的利益,
(i) 超出各省立法机构专属立法权范围的工作、事业或业务,以及
(j)根据《海洋法》第20条以及根据该法第26(1)(k)款制定的任何规定, 适用该法第2条所指联邦法律的工作、事业或活动;
主管 是指根据第 122.21(1) 款指定的合规与执法主管;
部长 是指劳工部长。
第一编 劳资关系
前言
鉴于加拿大有着悠久的劳动立法和政策传统,旨在通过鼓励自由集体谈判和建设性地解决争端来促进共同福祉;
鉴于加拿大工人、工会和雇主承认并支持结社自由和自由集体谈判作为有效的劳资关系的基础,以确定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健全的劳资关系;
鉴于加拿大政府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的第 87 号公约,并承担了这方面的国际报告责任;
鉴于加拿大议会希望继续并扩大对劳资双方合作发展良好关系和建设性集体谈判实践的支持,并认为发展良好的劳资关系符合加拿大的最佳利益,确保所有人都能公平地分享进步的成果;
因此,女王陛下根据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
解释
3 (1) 定义
在本部分中,
仲裁委员会 是指根据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各方协议组成的仲裁委员会,包括由部长根据本部分任命的仲裁委员会主席;
仲裁员 是指由集体协议双方选定或由部长根据本部分任命的唯一仲裁员;
谈判代理人 是指
(a) 已经由委员会认证为谈判单位雇员谈判代理人的工会,且该认证未被撤销,或者
(b) 代表谈判单位雇员达成集体协议的任何其他工会
(i) 期限尚未届满,或
(ii) 工会根据第49(1)条发出的通知,要求雇主开始集体谈判;
谈判单位 是指一个单位
(a) 委员会认定适合进行集体谈判,或
(b) 集体协议适用的情况;
董事会[已废除,2017 年,第 20 章,第 319 节]
集体协议 是指雇主与谈判代理人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包含有关雇佣条款和条件及相关事项的条款;(集体公约)
调解委员会 是指部长根据第72(1)(c)条设立的委员会;
调解专员 是指根据第 72(1)(b) 条由部长任命的人员;
调解员 是指根据第 72(1)(a) 条由部长任命的人员;
依赖承包商 意味着
(a) 用于在铁路或轨道以外运输牲畜、液体、货物、商品或其他材料的车辆的所有人、购买人或承租人,作为口头或书面合同的一方,根据该合同的条款
(i) 有义务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车辆,并按照合同规定操作该车辆,并且
(ii) 有权随时保留其履行合同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后剩余的任何款项供自己使用,
(b) 根据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有权获得其与其他人共同参加的联合渔业企业一定比例或其他部分收益的渔民,以及
(c) 任何其他人,无论是否根据雇佣合同受雇,为另一人提供工作或服务,其条款和条件使得他们相对于该另一人处于经济依赖地位,并有义务为该另一人履行职责;
争议 是指因签订、续签或修订集体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可根据第 71 条向部长发出通知;
雇员 是指受雇于雇主的任何人,包括从属承包商和私人警察,但不包括履行管理职能或在与劳资关系有关的事务中以保密身份受雇的人员;
雇主 意味着
(a) 雇用一名或多名雇员的任何人,以及
(b) 就从属承包商而言,委员会认为,与从属承包商有某种关系的人员,其为从属承包商提供服务的安排可以成为集体谈判的主题;
雇主组织 是指任何雇主组织,其宗旨包括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
停工 包括关闭工作场所、雇主暂停工作或雇主拒绝继续雇用其部分雇员,以强迫其雇员或帮助另一雇主强迫该另一雇主的雇员同意雇佣条款或条件;
各方 手段
(a) 有关签订、续签或修订集体协议以及有关争议,雇主和代表雇主雇员行事的谈判代理人,
(b) 关于集体协议的解释、适用、执行或涉嫌违反方面的分歧,雇主和谈判代理人;
(c) 就根据本部分向委员会提出的投诉而言,投诉人以及被投诉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当事人)
私人警员是指根据《铁路安全法》 第 IV.1 部分任命为警员的人员;
专业雇员 是指
(a) 在其受雇期间,从事应用通常通过大学或类似机构的教学和学习课程获得的专业知识,并
(b) 是或有资格成为根据法规授权确定其会员资格的专业组织的成员;
罢工 包括雇员联合、一致或按照共同谅解停止工作或拒绝工作或继续工作,以及雇员为限制或限制产出而减缓工作或其他协同与其工作有关的活动;
工会 是指任何雇员组织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或地方组织,其宗旨包括规范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
单位 是指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员工组成的群体。
3 (2) 员工身份保留
任何人仅因停工或罢工而停止工作,或仅因违反本部分的规定被解雇,并不丧失本部分所规定的雇员身份。
4 本部分的应用
本部分适用于受雇于或参与任何联邦工程、事业或业务运营的雇员,适用于所有此类雇员的雇主与这些雇员的关系,适用于由这些雇员或雇主组成的工会和雇主组织。
5 (1) 国有公司
本部分适用于为代表加拿大政府履行任何职能或职责而设立的任何公司以及此类公司的雇员,但总督会同枢密院排除在本部分适用范围之外的公司及其雇员除外
5 (2) 局限性
总督会同枢密院可根据第 (1) 款,仅将那些由英国大臣、财政委员会或总督会同枢密院有权制定或批准其雇员的部分或全部雇佣条款和条件的公司排除在本部分的适用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