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劳动改革法(2024年劳动法修订)

意大利
劳动法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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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与共和国参议院已通过;

共和国总统

颁布

以下法律:

第1条 对 2008 年 4 月 9 日第 81 号立法法令的修改

1.对 2008 年 4 月 9 日第 81 号立法法令作如下修改:

  a) 在第 12 条,第 2 款被以下内容取代:

    「2. 在劳动与社会政策部设立咨询委员会(Commissione per gli interpelli),不产生新的或更高的公共财政负担。该委员会由劳动与社会政策部派出两名代表组成,其中至少一人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卫生部派出两名代表,其中至少一人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以及四名来自各地区和自治区的代表,其中至少两人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如果被咨询事项涉及其他公共行政机关的职权,委员会应补充由上述行政机关的代表加入。委员会成员不享有任何报酬、出席费、费用报销或任何其他名目的酬金。」;

  b) 在第一编第二章,于第 14 条之后加入以下条款:

    《第 14-bis 条(工作场所安全状况年度报告)。

    1. 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劳工与社会政策部长就前一年度的工作场所安全状况向两院通报,并就为改善工作场所的健康与安全条件需采取的措施及政府拟在本年度采用的相关立法方针和计划提出说明,前述说明应在现行法律可用资源范围内,并且不得对公共财政造成新的或增加的负担。两院可根据各自规则通过对政府的指导性决定》;

  c) 在第 38 条第 4 款之后增加以下内容:

    «第 4-bis 款。卫生部利用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国学分登记处记录的数据,定期核实第 3 款所述资格的保持情况,以便第 4 款所列的胜任医师名册的留任»;

  d) 第 41 条:

    1)在第2款:

    1.1) 在字母 a)中,在“预防性体检”一语后插入如下内容:“,也包括在录用前阶段,”;

    1.2) 字母 e-bis)被废止;

    1.3) 在字母 e-ter)中,在“连续六十天,”一语后插入如下内容:“如被职业医师认为必要”并在末尾增补如下句子:“若职业医师认为无需进行体检,应当对其特定岗位的适任性作出判断”。

  2)第 2-bis 款被下列内容取代:

    «2-bis. 在进行预防性体检时,主管医师在开具认为必要的临床和生物学检查及诊断性检查处方时,应考虑由劳动者已完成并根据第 25 条第 1 款 e 项由劳动者持有的健康与风险档案副本中所载的相同检查和调查结果,以避免重复检查,前提是主管医师认为该做法与预防性体检的目的相兼容»;

    3)在第 4-bis 款中,单词:“2009”被下列内容取代:“2024”;

    4)在第 6-bis 款中,词组:“alle lettere a), b), c) e d) del”被下列内容取代:“al”;

    5)在第9款中,词语:“监督机构”被以下词语取代:“地方卫生局”;

  e) 在第 65 条中,第 2 款和第 3 款被以下条款取代:

    “2. 为不适用第 1 款的规定,允许在作业不会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情况下使用地下或半地下封闭场所,且须符合附件 IV 中适用的要求,并具备适当的通风、照明和微气候条件。

    3.用人单位通过认证电子邮件向国家劳动监察局(INL)所属的主管地区办事处通报本条所述场所的使用情况,并附上经 INL 专门通函确定的、能证明符合第 2 款要求的适当文件。自上述第一句所述通报之日起三十天后方可使用该等场所。如果 INL 地区办事处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则自所要求的补充信息通报之日起三十天后方可使用该等场所,但办事处明确禁止的除外»;

  f) 在第 304 条第 1 款 b 项中,将词语:“第1款和第2款”替换为:“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

2. 本条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共财政承担新的或更多的负担。有关行政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利用可用的人力、财政和设备资源实施本条。

第2条 关于简化与适用工伤及职业病保险费率相关的上诉程序的规定

1. 2001年5月14日第314号总统令所附规则的第1条,现被以下内容取代:

  «第 1 条(关于适用保险费率的上诉)。

  1. 用人单位可向国家工伤保险机构(INAIL)按照其辖区职责的区域局、奥斯塔区域办事处、特托省局或博尔扎诺省局就该机构属地办事处就按照 2000 年 2 月 23 日第 38 号法令第 3 条第 1 款批准的工伤及职业病保险费率适用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涉及事项包括:

    a) 作业分类;

    b) 事故预防和工作场所卫生平均费率的波动;

    c) 费率管理中归类生效的起始日期;

    d) 对于不受 1989 年 3 月 9 日第 88 号法第 49 条规定分类约束的雇主,INAIL 直接进行的费率管理中的归类。

  2. 上述第1款所述的申诉由主管机构的负责人裁决。

2. 第 2 条关于 2001 年 5 月 14 日总统令第 314 号规章的规定,替换为下列内容:

  «第 2 条(关于因事故情况导致平均费率波动的申诉)。

  1. 用人单位可向 INAIL 属地机构对该机构就因事故情况导致的平均费率波动所作出的决定提起申诉,该等决定按照 2000 年 2 月 23 日法令第 38 号第 3 条第 1 款所批准的保险费费率适用方式作出。

  2. 第1款所述的申诉由主管机构负责人裁定。»

3. 第 4 条关于 2001 年 5 月 14 日共和国总统令第 314 号 的规章,替换为下列条文:

  «第4条(上诉的提出方式)。

  1. 根据第1条和第2条提出的上诉应仅以电子方式提出,并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4. 第条款 2000 年 2 月 23 日第 38 号立法法令第 2 条第 3 款 ,被以下内容取代:

  «3. 对于根据第 2 款采取的决定,雇主可向国家职业伤害保险机构(INAIL)在其辖区内的区域管理处、奥斯塔的区域办事处、特伦托省管理处或博尔扎诺省管理处提出申诉。主管机构根据其管辖权作出最终决定。提出申诉的雇主可适用统一法典第 45 条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5. 在本法生效之日尚在审理中的,根据 2001 年 5 月 14 日第 314 号总统令及 2000 年 2 月 23 日第 38 号法令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提起的上诉,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按照其提出之日适用的法律规则裁决。

第3条 偿还 INAIL 在权利人死亡后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1.对 2014 年 12 月 23 日第 190 号法律第 1 条第 304 款作出以下修改:

  a) 在第一句中,于«dall'INPS»一词之后插入以下文字:«e dall'INAIL, direttamente o a seguito di accordi e convenzio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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