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工人法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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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4 年 10 月 29 日第 20/2014 号法案第一条 d 项(该法案授权政府依照《西班牙宪法》第 82 条及其后条款的规定制定若干合并文本),政府获准编纂一部合并文本,将已通过 2015 年 10 月 23 日王令法令批准的《劳动者地位法案》合并文本(经由 1995 年 3 月 24 日第 1/1995 号王令法令批准)以及该项条款中列举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定,连同对其进行适当规范、澄清与协调后的内容一并纳入,同时包括那些以法律形式对其作出修改的规范。自第20/2014 号法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生效之日起,完成该合并文本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皇家法令立法文本已提交最具代表性的工会和企业组织协商。此外,已由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出具意见。

为此,根据雇佣与社会保障部长的提议,遵照国务委员会意见,并经内阁于2015年10月23日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规定:

唯一条 批准《工人条例法》合并文本。

批准以下所载的《劳动者地位法(Ley del Estatuto de los Trabajadores)》汇编文本。

唯一废止性条款。规范废止。

凡与本皇家法令立法文本及其所批准的合并文本相抵触的同级或下级规定,均予以废止,特别是以下规定:

1. 1995 年 3 月 24 日第 1/1995 号皇家立法法令,批准《劳动者地位法》(Estatuto de los Trabajadores)合并文本的法令。

2. 2001年7月9日第12/2001号法案《为增加就业及改善其质量而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紧急改革的措施法》中的第四附加条款和第二过渡条款。

3. 《关于促进增长与就业的2006年12月29日第43/2006号法》第七附加条款及第二过渡性条款。

4. 《关于劳动力市场改革紧急措施的2010年9月17日第35/2010号法》的第一及第三附加条款和第一、第二及第十二过渡性条款。

5. 《关于促进青年就业、促进就业稳定及维持耗尽失业保障人员再培训计划的紧急措施的2011年8月26日第10/2011号皇家法令法》第5条、第5附加条款及第一和第二过渡性条款。

6. 《关于劳动力市场改革紧急措施的2012年7月6日第3/2012号法》第17条、第6及第9附加条款、第5及第6过渡性条款、第9过渡性条款第1款及第10和第15过渡性条款。

7. 2012 年 7 月 13 日第 20/2012 号皇家法令法案(Real Decreto-ley 20/2012),关于保障财政稳定和促进竞争力的措施,第七过渡性条款。

8. 2013 年 3 月 15 日第 5/2013 号皇家法令法案(Real Decreto-ley 5/2013),关于有利于延长高龄劳动者职业生涯并促进积极老龄化的措施,第六附加条款。

9. 2013 年 12 月 20 日第 16/2013 号皇家法令法案(Real Decreto-ley 16/2013),关于有利于促进稳定雇佣并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措施,唯一过渡性条款。

10. 2014 年 2 月 28 日第 1/2014 号法律(Ley 1/2014),关于兼职劳动者保护及经济社会秩序中其他紧急措施,第二过渡性条款。

在奥维耶多签署,2015年10月23日。

费利佩 R.

就业与社会保障部长,

法蒂玛·巴涅斯·加西亚

工人法(ESTATUTO DE LOS TRABAJADORES)汇编文本

第一编 关于个人劳动关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渊源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法适用于自愿为他人(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称雇主或企业)在其组织和指挥范围内有偿提供服务的受雇人员。

2. 就本法之目的,凡接受前款所述人员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共有财产共同体,以及依法设立的临时用工公司中被雇用后借调至用工企业的人员,其用工方均视为企业。

3. 本法规范范围不包括:

  a) 公务员的服务关系,适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在法律授权下,受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共部门其他实体、机构和单位服务的人员,其关系由行政或章程性规范调整的情形。

  b) 强制性人身给付。

  c) 其活动仅限于在具有公司法人形式的企业中纯粹并仅仅履行董事或管理机构成员职务,且其在企业中的活动仅包括该职务所固有的职责。

  d) 以友谊、慈善或睦邻为目的进行的工作。

  e) 家庭劳动,除非能证明从事该等工作的人员具有受雇者身份。在此情形下,凡与用人单位同住者,均视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血亲或姻亲,直至第二亲等为止,并在适用时包括收养关系。

  f) 为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代表处理商业交易的人的活动,前提是这些人亲自承担保证交易顺利完成的责任,并承担该交易的风险与报酬。

  g) 一般而言,凡是在与第 1 款所定义之关系不同的关系下进行的所有工作。

为此目的,应将为持有行政许可而提供运输服务的人员的活动视为不属于劳动范畴;该等活动系以相应报酬,使用其拥有所有权或直接处置权的对外经营的公共服务商用车辆进行,即便该等服务是持续为同一托运人或销售商提供的。

4. 在西班牙境内与西班牙雇主签订合同、在国外为西班牙企业服务的西班牙工人,其劳动适用西班牙劳动立法,但不影响工作地适用的强制性公共秩序规范。该等工人至少应享有在西班牙领土工作时应享有的经济权利。

5. 就本法而言,工作场所系指具有特定组织的生产单元,并作为此类单位在劳动主管部门登记的场所。

在海上劳动活动中,船舶视为工作场所,并应当视为位于其母港所在省份。

第2条 特殊性质的劳动关系

1. 下列情形应视为特殊性质的劳动关系:

  a) 不属于第 1.3.c)条所指的高层管理人员。

  b) 家庭服务人员。

  c) 服刑人员在监狱机构中的劳动。

  d) 职业运动员的(劳动合同)。

  e) 在表演艺术、视听和音乐领域从事活动的艺术家,以及为开展该等活动所必需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f) 为一个或多个雇主代为进行商业交易但不承担该等交易风险与责任之人员。

  g) 在特殊就业中心提供服务的残疾工人。

  h) (已废止)

  i) 对因承担刑事责任而被执行收容措施的未成年人的权利。

  j) 为培养卫生科学专门人才而设的住院医师(规培)岗位。

  k) 在律师事务所(个人或集体)提供服务的律师的关系。

  l) 任何其他经法律明确规定为具有特殊劳动关系性质的工作。

2. 在前款所列的所有情形中,对该等特殊劳动关系的规范应当尊重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

第3条 劳动关系的渊源

1. 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由以下内容规定:

  a) 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性规定。

  b) 依据集体劳动协议。

  c) 由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表示的意思所决定,合同内容为合法,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约定对劳动者不利的、或与前述法律和集体协定相抵触的较不有利的条件。

  d) 由地方和职业习惯及惯例决定。

2.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严格遵循规范层级原则。行政法规应对上位法规定的条文予以具体化,但不得制定与其所要实施的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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