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第4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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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设立非由政府营办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为退休利益提供资金而订定条文;就向该等计划作出供款订定条文;就该等计划的注册订定条文;就一个关于该等计划的规管架构订定条文;就设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监管注册计划的管理及管控订定条文;豁免若干类人士使其无须向注册计划作出供款;就注册计划的不属公职人员或法定法团的受讬人的核准订定条文;就核准受讬人的管制及规管订定条文;对与注册计划有关的销售及推销活动,以及对提供与注册计划有关的意见,作出规管;对其他条例包括与退休金有关的条例作相应修订;并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1998年7月24日] 1998年第292及293号法律公告

第1部 导言

1.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021年修订条例》 (2021 Amendment Ordinance)指《202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2021年第40号);

上诉委员会 (Appeal Board)指根据第35条组成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并非以下日子的日子 ——

  (a)公众假日;或

  (b)《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公司 (company) ——

  (a)指 ——

    (i)《公司条例》(第622章)所指的公司;

    (ii)非香港公司;

  (b)就下述定义或条文而言,包括法团 ——

    (i)有表决权股份、行政总裁、有联系公司、股份、高级人员及控权人的定义;及

    (ii)第44(1)条、附表1A第2部第7(2)条及附表8的条文;

公积金计划 (provident fund scheme)指受信讬管限并且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a)其条款在一份或多于一份文件内列明;及

  (b)(i)订定在计划的成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有其他订明事情就他们发生时向他们支付金钱利益;或

   (ii)订定在成员于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或于上述事情发生之前死亡的情况下,向其遗产的遗产代理人或受益人支付金钱利益,

并包括建议中的公积金计划;

切实可行 (practicable)指合理地切实可行;

欠款 (arrears)指第7AE或18条所指的属到期须付予管理局的强制性供款;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tax deductible voluntary contributions)指根据第11A(2)(a)条,存入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的供款;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 (TVC account)指根据第11A(1)条开立的帐户;

全资附属公司 (wholly owned subsidiary)指根据第6DA条设立的全资附属公司;

成分基金 (constituent fund)就注册计划而言,指构成该计划的基金,或组成该计划一部分的基金;

有表决权股份 (voting share)就任何公司而言,指该公司已发行并赋予表决权的任何股份,而该表决权并非只限于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于一种的情况下才可行使者 ——

  (a)在该股份的股息(或部分股息) 拖欠的期间内;

  (b)在该公司建议赎回或购买其本身的股份时;

  (c)在该公司建议减少其股本时;

  (d)在有影响附于该股份的权利的建议作出时;

  (e)在有将该公司清盘的建议作出时;

  (f)在有处置该公司的全部财产、业务及经营的建议作出时;

  (g)在该公司清盘时;

有联系公司 (associated company)具有附表8第3部给予该词的涵意(在第12A条中除外);

有联系者 (associate)就控权人的定义的(d)段提述的自然人或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而言,指附表8所指明的人士;

有关入息 (relevant income)就 ——

  (a)有关雇员而言,指由或须由有关雇主作为该雇员在该合约下的雇用的代价而(直接或间接)支付予该雇员,并以金钱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b)自雇人士而言,指按照《规例》而确定的该人的入息;

有关雇员 (relevant employee)指年满18岁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员;

自雇人士 (self-employed person)指非以雇员身分收取有关入息的人,而该等有关入息是源自该人在香港(全部或部分)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或源自在香港从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货品或服务的营业;

自愿性供款 (voluntary contribution)指按照第11条向注册计划支付的供款;

行政总裁 (chief executive officer)就任何公司而言,指单独或连同其他人就该公司的整体业务运作直接向该公司的董事负责的人,并包括担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的人;

行政总监 (Managing Director)就管理局而言,指根据第6B条获委任的行政总监,并包括任何获委任在下述期间署理行政总监职位的人 ——

  (a)行政总监不在香港或因患病或其他任何原因而缺勤的期间;

  (b)行政总监职位出缺的期间;

行业 (industry)包括工商业、专业、职业或事业;

行业计划 (industry scheme)指根据第21A条注册的公积金计划;

行业计划委员会 (Industry Schemes Committee)指第6U条所设立的强制性公积金行业计划委员会;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total incapacity)就任何计划成员而言,指永久性地不适合执行该成员于丧失行为能力前所执行的最后一类工作;

局长 (Secretary)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系统营运者 (system operator)——参阅第19I(2)条;

供款帐户 (contribution account)的涵义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受讬人 (trustee)包括会成为受讬人的人;

受规管者 (regulated person)指 ——

  (a)注册中介人;或

  (b)第34I条所界定的主事中介人的负责人员;

服务提供者 (service provider)就公积金计划而言 ——

  (a)指获该计划的受讬人委任或聘用为该计划提供服务的任何以下人士 ——

    (i)投资经理;

    (ii)计划资产的保管人;

    (iii)任何其他人;

  (b)包括获(a)(i)、(ii)或(iii)段所述的人转授提供上述服务的职能的人;及

  (c)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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