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实施条例PP Nomor 44 Tahun 201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条例2015年第44号
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的实施
奉至高无上的真主之名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鉴于:为贯彻实施2004年第40号《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法》第33条 、第34条第(4)款 、第45条第(3)款及第46条第(4)款的规定,有必要制定关于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项目实施 的政府条例;
考虑到:
1. 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 2)款;
2. 2004年第40号《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法》(200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报第150号,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报附录第4456号);
决定:
制定: 关于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实施的 政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府条例中所称:
1.工伤保险(Jaminan Kecelakaan Kerja,以下简称JKK),是指参保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者罹患因工作环境引起的疾病时,向其提供的现金给付和/或医疗服务待遇。
2.死亡保险(Jaminan Kematian,以下简称JKM),是指参保人因工伤事故以外的原因死亡时,向其继承人提供的现金待遇。
3.用人单位,是指雇用劳动者并支付薪金、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报酬的个人、企业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雇用公务员并支付上述报酬的国家机关。
4.参保人,是指已缴纳保险费的任何人,包括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至少6(六)个月的外国人。
5.劳动者,是指通过工作取得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报酬的任何人。
6.工伤事故,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从住所前往工作场所或者从工作场所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因工作环境引起的疾病。
7.伤残,是指身体功能减退或者丧失,或者身体部位缺失,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劳动者从事工作的能力降低或者丧失的状态。
8.保险费,是指参保人和/或用人单位定期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9.工资,是指劳动者因已经或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和/或提供的服务,依据劳动合同、协议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确定并支付,以货币形式取得和表示的报酬,包括向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的津贴。
10.建筑服务,是指建筑工程规划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施工服务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服务。
11.劳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Badan Penyelenggara Jaminan Sosial Ketenagakerjaan,以下简称BPJS Ketenagakerjaan),是指依据2011年第24号《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法》设立的公法法人。
12.BPJS Ketenagakerjaan参保卡,是指证明参加BPJS Ketenagakerjaan社会保障计划的凭证,具有唯一身份识别号码。根据分阶段参保安排,该号码适用于工伤保险、养老储蓄保险、养老金保险及死亡保险计划。
13.劳动监察员(Pegawai Pengawas Ketenagakerjaan,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任命并指派担任劳动监察职能岗位的公务员。
14.部长,是指负责劳动事务的部长。
第二条
(1) JKK 和 JKM 计划由BPJS Ketenagakerjaan 组织实施。
(2) 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工伤保险(JKK)和死亡保险(JKM)计划由单独的政府条例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JKK)和死亡保险(JKM)权益不得转让 、抵押或作为法院判决执行的扣押对象。
第二章 参加资格及注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1) 除国家机关外,所有雇主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自己及其劳动者作为 JKK 和 JKM 项目的参保人, 向BPJS Ketenagakerjaan 进行注册。
(2) 所有工作者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BPJS Ketenagakerjaan)办理工伤保险(JKK)和死亡保险(JKM)的参保登记。
第二节 参与资格
第五条
(1) JKK 和 JKM 项目的参保人包括:
a. 受雇于非国家机关雇主的工资领取参保人; 以及
b. 非工资领取参保人。
(2) 如第( 1)款 a 项所述的工资领取参保人,包括:
a. 企业员工;
b. 个人雇主的劳动者; 以及
c. 在印度尼西亚工作时间不少于 6( 六)个月的外国人。
(3) 第( 1)款 b 项所指的非工资领取参保人包括:
a. 雇主;
b. 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或自雇劳动者; 以及
c. 不属于 b 项且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一部分 领取工资的参保人除国家机关以外的雇主
第六条
(1) 除国家机关以外的雇主在为自己及其所有员工办理登记时,必须向BPJS Ketenagakerjaan提交填写完整的登记表格,该表格包括雇主及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成 员的相关信息, 自BPJS Ketenagakerjaan发出登记表格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30( 三十) 个工作日 。
(2) BPJS Ketenagakerjaan必须在收到完整且正确的注册表格并且首次缴费全额支付给 BPJS Ketenagakerjaan后,最迟 1( 一个) 工作日内发放参保号码。
(3) 参保资格自 BPJS Ketenagakerjaan发放参保号码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1) BPJS Ketenagakerjaan自收到完整且正确的注册表格并且首次缴费全额支付给 BPJS Ketenagakerjaan之日起,最迟 7(七)个工作日内,为企业颁发参保证明,为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用 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颁发 BPJS Ketenagakerjaan参保卡。
(2) 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用人单位自收到 BPJS Ketenagakerjaan发出的参保卡之日起,最迟 3( 三)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卡发放给各参保人员。
第八条
(1) 转换工作地点的参保人必须向新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报告其参保情况,并出示其持有的 BPJS Ketenagakerjaan 参保凭证。
(2) 新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必须继续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报告 BPJS Ketenagakerjaan 参保凭证并自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之日起向BPJS Ketenagakerjaan缴纳费用 。
(3) 若第( 2)款所述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并缴纳费用 ,一旦劳动者发生风险,用人单位应根据本政府条例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第九条
(1)参保人在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资料发生变更时,必须向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除外)完整且准确地提交变更资料。
(2)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除外)在收到第( 1)款所述的变更资料后,必须在收到资料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给BPJS Ketenagakerjaan。
(3) 若工资 、员劳动者数 、办公地址及其他与社会保障计划实施相关的资料发生变更,用人单位( 非国家机关) 须于变更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七)个工作日内,将该变更通知 BPJS Ketenagakerja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