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工伤亡与非因工死亡分类PP Nomor 49 Tahun 202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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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条例***2023 年第 49 号,**关于对政府条例2015 年第 44 号进行第二次修订,关于实施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承蒙上帝恩典,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1.为了提供社会保障,加强对工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以及终止或解除雇佣关系时免受社会经济风险的保护,已经以失业保障计划的形式制定了社会保障,该计划以社会保险的形式存在,依据的是2023年第6号关于制定政府条例代替2022年第2号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律的规定;

2.为了支持失业保险计划的实施,提高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缴款的使用率,有必要重组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缴款,其实施将根据 2004 年第 40 号关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第 46E 条第 (1) 款 b 项的规定进行调整,该法律已由2023 年第 6 号关于制定政府条例以取代 2022 年第 2 号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法律的法律进行修订;

3.为提高参保人员保障的确定性,有必要对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的参保规定、疑似工伤事故和疑似职业病的待遇发放、报告以及宣传和预防活动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调整;

4.基于上述 a、b 和 c 点的考虑,有必要制定一项关于实施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的2015 年第 44 号政府条例第二次修正案的政府条例;

记住 :

1.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2)款;

2.2004 年第 40 号法律,关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2004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150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4456 号补充),经2023 年第 6 号法律修订,关于制定政府条例取代 2022 年第 2 号法律,关于创造就业机会(2023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41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6856 号补充);

3.2011 年第 24 号法律,关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2011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116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5256 号补充),经2023 年第 6 号法律修订,关于制定政府条例,取代 2022 年第 2 号法律,关于创造就业机会(2023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41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6856 号补充);

4.2015 年第 44 号政府条例关于实施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54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补编第 5714 号),经2019 年第 82 号政府条例修订,关于修改2015 年第 44 号政府条例关于实施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231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补编第 6427 号);

决定:

规定:关于对 2015 年第 44 号政府条例 第二次修订的政府条例,关于实施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

第一条

2015 年第 44 号政府条例关于实施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54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补编第 5714 号)的若干规定,经2019 年第 82 号政府条例关于修订2015 年第 44 号政府条例关于实施工伤事故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231 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补编第 6427 号)的修订,修订如下:

1.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1款,即第三款,第二条内容如下:

  第二条

  (1) JKK 和 JKM 计划由 BPJS Employment 组织。

  (2) JKK 和 JKM 计划针对具有公务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人员、公务员、具有工作协议的政府雇员、印度尼西亚国民军士兵、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成员、国家官员、印度尼西亚国民军学生士兵和印度尼西亚国家警察学生身份的工人,是根据单独的政府条例的规定组织的。

  (3) 针对为国家行政人员工作的工人(第 (2) 款所述工人除外)的 JKK 和 JKM 计划由 BPJS Ketenagakerjaan 根据法定规定组织实施。

2.第五条规定修改如下:

  第五条

  (1) JKK 和 JKM 计划参与者包括:

    a.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国家行政人员任职的工资领取者;

    b.为国家行政人员以外的雇主工作的工薪参与者;以及

    c.参与者不是工资领取者。

  (2) 第(1)款b项所指为国家行政人员以外的雇主工作的工资领取者包括:

    a.公司员工;

    b.个体工人;以及

    c.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至少 6 个月的外国人。

  (3) 不属于第(1)款c项所指工资领取者的参与者包括:

    a.除国家行政人员以外的雇主;

    b.非雇佣关系劳动者或自雇劳动者;以及

    c.未包括在字母 b 中的工人,他们不是工资领取者。

3. 在第16条与第17条之间插入1条,即第16A条,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A)

  (1) 第16条第(1)款规定的JKK缴款重新组合为0.14%(百分之零点十四)的失业保险缴款,因此每个风险等级组的JKK缴款变为:

    a.风险水平极低,为月工资的 0.10%(百分之零点十);

    b.低风险水平为月工资的0.40%(百分之零点四十分);

    c.中等风险水平,为月工资的0.75%(百分之零点七十五);

    d.高风险水平,为月工资的1.13%(百分之一点十三);

    e.风险水平非常高,为月工资的 1.60%(百分之一点六十分)。

  (2) (1)款所述的JKK缴款金额适用于领取工资并注册为失业保障计划参与者的参与者。

  (3) 第16条第(1)款规定的JKK缴款额不予调整,且有效期为:

    a.未登记为失业保障计划参与者的领取工资的参与者;或

    b.截至本政府法规颁布之日,仍拖欠除国家行政人员以外的雇主缴纳的供款且尚未全额支付给BPJS就业局的工资领取参与者。

  (4)在第18条与第19条之间插入1条,即第18A条,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A)

      (1) 第 18 条第 (1) 款中提到的 JKM 缴款重新组合为 0.10%(百分之零点十)的失业保险缴款,因此 JKM 缴款变为月工资的 0.20%(百分之零点二十)。

      (2) (1)款所述的JKM缴款金额适用于有义务并已登记为失业保险计划参与者的工资领取者。

      (3) 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的 JKM 缴款额度不予调整,且有效期为:

        a.未登记为失业保障计划参与者的领取工资的参与者;或

        b.截至本政府法规颁布之日,仍拖欠除国家行政人员以外的雇主缴纳的供款且尚未全额支付给BPJS就业局的工资领取参与者。

  (5)在第25条和第26条之间插入2条,即第25A条和第25B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A)

    (1) 在得出结论或确定是否为工伤事故之前,BPJS 就业部门首先保证为疑似工伤事故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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