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工伤事故保险、死亡保险和养老保障修订2025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2025 年第 1 号
关于修订《2021年第5号劳动部长条例——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和养老保障计划实施程序》的条例
蒙全能上帝之恩典,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劳动部长,
考虑到:
a. 为提高对参保人的保障确定性,有必要调整参保管理、疑似工伤事故和疑似职业病的福利提供,以及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实施中的报告规定;
上述调整还包括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实施中的报告规定;
b. 为实施2023年第49号政府条例《关于第二次修订2015年第44号政府条例——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的实施》第25A条和第25B条,有必要修改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和养老保障计划的实施规定;
c. 基于a项和b项所述考虑,有必要制定关于修订《2021年第5号劳动部长条例——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和养老保障计划实施程序》的劳动部长条例;
据此,有必要制定本劳动部长条例。
鉴于:
1.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第17条第(3)款;
2.关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 2004 年第 40 号法律(2004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150 号,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增刊第 4456 号);
3.2008 年第 39 号关于国家部的法律(2008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166 号,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增刊第 4916 号),经 2024 年第 61 号关于修订 2008 年第 39 号国家部法律的法律(2024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225 号,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增刊第 6994 号)修订;
4.2015 年第 44 号政府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的实施(2015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154 号,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增刊第 5714 号),后经 2023 年第 49 号政府条例关于修订 2015 年第 44 号政府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实施的第二次修订(2023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128 号,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增刊第 6893 号)多次修订;
5.2015 年第 46 号政府条例关于养老保险计划的实施(2015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156 号,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增刊第 5716 号),后经 2015 年第 60 号政府条例关于修订 2015 年第 46 号政府条例关于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的修订(2015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187 号,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增刊第 5730 号)修订;
6.2013 年第 109 号总统条例关于社会保障计划参与阶段的规定(2013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253 号);
7.2024 年第 164 号总统条例关于劳工部的规定(2024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360 号);
8.2021 年第 5 号劳工部长条例关于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和养老保险实施程序的规定(2021 年印度尼西亚国家公报第 247 号);
9. 2024年第20号劳动部长条例《关于劳动部的组织和工作程序》(202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1038号);
决定:
制定:关于修订
制定:《关于修订〈2021年第5号劳动部长条例——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和养老保障计划实施程序〉的劳动部长条例》。
第一条
现对《2021 年第 5 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和养老保险程序规定的就业部长条例》(2021 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 247 号)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在第一条第 12 项和第 13 项之间插入两项,即第 12a 项和第 12b 项,并修改第 37 项规定,使第一条内容如下:
第一条
1. 工伤保险(以下简称JKK),是参保人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因工作环境导致疾病时获得的现金福利和/或医疗服务。
2. 死亡保险(以下简称JKM),是参保人非因工伤事故死亡时向其继承人发放的现金福利。
3. 养老保障(以下简称JHT),是参保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时一次性领取的现金福利。
4. 工伤事故,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从住所前往工作场所或者从工作场所返回住所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因工作环境导致的疾病。
5. 职业病(以下简称PAK),是指因工作和/或工作环境导致的疾病。
6.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工作或者因业务需要经常进入的任何封闭或开放、移动或固定的房间或者场地,且该处存在一个或多个危险源。
7. 残疾,是指身体功能减退或丧失,或者肢体缺失,直接或间接导致劳动者工作能力减退或丧失的状态。
8. 解剖性部分残疾,是指部分肢体减损或缺失,直接或间接导致劳动者工作能力减退或丧失的状态。
9. 功能性部分残疾,是指肢体部分功能减退或丧失,直接或间接导致劳动者工作能力减退或丧失的状态。
10. 永久完全残疾,是指使个人无法从事工作的残疾。
11. 用人单位,是指支付工资、薪金或者其他形式报酬而雇用劳动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支付薪金而雇用公务人员的国家机关。
12. 非国家机关用人单位,是指支付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报酬而雇用劳动者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12a. 国家公务人员(以下简称ASN),是指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和劳动合同制政府雇员。
12b. 人事主管官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有权决定政府机关ASN人员的任用、调动和免职,并负责ASN人事管理的官员。
13. 参保人,是指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任何个人,包括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至少6(六)个月的外国人。
14. 工资收入参保人,是指为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报酬的任何个人。
15. 非工资收入参保人,是指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以取得收入的个人。
16. 劳动者,是指通过劳动取得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报酬的任何个人。
17. 临时日工,是指在企业从事特定工作、工作时间和连续性不固定,并按照每日实际出勤情况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18. 计件工,是指在企业从事特定工作,并按照工作量或者成果单位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19.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者为完成特定工作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约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20. 就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BPJS Ketenagakerjaan),是依据2011年第24号《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法》设立的公法法人。
21. 服务渠道,是就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自有或者与第三方合作设立的服务网络,用于提供计划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收取社会保险费和提供保障服务。
22. 就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参保卡,是由就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分阶段参保规定签发的参保证明,载有唯一身份号码,适用于全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
23. 社会保险费,是指参保人和/或用人单位定期缴纳的款项。
24. 工资,是指劳动者因已经或者将要完成的工作和/或服务,依照劳动合同、协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确定并支付的报酬,包括向劳动者及其家庭支付的津贴。
25. 特定组织或者群体,是指由劳动关系之外从事工作的参保人发起、组成并为其服务的组织或者协会。
26. 建设服务,是指建设工程规划咨询服务、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和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