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工伤死亡养老的操作指示Nomor 5 Tahun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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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劳工部长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劳工部长第5号条例,2021年,

关于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及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程序

奉至高无上的上帝之恩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劳工部长,

鉴于:

a. 2015年第26号劳工部长条例关于受薪参保人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及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程序,2015年第44号劳工部长条例关于建筑服务业临时工、包工劳动者及定期劳动合同工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实施,以及2016年第1号劳工部长条例关于非受薪参保人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及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程序(该条例已由2017年第21号劳工部长条例修订),已不再符合劳动社会保障计划参保人保护需求的发展;

b. 为了执行2015年第44号政府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实施第13条第(3)款、第27条第(2)款、第28条第(3)款、第30条第(4)款、第35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3)款、第45条第(5)款、第49条第(2)款、第50条第(2)款、第56条第(2)款及第57条第(5)款的规定,2019年第82号政府条例关于修改2015年第44号政府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实施第25条第(6)款、第25条第(7)款及第34条第(5)款的规定,2015年第46号政府条例关于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第13条第(5)款(该条例已由2015年第60号政府条例关于修改2015年第46号政府条例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的规定所修订),以及2013年第109号总统令关于社会保险计划参保分阶段实施第6条第(5)款的规定,需制定关于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及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的更为结构化和系统化的法律法规;

c. 鉴于上述a项和b项,有必要制定关于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及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程序的劳工部长条例;

鉴于:

1. 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17条第(3)款;

2.2004年第40号《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法》(200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报第15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报附录第4456号);

3.2008年第39号国家部委法(2008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16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附录第4916号);

4.2015年第44号政府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的实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5年第154号国家公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5714号国家公报附录),经2019年第82号政府条例修订,修订内容涉及2015年第44号政府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和死亡保险计划的实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9年第231号国家公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6427号国家公报附录);

5.2015年第46号政府条例,关于养老保险计划的实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5年第156号国家公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5716号国家公报附录),经2015年第60号政府条例修订,修订内容涉及2015年第46号政府条例关于养老保险计划的实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5年第187号国家公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5730号国家公报附录);

6.2013年第109号总统令,关于社会保障计划参与阶段(2013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253号);

7.2020年第95号总统令,关于劳工部(202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213号);

8.2021年第1号劳工部长令,关于劳工部的组织与工作程序(202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108号);

决定:

制定:关于工伤保险、死亡保险和养老保险计划实施程序的劳动部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本部长规章中,所指的是:

1.工伤保险,以下简称 JKK,是指当参保人发生工伤事故或因工作环境引起疾病时,提供的现金和/或医疗服务待遇。

2.死亡保险,以下简称 JKM,是指参保人非因工伤事故死亡时,向其继承人支付的现金待遇。

3.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JHT,是指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死亡或遭受永久完全残疾时一次性支付的现金待遇。

4.工伤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从住所到工作场所或反方向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由工作环境引起的疾病。

5.职业病,以下简称 PAK,是指由工作和/或工作环境引起的疾病。

6.工作场所是指任何封闭或开放的房间或场地,无论是移动的还是固定的,劳动者在其中工作或经常进入以进行某项业务,并且存在一个或多个危险源。

7.残疾是指身体功能的减少或丧失,或肢体的丧失,直接或间接导致劳动者执行其工作的能力减少或丧失的状态。

8.部分解剖残疾是指部分肢体的减少或丧失,直接或间接导致劳动者执行其工作的能力减少或丧失的状态。

9.部分功能残疾是指肢体部分功能的减少或丧失,直接或间接导致劳动者执行其工作的能力减少或丧失的状态。

10.永久完全残疾是指导致个人无法从事工作的残疾。

11.雇主是指雇佣劳动者并支付工资、报酬或其他形式报酬的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雇佣公务员的国家机关。

12.除国家机关外的雇主是指以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雇佣劳动者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13.参保人是指每个在印度尼西亚工作至少6(六)个月并已缴纳费用的人员,包括外国人。

14.受薪参保人是指在雇主处工作并以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获得报酬的任何人。

15.非受薪参保人是指以独立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取收入的个人。

16.劳动者是指以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获得报酬的任何劳动者。

17.临时日工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特定工作的劳动者,该工作在时间和连续性上具有变化性,其工资基于其每日出勤情况支付。

18.包工劳动者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特定工作,并根据工作量或工作成果单位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19.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是指与雇主签订劳动关系协议,在特定期限内和/或特定工作完成后,依据协议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20.劳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BPJS Ketenagakerjaan)是根据2011年第24号《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法》设立的公共法人。

21.服务渠道是 BPJS Ketenagakerjaan 提供的服务网络,用于提供项目资讯、参保人登记、缴费接收及保障服务,既包括 BPJS Ketenagakerjaan 自身的服务,也包括与第三方合作的服务。

22.BPJS Ketenagakerjaan 参保卡是 BPJS Ketenagakerjaan 参保身份的证明,具有唯一身份号码,适用于 BPJS Ketenagakerjaan 根据参保阶段实施的所有劳动社会保障计划。

23.缴费是参保人和/或雇主定期支付的一定金额。

24.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由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报酬,包括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因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工作和/或服务所获得的津贴。

25.特定团体或组织是由从事非劳动关系工作的参保人组建的、属于参保人自身的组织或协会。

26.建筑服务是指建筑工程规划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施工服务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服务。

27.建筑工程是指在规划和/或施工项目中,涵盖建筑、土木、机械、电气及环境布置等各类工作及其配套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活动,以实现建筑物或其他物理形态的形成。

28.建筑工程合同是指规范服务使用方与服务提供方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法律关系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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