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劳动保护法(第4号)B.E 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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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密蓬·阿杜德(御名缩写)

颁布于佛历2557年 12 月 27 日 当今王朝第六十五年

普密蓬·阿杜德国王陛下御令昭告

鉴于有必要修订劳动保护法律,故陛下御准,经国会建议及同意,颁布本法如下:

第一条

本法称为《劳动保护法(第四版)佛历 2557 年》

第二条

本法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生效

第三条

废止《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第八章"工作安全、职业健康及工作环境"第 100 条至第 107 条之规定

第四条

废除经《劳动保护法(第 2 号)》(佛历 2551 年)修订的《劳动保护法》(佛历 2541 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改用以下规定代替。

"第一百四十四条 任何雇主违反或不遵守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之一、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一款、根据第九十五条颁布的部颁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支付替代提前通知的特殊补偿金或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或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特殊补偿金者,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十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五条

废止《佛历 2541 年(公元 1998 年)劳动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任何雇主不遵守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或未按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项或第(三)项提前通知的,处不超过两万泰铢的罚款。"

第六条

废止《佛历 2541 年(公元 1998 年)劳动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并改用以下条文代替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任何雇主违反第三十一条或第四十四条的,处不超过一年监禁,或不超过二十万泰铢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及罚款。"

第七条

废止经《佛历 2551 年(公元 2008 年)劳动保护法(第二版)》修订的《佛历 2541 年(公元 1998 年)劳动保护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改用以下条文代替

任何人若不遵守劳工福利委员会根据第 120 条发布的命令,或劳动检查员根据第 124 条发布的命令,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两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处

第八条

废除《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第 154 条及第 155 条

奉谕副署人

阿披实·威差奇瓦

总理

备注:- 颁布本法令的理由是,鉴于已制定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法律,以专门规定对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管理、监督和控制措施,同时为了使管理更加统一,应废除《劳动保护法》中关于上述事项的规定,并相应调整处罚条款以配合上述规定的废除,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