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劳动保护法(第6号)B.E 2560
颁布于佛历2560年8月27日
当今王朝第二年
玛哈·哇集拉隆功国王陛下颁布御令如下
故蒙圣恩御准颁布本法,经国民立法议会代行国会职能审议通过,条文如下:
第一条
本法称为《佛历二五六〇年劳动保护法(第六号)》
第二条
本法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次日起生效
第三条
废除佛历二五四八年《劳动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经佛历二五五五年《劳动保护法(第三号)》修订)之条文,并以下列条文替代
“第八十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审议过程中,工资委员会应调研现有雇员薪资水平等事实依据,并综合考量生活成本指数、通货膨胀率、生活标准、生产成本、商品服务价格、企业经营能力、劳动生产率、国内生产总值及经济社会状况等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可适用于任何特定行业、职业类型或任何地区的业务
为促进就业和保护雇员的劳动某些团体或类型工资委员会可以考虑制定工资率。与 T 不同的最低限度考虑第二段中的决定。供团体员工使用 或者从事该类型的业务 什么类型的工作或职业?在任何地方,上述工资不得低于第二款规定消防部门的工资标准。
在考虑根据技能标准确定工资率时,工资委员会应研究并审查与各职业员工按既定技能标准所获工资率相关的事实,衡量其技能、知识和能力,但不得低于工资委员会规定的最低工资率
第四条
废除经佛历 2560 年 4 月 4 日《国家维持和平委员会第 21/2560 号命令:关于修订法律以便利营商》修订的《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第 108 条,并以下列条款替代
“第 108 条 雇佣员工总数达十人及以上的雇主,须制定泰文版工作规章,且该规章至少须包含下列事项细则:
(1) 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2) 假日及休假准则;
(3) 加班及假日工作准则;
(4) 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报酬及假日加班报酬的发放日期及地点;
(5) 请假天数及请假准则;
(6) 纪律及纪律处分;
(7) 申诉程序;
(8) 解雇、补偿金及特殊补偿金。
雇主须在雇佣员工总数达十人及以上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布工作规章,并应将规章副本永久保存于经营场所或雇主办公室。
雇主应通过在工作场所公开张贴或补充电子方式公布工作规章,确保员工便于知晓和获取。 第一百三十四卷第八十八期 A 政府公报 佛历二五六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
废除经佛历二五六零年四月四日国家维持和平委员会第21/2560号命令《关于修订法律以便利商业经营》修订的《佛历二五四一年劳动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条文,并代之以以下新条文。
"第一百一十条 雇主根据第一百零八条颁布的关于工作规定的修订补充,雇主应公布经修订补充后的规定,并准用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在《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之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之一 雇主与雇员协商一致或由雇主规定的退休年龄,应视为符合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解雇情形。"
若未就退休年龄达成协议或作出规定,或约定的退休年龄超过六十岁,则年满六十岁及以上的雇员有权表明退休意愿。该意愿应向雇主提出,并于表明之日起满三十天后生效。雇主须按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向退休雇员支付补偿金。
第七条
废除经公元2017年《劳动保护法(第5号)》修订的公元1998年《劳动保护法》第144条第(1)项之规定,并以下列条款替代
"(1)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一十八条之一第二款"
御准大臣 巴育·占奥差上将 总理
备注:- 颁布本法令的理由是,由于《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已实施较长时间,且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变化的情况,故需增加关于为某些群体或类型的雇员(如学生、残疾人及老年人)设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促进就业并保护这些群体的劳动权益,其工作性质可能与一般雇员有所不同;修订关于工作规章的条款,以减轻雇主提交规章副本的负担;完善关于修订工作规章的条款,使其更加协调和适宜;增加关于退休及支付退休补偿金的规定,以保护退休雇员的权益,并明确法律执行;同时增设对雇主未支付退休补偿金的处罚条款,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