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劳动保护法(第8号)B.E 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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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玛十世玛哈·哇集拉隆功国王陛下

颁发于佛历 2566 年 3 月 18 日

即现任国王在位第 8 年。

泰王国国王玛哈·哇集拉隆功陛下谨遵谕令公告:

本法部分条款涉及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限制,根据泰国宪法第26条结合第40条规定,可依法行使权力予以实施。

根据本法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缘由及必要性,旨在将雇员保护提升至国际标准并增强实效性,从而使占国民多数的雇员群体获得更稳定的就业保障与生活品质提升,同时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劳务雇佣的备选方案。本法的颁布符合《泰王国宪法》第 26 条所规定的条件第一百四十卷第二十期政府公报二五六六年三月九日

兹蒙圣恩御准,经国会审议通过,颁布本法如下

第一条

本法称为《劳动保护法(第八版)佛历二五六六年》

第二条

本法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第三条

在《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 23/1 条

“第 23/1 条 为促进雇主经营活动的开展,同时提升雇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或在必要情况下,雇主与雇员可协商同意雇员在具备远程工作条件时,于雇主指定或双方约定的工作场所之外执行职务。此类工作应满足以下特征:雇员能够便捷地在非经营场所或非雇主办公室地点完成工作,包括允许雇员将工作带回家中或住所执行,或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在任何地点开展工作。”

根据第一款达成的协议,雇主应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制作文件,确保内容可追溯且含义不发生变化。协议可包含以下具体条款:

(1)协议生效及终止的时间段

(2)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时间、休息时段及加班安排

(3)加班及节假日工作的判定标准,以及各类请假规定

(4)雇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及权限

(5)关于工作设备工具的配备责任,以及因工作产生的必要费用承担

在雇主与雇员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结束后或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后,雇员有权以任何方式拒绝与雇主、主管、项目监督人员或检查人员的联系,除非雇员已事先书面同意。

在家或住所工作,或通过信息技术在任何地点工作的雇员,享有与在办公室工作的雇员相同的权利。

奉谕执行者

巴育·占奥差上将

总理

备注:颁布本法令的理由是,现行《劳动保护法》(佛历2554年)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现状,应进行修订补充,允许雇主与雇员协商同意雇员在雇主营业场所或办公室以外地点工作,以提升雇员生活与工作质量,同时有利于雇主业务开展,并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能源和燃料消耗,故有必要制定本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