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劳动保护法(第9号)B.E 2568
普密蓬·阿杜德陛下 玛哈·瓦集拉隆功国王陛下
颁布于佛历 2568 年 11 月 6 日
现任王朝第 10 年
普密蓬·阿杜德陛下,玛哈·瓦集拉隆功国王陛下,兹颁布皇家诏令如下:
鉴于有必要修订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
本皇家法令中包含若干涉及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条款,依据泰王国宪法第 26 条、第 27 条及第 40 条之规定,须依法律授权方可实施;
依据本皇家法令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原因及必要性,在于提升劳动者保护水平,使作为国家大多数民众的雇员在就业中获得更大保障,并改善其生活质量,本皇家法令的制定符合泰王国宪法第 26 条所规定的条件;
因此,兹依国会的建议与同意,颁布本皇家法令如下:
第1条
本皇家法令称为"劳动保护法(第9号)佛历 2568年"。
第2条
本皇家法令自在皇家公报公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后施行。
第3条
在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4/1条:
"第4/1条 在中央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依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国有企业、公共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以雇佣自然人的方式,以承包服务或类似方式安排其从事工作,并按日、月或其他时间段支付劳动报酬,且上述机关对该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下,雇用该人员的机关应确保其获得劳动报酬、每周休息日、传统节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且不少于劳动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具体标准和条件依部级规章规定。
因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与受雇人员之间就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而引发的一切诉讼,应归劳动法院管辖。"
第4条
废除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该款已由佛历 2562 年《劳动保护法(第7号)》修订),并以下列内容替代:
"第41条 怀孕女性雇员有权就每次妊娠请产假,不超过一百二十日,或依皇家法令规定的天数。"
第5条
在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第41条(已由佛历 2562 年《劳动保护法(第7号)》修订)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四款:
"女性雇员在依第一款行使产假权利后,若其子女存在患病风险、并发症风险、异常状况或残疾情况,可继续请假照料子女,不超过十五日;此情况下,雇员须提供现代医学执业医师出具的医疗证明作为请假依据。"
第6条
在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41/1条:
"第41/1条 雇员有权就配偶每次分娩请假,以协助配偶,不超过十五日;须在分娩之日起九十日内,于请假当日或请假前行使该权利。"
第7条
废除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第59条(该条已由佛历 2562 年《劳动保护法(第7号)》修订),并以下列内容替代:
"第59条 雇主应向依第41条第一款请产假的怀孕女性雇员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金额等同于正常工作日工资,但不超过六十日,或依皇家法令规定的天数。"
第8条
在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59/1条和第59/2条:
"第59/1条 雇主应向依第41条第四款行使请假权利的雇员支付请假期间的工资,金额等同于正常工作日工资,按请假日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第59/2条 雇主应向依第41/1条行使请假权利的雇员支付请假期间的工资,金额等同于正常工作日工资,但不超过十五日。"
第9条
废除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第115/1条第一款(该款已由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第2号)》修订),并以下列内容替代:
"第115/1条 为便于劳动监察员依第139条履行职责,雇用十名或十名以上雇员的雇主,应于每年一月内向局长或局长授权人员提交就业状况及工作条件申报表;申报表的提交方式依局长公告规定执行。"
承旨人
阿努廷·查恩维拉库
总理
附注:本法立法理由:佛历2541 年《劳动保护法》施行已久,部分条文已无法适配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因此有必要修订相关条款,要求聘用自然人的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公营机构及其他政府单位,保障相关人员获得劳动报酬,享有休息日、周休假日、传统节假日、年度休假、病假、产假,工作天数、工作时长及休息时间标准不低于《劳动保护法》规定,相关纠纷由劳动法院管辖。 同时,保障休产假女职工依照皇家敕令规定领取休假薪酬;当女职工子女患病、易引发并发症、罹患疾患或存在残疾时,女职工可额外休育儿假并领取休假薪资。此外,允许雇员在配偶休产假期间申请陪护休假,并可领取休假工资。 本法同时优化劳动监察相关申报流程,规定雇主提交就业状况与劳动条件申报表。基于以上缘由,特颁布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