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雇员救济基金委员会关于允许不受《劳动保护法》规制之企业的雇员申请成为雇员救济基金成员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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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历2567年(公历2024年)

鉴于雇员救济基金有必要制定规章,使不受佛历2541年(公历1998年)《劳动保护法》规制之企业的雇员能够申请成为雇员救济基金成员;

依据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第130条第4款的规定,雇员救济基金委员会制定本规章如下:

第1条

本规章称为《佛历2567年雇员救济基金委员会关于允许不受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规制之企业的雇员申请成为雇员救济基金成员的规章》。

第2条

本规章自佛历2568年(公历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条

同意不受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规制之企业的雇员申请成为雇员救济基金成员的雇主,应当提交《适用于不受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规制之企业的雇员名册表》(สกล.3/1),以申请为雇主办理雇员救济基金成员登记。申请应当依规定的方法提交。

第4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核查第3条所述名册表的正确性,并向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为雇主办理雇员救济基金成员登记的人提出意见。

第5条

下列人员有权依第3条决定是否批准为雇主办理雇员救济基金成员登记:

(1)曼谷地区劳动福利与保护办公室主任,有权对该办公室责任辖区内的雇主作出决定;

(2)府劳动福利与保护办公室负责人,有权对该办公室责任辖区内的雇主作出决定;

(3)劳动保护与福利司司长,有权对全国范围内的雇主作出决定。

第6条

第3条规定的成员资格,自雇主收到经批准的《雇员救济基金成员登记重要证明》(สกล.4/1)所在月份起成立,但以雇员已经缴纳储蓄款为条件。

本规章于佛历2567年(公历2024年)11月14日公布。

汶颂·塔猜育(Boonsong Thapchaiyut)劳动部常务次长雇员救济基金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