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规定开始征收雇员救济基金储蓄款和缴款期限的皇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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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历2568年(公历2025年)
玛哈·哇集拉隆功·博丁达拉德巴亚瓦朗昆国王陛下
于佛历2568年9月13日颁布,时值本朝第10年。
玛哈·哇集拉隆功·博丁达拉德巴亚瓦朗昆国王陛下谕令公布如下:
鉴于有必要修订关于规定开始征收雇员救济基金储蓄款和缴款期限的皇家法令;
依据《泰王国宪法》第175条及佛历2541年(公历1998年)《劳动保护法》第163条的规定,国王陛下御准颁布本皇家法令如下:
第1条
本皇家法令称为《佛历2568年关于规定开始征收雇员救济基金储蓄款和缴款期限的皇家法令》[1]。
第2条
本皇家法令自其在《政府公报》公布之日的次日起施行。
第3条
废止《佛历2567年关于规定开始征收雇员救济基金储蓄款和缴款期限的皇家法令》。
第4条
自佛历2569年(公历2026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雇员救济基金储蓄款和缴款。
第5条
劳动部长负责执行本皇家法令。
御旨副署人:
蓬探·威差亚猜(Phumtham Wechayachai)副总理
说明
颁布本皇家法令的理由如下:《佛历2567年关于规定开始征收雇员救济基金储蓄款和缴款期限的皇家法令》原规定,自佛历2568年(公历2025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雇员救济基金储蓄款和缴款。然而,鉴于当前经济形势波动并趋于放缓,雇主、企业经营者及雇员均须作出调整,并面临由国内外因素造成的激烈竞争,从而对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为减轻并降低雇主和雇员的经济负担,宜修订上述皇家法令,将雇员救济基金储蓄款和缴款的征收起始日延后至佛历2569年(公历2026年)10月1日。因此,有必要颁布本皇家法令。
[1]原载于《政府公报》第142卷第59甲号,第4页,佛历2568年(公历202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