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个人所得税2025(2026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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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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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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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编号:109/2025/QH15 河内,2025 年 12 ⽉ 10 ⽇

法律 个⼈所得税法

根据已根据第 203/2025/QH15 号决议修订补充若⼲条款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个⼈所得税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调整范围

本法对纳税⼈、应纳税收⼊、免税收⼊、减税以及个⼈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作出规定。

第⼆条 纳税⼈

1.个⼈所得税的纳税⼈是指在越南境内和境外产⽣本法第三条规定应纳税所得的越南居民个⼈,以及在越南境内产⽣本法第三条规定应纳税所得的⾮居民个⼈。

2.居民个⼈指符合以下任⼀条件的⼈员:

  a)在⼀个公历年度内在越南实际停留时间达到 183 天或以上,或按 连续 12 个⽉从⾸次抵达越南之⽇起计算;

  b) 在越南有经常居住地,包括已在越南登记长期住所或根据有期限租赁合同在越南租赁 房屋居住的情况。

3.⾮居民个⼈是指不满⾜本条第 2 款规定条件的个⼈。

4.本条规定由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应纳税所得

应税个⼈收⼊包括以下各类收⼊,本法第四条规定免征税收的收⼊除外:

1. 经营收⼊,包括:

  a) 商品⽣产、经营以及服务活动所产⽣的收⼊;

  b) 依照法律规定持有执照或执业证书的个体独⽴从事执业活动所产⽣的收⼊;

  c) 代理、经纪以及与组织合作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的收⼊;

  d) 电⼦商务活动、基于数字平台的经营活动产⽣的收⼊。

2. 来⾃薪⾦、劳务报酬的收⼊,包括:

  a) 薪⾦、劳务报酬及具有薪⾦、劳务报酬性质的款项;

  b) 酬⾦,以各种形式的货币或⾮货币形式的福利款项;

  c) 各类津贴、补贴及其他收⼊,但下列款项除外:按功绩⼈员优惠法律规定发放的津贴、 补贴;国防安全津贴;在具有危害、危险因素的⼯作场所从事危害、危险⾏业、职业或⼯作的津贴;按法律规定发放的吸引津贴、地区津贴;由驻外越南机关⽀付的津贴、补贴及 ⽣活补助费;临时困难补助、⼯伤职业病补助、⽣育或收养⼦⼥⼀次性补助、劳动能⼒减 退补助、⼀次性退休补助、丧葬⽉补助及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各类补助;离职补助、失 业补助;具有社会救助性质的补助以及由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性、⾮劳务性津贴、补贴和收⼊。

3. 资本投资收益,包括:

  a) 贷款利息;

  b)股息红利;

  c) 其他形式的资本投资所得。

4. 资本转让所得,包括:

  a) 转让经济组织内部股权的所得;

  b) 转让证券所得;

  c) 以其他形式进⾏的资本转让所得。

5. 不动产转让所得,包括:

  a) ⼟地使⽤权及附着于⼟地的财产转让所得;

  b) 住房所有权或使⽤权转让所得;

  c) ⼟地租赁权、⽔⾯租赁权转让所得;

  d) 通过任何形式转让不动产所获得的其他收⼊。

6. 中奖所得收⼊,包括:

  a) 彩票中奖;

  b) 各种促销活动中的中奖;

  c) 赌博形式的中奖收⼊;

  d) 游戏、有奖竞赛及其他中奖形式的中奖收⼊,赌场中奖除外。

7. 特许权使⽤费收⼊,包括:

  a) 转让、许可使⽤知识产权对象所获收⼊;

  b) 技术转让收⼊。

8. 特许经营收⼊。

9. 继承或获赠收⼊,包括证券、经济组织及经营实体的股份、房地产以及其他需办理所有权 或使⽤权登记的资产。

10. 其他收⼊,包括:

  a) 转让越南国家互联⽹域名".vn"所得收⼊;

  b) 转让温室⽓体减排成果、碳信⽤所得收⼊;

  c) 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拍卖中签所得机动车号牌收⼊;

  d) 转让数字资产所得收⼊;

  đ) 黄⾦条转让所得。

  政府规定⾦条应税价值门槛、征收适⽤时间以及调整⾦条转让个⼈所得税税率,以适应黄⾦市场管理路线图。

11. 政府规定本条款及对⾮货币、⾮越南盾应税收⼊换算的详细办法。

第四条 免税收⼊

1. 夫妻之间;亲⽣⽗母与亲⽣⼦⼥之间;养⽗母与养⼦⼥之间;公婆与⼉媳之间;岳⽗母 与⼥婿之间;祖⽗母与孙⼦⼥之间;外祖⽗母与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转让、继承、受赠不动产所得收⼊。

2. 个⼈在越南仅有⼀套住房、唯⼀⼀块居住⽤地情况下,转让住房、居住⽤地使⽤权及 附着于该⼟地上的财产所得收⼊。

3. 个⼈因国家划拨⼟地⽽获得的⼟地使⽤权价值所得收⼊。

4. 直接从事农作物种植、⼈⼯林培育、畜禽养殖、⽔产养殖(未加⼯成其他产品或仅经普 通初加⼯)、盐业⽣产的家庭户及个⼈所得收⼊;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分 红所得;参与"⼤⽥模式"签订合同的企业所关联农民个⼈的分红所得;从事⽣产林种植、⽔产养殖所得收⼊。

5. 家庭户及个⼈因⽣产需要,将国家划拨的农业⽤地进⾏转换⽤途所得收⼊。

6. 政府债券利息收⼊、地⽅政府债券利息收⼊、信贷机构存款利息收⼊ 、⼈寿保险合同利 息收⼊。

7. 侨汇收⼊。

8. 夜班⼯作津贴、加班费、以及法定未休假的⼯资补偿。

9. 社会保险基⾦⽀付的养⽼⾦;补充养⽼保险基⾦ 、 ⾃愿养⽼基⾦⽀付的收⼊。

10. 奖学⾦收⼊,包括:

  a) 从国家预算领取的奖学⾦;

  b)根据该机构的奖学⾦⽀持计划,从国内和国外机构获得的奖学⾦。

11. 从⼈寿保险、⾮⼈寿保险合同的赔付中获得的收⼊ ,⼯伤事故赔偿⾦、国家赔偿⾦以及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赔偿⾦。

12. 从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设⽴或承认的慈善组织及基⾦获取的收⼊,该等组织及基⾦专 为慈善、⼈道⽬的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标。

13. 通过政府或⾮政府形式的对外援助所获得的收⼊,此类援助以慈善、⼈道为⽬的, 且已获得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14. 为外国船运公司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越南船运公司⼯作的越南籍船员所取得的⼯资、 劳务报酬。

15. 个⼈作为船主、拥有船只使⽤权的⼈员以及在船上⼯作的个⼈,从事直接服务于远海捕 捞⽔产资源的货物与服务供应活动所取得的收⼊。

16. ⾸次转让经认证的温室⽓体减排成果、碳排放配额的个⼈的收⼊;绿⾊债券利息收 ⼊;发⾏后⾸次转让绿⾊债券的收⼊。

17. 执⾏科学技术与创新任务所得的⼯资、劳务收⼊。

18. 当科学技术与创新任务的成果根据相关科技与创新法律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实现商业化 时,从其作品著作权中取得的收⼊。

19. 创新初创项⽬的个⼈投资者、专家、创始⼈以及向风险投资基⾦注资的个⼈投资者的 所得。

20. 在⽆偿官⽅发展援助项⽬和外国⾮政府组织项⽬⼯作的外国专家在越南的⼯资和劳务 所得;在联合国系统所属国际组织越南代表机构⼯作的越南个⼈;参与联合国维和部队 的个⼈的所得。

21. 私营企业主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业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

22. 政府对本条规定具体细节。

第五条 其他免税、减税情形

1. 纳税⼈因⾃然灾害、疫情、 ⽕灾、事故、重病影响纳税能⼒,可根据损失程度相应减 税,但不超过应缴税款额。

2. 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优质数字产业⼯⼈个⼈所得税⼯资、薪⾦收⼊,五年内免征个⼈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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