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内部税收法典(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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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内部税务局的组织与职能

第一章 国内税务局的组织与职能

(依 RA 10963 最后修订)

第1条 法典名称

本法典称为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

第2条 国内税务局的权力与职责

国内税务局应置于财政部的监督与管辖之下,其权力与职责包括评估与征收一切国家国内税、费及收费,及执行与之相关的一切没收、处罚与罚款之强制执行,包括对税务法院与普通法院裁定有利于本局之判决的执行。本局应实施并管理本法典或其他法律赋予其之监督及警察权。

第3条 国税局主要官员

国税局应设首席官员,称为国税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并设四(4)名助理首席官员,称为副局长。

第4条 局长解释税法及裁决税务案件之权力

解释本法典及其他税法条文之权力,属局长之专属与原始管辖,并受财政部长之复审。

裁决有争议之课税、国内税款之退还、费用或其他收费、与之相关之处以之罚款,或依据本法典或由国税局管理之其他法律或其部分所生之其他事项之权力,归局长所有,但受税务上诉法院之专属上诉管辖。

第5条 专员获取信息及传唤、讯问和采集人证的权力

在核实任何申报表的正确性、在未作出申报时作出申报、在确定任何人对任何国内税的纳税义务、在催收任何此类义务或在评估税务合规性时,专员有权:

  (A) 检查可能与该调查有关或有重要性的任何账簿、文件、记录或其他资料;

  (B) 定期从除被审计或调查之人以外的任何人处,或从国家及地方政府、政府机构与附属机构的任何办事处或官员处获取任何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成本与产量、收入或销售及总收入,以及公司、互惠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跨国公司区域营运总部、联名账户、社团、合资或财团与注册合伙企业及其成员的名称、地址与财务报表;但须规定,合作社发展管理局应向局提交一份税收优惠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在依照第_____号共和国法案登记并享有优惠之合作社所享受的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收优惠之信息。 6938,经修订:另规定,合作社发展管理局提交给国税局的信息应提交给财政部,并应纳入依《共和国法案第10708 号》,亦称为“税收优惠管理与透明法(TIMTA)”设立的数据库中。”

  (C) 传唤有纳税义务或须提交申报表之人,或该纳税人之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任何占有、保管或负责该纳税人业务相关账簿及其他会计记录之人,或任何其他人,于传票所指定之时间与地点出庭,向专员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出示该等账簿、文件、记录或其他资料,并提供证言;

  (D) 对相关人员在宣誓下作出可能与该等调查相关或重要之证言;

  (E) 要求税务官员和雇员不时对任何税区或区域进行普查,查询并调查其中所有可能负有缴纳任何国内税款义务的人,以及所有拥有或负责管理、照看或占有任何被征税物品的人。

尽管前款规定有此规定,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授予专员调查银行存款的权力,除非本法典第6(F)节另有规定。

第6条 专员作出税款评估及为税务管理和执法规定附加要求之权力

(A) 申报表之查核及应纳税款之确定。 在依本法典规定已提交申报表后,专员或其正式授权之代表得授权对任何纳税人进行查核并评定正确之税额,尽管有任何法律要求先行取得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之授权 :但须注意,未能提交申报表不得阻止专员授权对任何纳税人进行查核。

经评定之税款或任何不足额之税款,应在专员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发出通知与催缴后缴纳。

任何在被授权接收之办公室所提交之申报表、陈述或声明,不得撤回:但于该等提交日期起三(3)年内,得予以修改、更改或修正:且进一步规定,前提为在此期间尚未实际就该申报表、陈述或声明向纳税人送达查核或调查之通知。

(B)未提交所需的申报表、报表、报告及其他文件 。— 当法律规定作为征收任何国家国内税款依据的报告未能在法律或规则与规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有理由相信任何该等报告为虚假、不完整或有误时,专员应根据可得的最佳证据评定应纳税额。

如果某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所需的申报表或其他文件,或者故意或以其他方式提交虚假或欺诈性的申报表或其他文件,专员应根据其自身所知及通过证词或其他方式能够获取的信息制作或修订该申报表,该申报表应为初步正确并足以用于一切法律目的。

(C)进行盘点、监视及规定推定总销售额和收入的权力 - 专员可在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命令对任何纳税人的货物进行盘点,以作为确定其国内税务负担的依据;如有理由相信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未如实申报其用于国内税务目的的收入、销售或收入,专员亦可对该人的营业活动实施观察或监视。该等调查结果可作为对同一或不同时期其他月份或季度税款进行评估的依据,该等评估应被视为初步正确(prima facie correct)。

如发现某人未按本法第113条和第237条之规定开具收据或发票,或有理由相信其账簿或其他记录未能正确反映已申报或应在本法规定下提交的申报表中所列明的事项,税务局长在考虑与其经营性质、情形或环境相似的其他人的销售额、收款、收入或其他应税基础,或在考虑其他相关信息后,可以规定该等毛收入、销售额及应税基础的最低数额;所规定的该等数额,对于确定该等人的国内税务负担,推定为初步正确。

(D)终止纳税期的权力 。— 当专员得知纳税人将停止从事应税业务、拟离开菲律宾或拟迁移其财产出境或拟隐藏、隐匿其财产,或实施任何有碍追征上期或当期季度或年度税款程序或使该等程序全部或部分失效之行为,且若不立即启动追征程序将无法挽回时,专员得随时宣布该纳税人的纳税期已终止,并向纳税人发出该决定的通知,连同要求立即缴纳所宣布终止期间的税款及前一年度或季度之税款或其尚未缴纳之部分。该等税款应立即到期应付,除在专员要求中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外,应适用此后所规定的一切处罚。

(E)税务专员对不动产估价的权限 。——(由第12001 号共和国法案(RA)第38(c)条,即“房地产估价与征税改革法案”废止。根据第12001 号共和国法案第18(a)(3)条,税务专员在计算任何国内税时,应采纳市场价值表或不动产交易文件中列明的实际毛成交价,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F)税务专员查询银行存款账户及金融机构持有的其他相关信息的权限 ——不论第1405 号共和国法案、第6426 号共和国法案(即菲律宾外汇存款法)及其他一般或特别法律有无相反规定,特此授权税务专员查询金融机构持有的以下人员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关信息:

  (1) 一名被继承人,以确定其总遗产;

  (2) 根据本法第204(A)(2)条因无力缴纳税款而已提交和解其纳税义务申请的任何纳税人。

  若纳税人以其财务状况明显无法支付所评定之税款为由,提交和解其税务负担之申请,则在该纳税人未以书面形式放弃其根据《第1405 号共和国法案》、《第6426 号共和国法案》(即菲律宾外币存款法)或其他一般或特别法律所享有之特权前,其申请不得被受理。该书面放弃应构成专员(Commissioner)查询该纳税人银行存款之许可。

  (3) 就菲律宾为签署国或缔约方的国际税务公约或协议,根据该公约或协议来自外国税务机关提出的税务信息提供请求涉及的特定纳税人:但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信息,国税局可用于税务评估、核实、审计及执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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