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三十四章 联邦保险费(第419-432条)
第419条 保险费缴纳人
1. 下列人员依照关于特定种类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属于投保人,被认定为保险费缴纳人(本章下称"缴纳人"):
1) 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及其他报酬的人员:
组织;
个体经营者;
不属于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
2) 个体经营者、律师、调解员、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仲裁管理人、评估师、专利代理人,以及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从事私人执业的其他人员(下称"不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及其他报酬的缴纳人")。
2. 如果缴纳人同时属于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数类人员,其应当依照每一依据分别计算并缴纳保险费。
第420条 保险费征税对象
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对于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1项第二段和第三段所列缴纳人,向依照关于特定种类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应当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自然人支付的款项及其他报酬,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向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2项所列人员支付的报酬除外):
1) 在劳动关系框架内(包括劳动合同框架内,向多户住宅委员会成员(包括多户住宅委员会主席)支付的报酬;该等成员由业主依照俄罗斯联邦住宅法典的规定选举产生,报酬由经授权的管理组织根据多户住宅业主全体大会决议计提);
1.1) 在民事合同框架内,标的为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包括向多户住宅委员会成员(包括多户住宅委员会主席)支付的民事合同报酬;该等成员由业主依照俄罗斯联邦住宅法典的规定选举产生,报酬由经授权的管理组织根据多户住宅业主全体大会决议计提);
2) 依为作品作者利益订立的委托创作合同;
3) 根据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5条第1款第1项至第12项所列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转让合同、出版许可合同、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权利许可合同(该成果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5条第1款第1项至第12项所列),包括集体管理权利组织根据与使用者订立的合同向作品作者计提的报酬。
2. 对于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1项第四段所列缴纳人,在劳动关系框架内向依照关于特定种类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应当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自然人支付的款项及其他报酬,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包括在劳动合同框架内根据多户住宅业主全体大会决议向由业主依照俄罗斯联邦住宅法典规定选举产生的多户住宅委员会成员(包括其主席)支付的报酬,以及标的为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框架内(向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2项所列人员支付的报酬除外)支付的款项及其他报酬,包括向由业主依照俄罗斯联邦住宅法典规定选举产生的多户住宅委员会成员(包括其主席)支付的款项及其他报酬。
3. 对于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2项所列缴纳人,从事经营或其他专业活动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在本法典第430条第1款第1项第三段、第1.2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下,保险费缴纳人取得并依照本法典第430条第9款确定的所得,亦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
4. 在民事合同框架内,以财产(财产权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转移为标的的合同,以及涉及财产(财产权利)交付使用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及其他报酬,不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但下列合同除外:委托创作合同,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5条第1款第1项至第12项所列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转让合同、出版许可合同、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权利许可合同(该成果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25条第1款第1项至第12项所列)。
5. 对于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1项所列缴纳人,向作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自然人支付的下列款项及其他报酬,不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与俄罗斯联邦组织订立、在其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单独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合同项下支付的款项及其他报酬;因该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依照标的为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民事性质合同从事活动而向其计提的款项及其他报酬。
6. 在履行依照1995年8月11日第135-ФЗ号联邦法《慈善活动与志愿(义工)活动法》第17.1条订立的、补偿志愿者(义工)费用的民事合同框架内,向志愿者(义工)支付的款项,不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但超出本法典第217条第1款规定的出差津贴标准的部分伙食费用除外。
7. 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依照与FIFA(国际足球联合会)订立、标的为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劳动合同或民事合同支付的款项,以及依照与FIFA、FIFA下属组织、"俄罗斯-2018"组织委员会订立、业务活动为参与2013年6月7日第108-ФЗ号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筹备和举办2018年FIFA世界杯、2017年FIFA联合会杯、2020年UEFA欧洲足球锦标赛以及对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文件进行修改》规定活动的民事合同,向志愿者支付的、用于补偿其履行上述合同相关费用的款项(包括办理和发放签证、邀请函及类似文件费用,交通、住宿、伙食、运动装备、培训、通讯服务、交通保障、语言服务费用,以及载有在俄罗斯联邦举办的2018年FIFA世界杯、2017年FIFA联合会杯标识的纪念品费用),不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
8. 在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向由联邦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筹备和举办2018年FIFA世界杯、2017年FIFA联合会杯、2020年UEFA欧洲足球锦标赛以及对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文件进行修改》确定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UEFA(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及其下属组织、俄罗斯足球联盟、地方组织机构、UEFA商业伙伴、UEFA商品(工作、服务)供应商和UEFA转播机构,依照上述联邦法规定的、与在俄罗斯联邦筹备和举办2020年UEFA欧洲足球锦标赛相关活动有关的完成工作劳动合同,以及标的为与上述联邦法规定的在俄罗斯联邦筹备和举办2020年UEFA欧洲足球锦标赛相关活动有关的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支付的款项,不被认定为保险费征税对象。
第421条 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及其他报酬的缴纳人的保险费计费基数
1. 对于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1项第二段和第三段所列缴纳人,保险费计费基数于每一日历月度终了时确定,为依照本法典第420条第1款规定的、自结算期起始起按每个自然人单独累计计提的支付款项及其他报酬之和,但本法典第422条规定的金额除外。
如果结算期(报告期)某一日历月度内,就作为商业组织唯一执行机关的自然人计提的、依照本法典第420条第1款规定的支付款项及其他报酬(本法典第422条规定的金额除外)之和,低于该结算期(报告期)起始时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额,则为确定该结算期(报告期)内该自然人的保险费计费基数,上述月度依照本法典第420条第1款规定的支付款项及其他报酬(本法典第422条规定的金额除外)之和,视为等于该结算期(报告期)起始时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额。自然人行使商业组织唯一执行机关职权不满一个月的,上述数额按其行使该职权所历该月日历天数比例确定。
2. 对于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1项第四段所列缴纳人,保险费计费基数于每一日历月度终了时确定,为依照本法典第420条第2款规定的、自结算期起始起按每个自然人单独累计计提的支付款项及其他报酬之和,但本法典第422条规定的金额除外。
3. 对于本法典第419条第1款第1项所列缴纳人,在2017年至2022年期间(含2022年12月31日),确定强制性养老保险保险费计费基数上限,以及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及育婴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险费计费基数上限。就支付给自然人的、超过相应结算期自起始起累计确定的保险费计费基数上限的支付款项及其他报酬部分,不征收保险费,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