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社会保障法2018年第11199号
第十七届国会****第三次常会
会议于2018年7月23日星期一在马尼拉大都会区开始并举行。
共和国法令第11199号
一项旨在合理化和扩大社会保障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可行性的法案,为此废除了经第8282号共和国法令修订的第1161号共和国法令,即所谓的“1997年社会保障法”。
经菲律宾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通过:
第1条 简称
本法案称为“2018 年社会保障法”。
第2条 政策声明
菲律宾国家政策是建立、发展、推广和完善健全且可行的免税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菲律宾全国人民的需求。该体系应通过储蓄促进社会公平,并确保参保人及其受益人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以应对残疾、疾病、生育、年老、死亡以及其他导致收入损失或经济负担的意外情况。为此,国家将努力把社会保障扩展到菲律宾境内外所有劳动者及其受益人。
为贯彻落实这项政策,将制定一项强调“工作、储蓄、投资和致富”的社会保障计划。通过建立以健全高效的政策为基础、并采用国际公认的最佳实践为基础的卓越管理文化,将确保该计划可投资资金和资源的最大效益。
第3条 社会保障制度
(a)为执行本法之目的,特此设立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SSS”),该体系为法人实体,主要营业地点位于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SSS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应作为一家独立且负责任的国有控股公司(GOCC)运作,并遵守《共和国第10149号法案》(《公司治理法》)的公司治理标准和原则。
社会保障署(SSS)由社会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财政部长担任当然主席,社会保障署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担任副主席(在财政部长缺席时自动担任委员会主席),劳工和就业部长担任当然成员,以及六(6)名委任成员。其中三(3)名代表工人团体,至少一(1)名应为女性;三(3)名代表雇主团体,至少一(1)名应为女性。所有成员均由菲律宾总统任命,且应具备公认的能力、正直品格、诚信和在社会保障、养老基金、保险、投资、银行和金融、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或精算学等领域的公认专业知识,并至少拥有十(10)年的管理或领导经验。代表工人团体和雇主团体的六 (6) 名成员应分别从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的提名人中选出,并经国有企业治理委员会认可,选拔过程须符合适格性原则和诚信、经验、教育、培训和能力标准。委员会正式委任成员的任期为三 (3) 年,可连任一届,每届三年: 但须注意, 尽管《公司治理法》第17条另有规定,前六 (6) 名委任成员的任期应为每两 (2) 名成员一 (1) 年、两 (2) 年和三 (3) 年: 此外, 他们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资格为止。所有在任期届满前出现的空缺,仅填补剩余任期。
委员会成员的信托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对国家安全局绝对忠诚;
(2)在履行其对社会保障署及其财产的职责时,应尽到应有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并在所有交易中秉持最大的诚信,并且在与社会保障署进行交易时,应遵守与其他代理人一样的严格的诚实和公平交易规则;
(3)为社会保障署的利益而行事,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事;
(4)不得利用其职位谋取个人利益,并确保其从社会保障署财产或业务中获得的利润归还社会保障署,并以受托人身份为社会保障署及其成员的利益持有该利润;
(5)避免利益冲突,不得获取与社会保障署利益相悖或冲突的利益;在代表社会保障署行事或单独与第三方交易时,应向委员会申报其在任何特定事项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利益;
(6)运用合理的商业原则,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财务稳健性。
委员会委任成员的薪酬、每日津贴和奖励应符合《公司治理法》的规定并受其约束。
(b) 社会保障署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职能由社会保障署署长负责,署长作为首席执行官,直接负责执行社会保障署的各项计划和委员会的各项政策。社会保障署署长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应为在社会保障、养老基金、保险、投资、银行和金融、经济学、管理学、法律或精算学领域具有公认的才能、正直品格、诚信和专业知识的人士。
SSS主席可因正当理由或以下任何原因被免职,但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1)如果他或她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履行职务和责任,并且这种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况持续超过六(6)个月;
(2)如果他或她犯有欺诈或非法性质的行为或不作为,或者明显违背社会保障署的宗旨和利益;
(3)如果他或她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资格;
(4)如果他或她没有达到根据《公司治理法》由国有企业治理委员会评估的绩效标准。
(c) 应设立精算办公室,负责开展必要的精算研究,并就保费、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建议。委员会应根据社会保障署署长的建议,任命首席精算师及其他必要人员;规定其职责,并制定必要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本法各项规定和宗旨得到高效、公正和经济的执行: 但须规定, 社会保障署副署长以下级别的人员应由社会保障署署长任命: 又须规定, 除助理经理以下级别的人员外,由社会保障署署长任命的人员须经委员会确认:又须 规定, 社会保障署人员应仅从符合公务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并遵守公务员规章制度: 最后, 社会保障署不受《共和国第6758号法案》和《共和国第7430号法案》的约束。
SSS 的首席精算师只能因正当理由而被免职,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严重无能、严重低效、不忠、利益冲突、不诚实和严重不当行为。
(d) 委员会应根据全面的工作分析和对实际职责的审计,确定社会保障署所有职位(包括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合理薪酬、津贴和其他福利。薪酬方案应与政府服务保险系统 (GSIS)、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现行的薪酬方案相符,并应接受委员会的定期审查,审查频率不得超过每四年一次,且不影响基于生产力和效率的绩效考核或加薪。
第4条 委员会和SSS的权力和职责
(a)委员会。——为实现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主要目标,委员会应具有下列权力和职责:
(1)制定、采纳、修改和/或废除为执行本法规定和目的所必需的规则和条例;
(2)为会员设立公积金,该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自雇人士、海外菲律宾工人以及自愿会员根据以下条件缴纳的款项组成:
(i)社会保障体系缴款率超过百分之十二(12%),或
(ii)月工资抵免额超过两万比索(₱20,000.00),最高不超过规定的月工资抵免额及其收入,用于向此类会员或其受益人支付福利,作为本法规定的福利之外的额外福利: 但 会员可以自愿缴纳超过规定的社会保障体系缴款率和/或最高月工资抵免额的款项,但须遵守委员会可能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3)设立公积金,该公积金由社会保障署及其官员和雇员的缴款及其收入组成,用于按照社会保障署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这些官员和雇员或其继承人支付福利;
(4)进行持续的精算和统计研究和估值,以确定社会保障署的财务状况,并考虑到此类研究和估值以及本文规定的限制,调整福利、缴款、保费率、利率或资金的分配或重新分配,以应对所涵盖的或有事项;
(5)批准按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到期但未缴纳的款项和未偿还的贷款摊销的重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