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全民医疗保险2018年第11223 号

菲律宾
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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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编号 1896

众议院编号 5784

菲律宾共和国

菲律宾国会

大都会马尼拉

第十七届国会

第三次常会

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一,在大都会马尼拉召开。

[ 共和国法案编号 11223 ]

关于为所有菲律宾人确立全民医疗保健制度、改革医疗体系并为此拨款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与众议院在国会联合会议中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简称

本法案称为“全民医疗保健法”。

第2条 原则与政策声明。

国家政策旨在保护和促进全体菲律宾人民的健康权利,增强其健康意识。

为此,国家应采取:

(a) 综合且全面的方法,以确保所有菲律宾人具备健康素养,享有健康的生活条件,并受到可能影响其健康的危害和风险的防护;

(b) 一种医疗保健模式,保障所有菲律宾人能够获得高质量、具有成本效益的促进、预防、治疗、康复及姑息医疗服务,且不致造成经济负担,并优先满足无法承担此类服务人群的需求;

(c) 建立促进在健康政策、计划及方案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评估中,采取系统整体、政府整体及社会整体方法的框架;

(d) 以人为本的卫生服务提供模式,聚焦人民需求与福祉,且尊重文化、价值观及信仰差异。

第3条 一般目标

本法旨在:

(a) 通过系统性方法及明确界定关键机构与利益相关方职责,逐步实现全国范围的全民医疗保健,以促进医疗系统绩效的提升;

(b) 确保所有菲律宾公民均获保证公平获取优质且经济负担得起的医疗商品与服务,并受财务风险保护。

第4条 术语定义

本法所称:

(a) 滥用职权指执行职责或职能之人超越本法及共和国法案编号7875(即经修订的《1995年国家健康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IRR)授权范围的行为,且对公众利益产生损害;

(b) 便利设施指医疗服务中为提供舒适或便利而设立的特征,如私人住宿、空调、电话、电视及膳食选择等;

(c) 基础或病房住宿指提供定期膳食、多人房床位、风扇通风及共用厕所与浴室;

(d)分摊保险费指被保险人依约支付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剩余部分由健康保险计划承担;

(e)共同支付指在服务点支付的固定费用或预先确定的费率;

(f)直接缴纳者指具有支付保费能力的人员,包括受雇并受雇主约束的劳动者、自营职业者、专业从业人员、外籍劳工及其合格受抚养人,以及终身会员;

(g)紧急情况指根据值班医疗官的客观判断,患者处于即时危险状态,初步支持和治疗的延误可能导致死亡或永久性残疾,或孕妇面临其未出生子女丧失或永久伤害的风险,亦包括非机构分娩;

(h)权利指为菲律宾公民提供的单项或组合健康服务,以改善其健康状况;

(i) 基本健康福利组合,指国家健康保险计划(NHIP)所涵盖的一组基于个人的权利,包括初级医疗;药品、诊断及实验室服务;以及预防性、治疗性和康复性服务;

(j) 欺诈行为,指任何因虚假陈述或欺骗手段致使行为人获得不当利益或优势,或任何偏离正常程序且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并因此造成可被货币估价的损害和不利后果;

(k) 医疗保健提供者,指以下任何一方:

  (1) 主要致力于健康促进、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及缓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为公立或私立;该机构之服务对象包括患有疾病、病症、伤害、残疾或畸形者,或需产科及其他医疗和护理服务的个人;

  (2) 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包括医学医生、护士、助产士、牙医或其他依法在菲律宾持证执业的相关专业人士或从业者;

  (3)社区型医疗保健组织,指为提升该社区健康水平而组建的社区成员协会;或

  (4)药房或药品销售点、实验室及诊断诊所。

(l)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指由初级至三级医疗服务提供者组成的团体,无论公立或私立,提供以人为中心的综合性医疗服务,并通过整合与协调的方式运作,其中初级医疗服务提供者作为该网络内医疗服务的导航者及协调者;

(m)健康维护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HMO)指以固定预付保费为基础,为其计划持有人或成员提供、承保或覆盖指定健康服务的实体;

(n)健康技术评估(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HTA)指系统性评估健康相关技术、设备、药品、疫苗、医疗程序及所有其他旨在解决健康问题、提升生活质量与健康结果的健康相关系统,采用多学科方法评估该健康干预或技术的社会、经济、组织及伦理层面问题;

(o)间接缴款人指所有未纳入直接缴款人范畴的其他人员。作为直接缴款人及其符合资格的受抚养人,其保费由国家政府承担补贴,包含依据特别法律获得补贴者;

(p)基于个人的卫生服务,指可在卫生设施内或通过远程方式获得,并能明确追溯至单一(1)受益人的服务。此类服务对人口层面影响有限,且不改变疾病的根本病因,如门诊及住院护理、药物、实验室检测及相关程序等;

(q)基于人口的卫生服务,指以整个人口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干预措施,如健康促进、疾病监测及媒介控制;

(r)初级保健,指在需要时可提供的首次接触、可获得、持续、全面且协调的护理,包括针对所有病症的服务范围,以及必要时协调转介至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内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能力;

(s) 初级保健提供者指经卫生部(DOH)或任何由DOH许可及认证的卫生机构认定,具备特定能力并取得初级保健资格认证的卫生工作者;

(t) 私人健康保险指通过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形式筹资,涵盖一组特定健康服务的保险;

(u) 不道德行为指针对国家健康保险计划(NHIP)的任何行为、方案或手段,如过度收费、账单夸大、隐匿虚假患者或招聘行为,或任何违反负责人职业或执业伦理守则的行为,或其他类似、相当行为,足以损害或有损NHIP的诚信与有效实施者。

第二章 全民医疗保健(UHC)

第5条 人口覆盖范围

所有菲律宾公民应自动纳入国家健康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6条 服务范围

(a) 每位菲律宾人应立即具备资格并可获得预防性、促进性、治疗性、康复性及姑息性医疗、牙科、心理及紧急卫生服务,该等服务可作为面向整个人口或面向个人的卫生服务提供;惟应包含之货物及服务,须经由公平且透明的卫生技术评估委员会(HTAC)程序确定;

(b)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两(2)年内,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应依据本法第34条设立的卫生技术评估委员会(HTAC)之建议,执行涵盖门诊药物福利及紧急医疗服务的综合门诊福利计划;

(c) 卫生部及地方政府单位应致力于提供一套医疗服务体系,以确保每位菲律宾人配备一名初级医疗服务提供者,该提供者应作为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导航员、协调员,以及医疗服务的初始和持续联络点;惟除紧急、严重病例及地理位置因素影响之情形外,通往更高层级医疗服务之途径,须由该初级医疗服务提供者予以协调。

(d)每位菲律宾公民应向其自行选择的公共或私人初级保健提供者登记备案。卫生部应颁布关于初级保健提供者许可及菲律宾公民向初级保健提供者登记的指导细则。

第7条 财政覆盖。

(a)基于人口的健康服务由国家政府透过卫生部资助,并于服务现场免费提供给所有菲律宾公民。国家政府应支持地方政府单位资助资本性投资及提供基于人口的健康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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