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住房发展互助基金法2009年第9679号

菲律宾
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
0

第十四届国会 第二次常会

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在大都会马尼拉开始并举行。

[ 共和国法案第9679号,2009年7月21日 ]

一项进一步加强家庭发展互助基金并为其他目的服务的法案

菲律宾参议院与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通过:

第1条 标题

本法称为“2009 年家庭发展互助基金法”,亦称为 Pag-IBIG(Pagtutulungan sa kinabukasan: Ikaw, Bangko, Industriya at Gobyerno)基金。

第2条 政策声明

国家政策是建立、发展、促进并整合一个全国性的、稳健且免税的互助公积储蓄制度,适合受雇者及其他有收入群体的需要,并通过加入住房发展互助基金来激励他们更好地规划和满足住房需求,同时以雇主的强制性缴费支持体现社会正义精神并促进国家发展。

第3条 立法目标

为此,国家应整合与住房发展互助基金有关的所有法律,以有效实现以下目标:

(a) 通过为公民提供足够的住所以提高其生活质量;

(b) 提供一个综合性的全国公积储蓄制度;

(c) 通过动员住房资金提供住房。

第4条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应指:

(a) 董事会 - 家园发展互助基金会(Home Development Mutual Fund)经正式组成的董事会。

(b) 薪酬 - 基本月薪加法定生活津贴。

(c) 缴费(Contributions)—指成员及其雇主根据本法应向基金缴纳的金额。

(d) 被赡养人(Dependents)—指《家庭法》所定义的已故成员的法定被赡养人。

(e) 雇员(Employee)—指为雇主提供服务并因该等服务获得报酬的任何人员。

(f) 雇主 - 指在菲律宾或菲律宾以外地区从事任何贸易、商业、工业、事业或任何形式的活动,并使用受其指挥提供服务的他人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政府、其国家和地方机关、政治分区、分支机构、机构或工具机构,包括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单位。

(g) 雇佣 - 指在菲律宾境内由雇员为其雇主提供的任何服务: 但须注意, 然而,任何在菲律宾雇用工人或在菲律宾境外雇用菲律宾人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其全资附属机构,可与基金订立协议,将其雇员纳入基金成员: 进一步须注意, 该等协议的期限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h) 基金 - 指根据本法设立的基金,该基金为一政府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动员为住房融资之用的公积金;

(i) GSIS - 指根据联邦法案第186 号(经修订)设立的政府公务人员保险体系(Government Service Insurance System)。

(j) 可投资资金 - 指在扣除营运成本和费用、管理及一般费用、给付索赔准备金、作为偿还成员权益到期时之本金垫付的沉没基金提存及贷款偿还准备金后的可用资金。

(k) 成员 ——根据本法可被纳入保障范围并缴纳规定缴款的雇员。

(l) 会员期限 ——自成员首次对基金缴付的缴款适用之月份的第一日起算的二十(20)年期间: 前提是 ,其在到期时已累计缴纳二百四十(240)个月的缴款。

(m) 基金净资产 ——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流动负债。

(n) 永久完全残疾 ——因受伤或疾病导致身体或精神功能丧失或受损,致使成员完全丧失从事任何工作或经营任何业务或职业能力,经基金认定。

(o) SSS - 根据第1161 号共和国法案(经修订)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5条 基金制度

为实现本法的宗旨,特此设立 2009 年住房发展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为面向私营和政府雇员及其他有收入群体的互助公积储蓄制度,由各自雇主按规定配比强制缴款支持,以住房为主要投资。

该基金应为法人机构,总部设在大马尼拉,并应取代根据第1752号总统法令设立的住房发展互助基金。

第6条 基金覆盖范围

基金的覆盖应为强制性的,包括:

(a) 所有受社保系统(SSS)和政府雇员险系统(GSIS)覆盖的雇员及其各自的雇主,不受先前任何放弃覆盖的影响,包括菲律宾武装部队、消防局、监狱管理与惩治局以及菲律宾国家警察的现役成员;

(b) 受外籍雇主雇佣的菲律宾人;以及

(c) 全职从事家庭和家务管理的配偶,除非其同时从事另一项受强制覆盖的职业或雇佣,否则可自愿加入基金,采用作为缴费基数的在职配偶月薪收入的一半(1/2)。

基金的覆盖范围亦可根据受托人委员会的决定扩展到其他工作群体,雇主可选择是否缴纳雇主部分。

第7条 基金的筹集与缴纳

基金的资金应由受覆盖雇员每月为此目的缴纳的公积储蓄以及其各自雇主依法必须缴纳的相等金额产生。

受覆盖的雇员和雇主应根据受覆盖雇员的月薪向基金缴纳如下比例的款项:

  月薪不超过一千五百比索(₱1,500.00)的雇员——百分之一(1%)。

  月薪超过一千五百比索(₱1,500.00)的雇员——百分之二(2%)。

  所有雇主——所有受覆盖雇员每月薪资的百分之二(2%)。

用于计算雇员和雇主缴款的最高月薪不得超过五千比索(₱5,000.00): 但书, 该最高限额可由受托人董事会通过其制定的规章不时确定,并考虑精算计算和给付比率。

尽管有相反的合同规定,雇主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其由该基金涵盖的员工的报酬中扣除雇主就该等员工所应缴纳的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向其追偿该等雇主应缴款项。

第8条 成员期限

基金的成员资格为二十(20)年,除非因退休、残疾、精神失常、死亡、离境或受受托人委员会另行规定的其他原因而提前终止: 但书, 自本法生效后成为基金成员者,可在连续成为成员满十五(15)年后提取其对基金所缴全部累积款项: _再但书,条_件是该等成员在基金中无未偿住房贷款: 最后但书, 该选项不得影响成员继续作为基金成员的资格。

辞职、被解雇或停职并不必然构成终止会员资格的理由,但停缴会造成例外。

第9条 覆盖的放弃或中止

基金的覆盖范围和/或对其每月缴款的支付,可由受托人董事会通过规则或决议,基于雇佣性质、业务状况、缴款能力及其他合理考量而被放弃或中止。

第10条 公积性质

该基金应具有私人性质,完全由会员所有,以信托方式管理并专用于其利益。所有个人及雇主缴款应全数记入各会员名下,单独核算,并在变更雇佣时可转移。其应按实施规则的规定取得红利。上述款项应构成各会员的公积金,于会员资格终止时支付给其本人、其遗产或受益人,或可用于提取会员的附属福利。

第11条 住房特征

品行良好的会员有资格在受董事会授权的条款和条件下申请住房贷款,并考虑其偿付能力。董事会应制定政策,以确保低收入会员获得此类住房贷款。

第12条 执行机构

根据本法案设立的住房发展互助基金,应负责执行本法的各项规定。

第13条 金的权力和职能

本基金应拥有本法规定的权力和职能以及通常的公司权力:

(a) 制定、采纳、修订和/或废止为贯彻本法的条款和宗旨,以及为有效行使本基金之权力和职能并履行本基金、其官员和雇员之职责与责任所必需的规则和规章;

需登录方可阅读全文,请 登录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