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全民健康保险法UU Nomor 40 Tahu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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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亚共和国 总统

印度尼⻄亚共和国法律 2004年第40号

关 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奉⾄仁⾄慈的真主之名

印度尼⻄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a. 每个⼈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 以满⾜体⾯⽣活的基本需求并提升尊严,从⽽实现印度尼⻄亚繁荣 、公正和富⾜的社会;

  b. 为了提供全⾯的社会保障, 国家为全体印度尼⻄亚⼈⺠发展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c. 鉴于 a 项和 b 项所述考量,有必要制定关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

考虑到: 1945 年印度尼⻄亚共和国国家宪法第 5 条第(1)款 、第 20 条 、第 28H 条第(1)款 、第(2)款和第(3)款, 以及第 34 条第(1)款和第(2)款;

经共同协商同意

印度尼⻄亚共和国⼈⺠代表会议 丹

印度尼⻄亚共和国总统 决定:

制定:《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法》。

第⼀章

第⼀条

⼀般条款

在本法中,"...... "指的是什么?

社会保障是保障全体⼈⺠基本⽣活需求的⼀种社会保护形式。

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是由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共同实施社会保障计划的运⾏机制。

社会保险是⼀种强制性筹资机制,通过缴纳保费为参保⼈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社会经济⻛险保障。 强制储蓄是社会保障计划参与者必须缴纳的储蓄款项。

保费补贴是政府为作为社会保障计划参与者的贫困⼈⼝和弱势群体⽀付的保费。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为实施社会保障计划⽽设⽴的法⼈实体。

**社会保险基⾦**是由全体参保⼈共同所有的信托基⾦ , 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汇集参保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于向参保⼈⽀付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障计划的运营经费。 参保⼈指包括在印尼⼯作⾄少6个⽉的外籍⼈⼠在内的所有已缴纳保费的个体。

福利是指参保⼈及其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保费是指参保⼈ 、雇主和/或政府定期缴纳的⼀定⾦额款项。

劳动者是指通过领取⼯资 、薪酬或其他形式报酬⽽从事⼯作的任何个⼈。

雇主是指以⽀付⼯资 、薪酬或其他形式报酬雇佣劳动者或聘⽤公务员的个⼈ 、企业经营者 、法⼈或其他组织。

⼯资或薪酬是劳动者应得的权利, 以货币形式体现,系雇主依据劳动合同 、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者⽀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劳动者及其家属因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作及/或 服务所发放的津贴。

⼯伤是指与⼯作相关的意外事故,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事故, 以及由⼯作环境导致的职业病。

残疾是指身体功能减退或丧失 、肢体缺失的状况,这种状况直接或间接导致劳动者⼯作能⼒下降或丧失。 完全永久性残疾是指导致个⼈完全丧失⼯作能⼒的残疾。

第⼆章 宗旨 、 ⽬标与实施原则

第⼆条

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基于⼈道主义原则 、效益原则以及为全体印尼⼈⺠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旨在为每位参保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体⾯基本⽣活需求的保障。

第四条

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基于以下原则:

  a. 互助合作;

  b. ⾮营利性;

  c. 透明度;

  d. 谨慎性;

  e. 问责制;

  f. 可携带性;

  g. 强制性参与;

  h. 信托基⾦; 以及

  i. 社会保障基⾦管理收益全部⽤于项⽬发展,并最⼤限度保障参保⼈利益。

第三章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第五条

(1)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依法设⽴。

(2)⾃本法⽣效之⽇起,现有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即视为本法规定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3)第(1)款所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包括:

  a. 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劳⼯社会保障公司(JAMSOSTEK);

  b. 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公务员储蓄与保险基⾦(TASPEN);

  c. 印度尼⻄亚武装部队社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SABRI);

  d. 印度尼⻄亚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SKES)。

(4) 若需要设⽴第(3)款所述之外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通过颁布新法律予以组建。

第四章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六条

为实施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本法设⽴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七条

(1)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对总统负责。

(2)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的职能是制定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政策并协调其实施。

(3)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如下:

  a. 开展与社会保障实施相关的研究和调查;

  b. 提出国家社会保障基⾦投资政策建议;

  c. 向政府提出针对缴费补助领取者的社会保障预算及运营资⾦预算建议。

(4)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有权对社会保障计划的实施进⾏监督和评估。

第⼋条

(1)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包括政府代表 、社会保障领域的知名⼈⼠和/或专家 、雇主组织代表以及劳⼯组织代表。

(2)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设主席⼀名,主席兼任委员,其余委员由总统任免。

(3) 第(2)款所述主席来⾃政府代表。

(4)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在执⾏任务时, 由秘书处提供协助,该秘书处由⼀名秘书领导,该秘书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主席任命和免职。

(5)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5(五)年,可连任⼀次。

(6) 要获任为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成员,须满⾜以下条件:

  a. 印度尼⻄亚公⺠;

  b. 信奉⾄⾼⽆上的真主;

  c. 身⼼健康;

  d. 品⾏端正;

  e. 成为成员时年龄⾄少 40 岁,最⾼不超过 60 岁;

  f. 最低学历为本科(学⼠学位);

  g. 具备社会保障领域的专业知识;

  h. 对社会保障领域有热忱; 且

  i. ⽆犯罪记录(指已⽣效法院判决确认的刑事犯罪)。

第九条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在执⾏任务时,可根据需要征求专家意⻅并获得专业⼈员的协助。

第⼗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条和第九条所述的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作程序,将由总统条例进⼀步规定。

第⼗⼀条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可辞职或被免职,原因包括:

  a.死亡;

  b. 永久性障碍;

  c. 辞职;

  d. 不符合第 8 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

第⼗⼆条

(1)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主席及委员⼈选⾸次由负责社会福利事务的部⻓提名。

(2)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更换和罢免程序由总统条例进⼀步规定。

第五章 参保与缴费

第⼗三条

(1) 雇主应分阶段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登记其⾃身及雇员为参保成员,具体根据所参与的社会保障项⽬执⾏。

(2) 第(1)款所述的分阶段实施, 由总统条例进⼀步规定。

第⼗四条

(1) 政府逐步将缴费补贴领取者登记为社会保险机构的参保成员。

(2) 第(1)款所述缴费补贴领取者系指贫困⼈⼝及⽆经济能⼒者。

(3)第(1)款和第(2)款所述规定由政府条例进⼀步制定。

第十五条

(1)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必须为每位参保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唯⼀身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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