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劳动保护法(第5号)B.E 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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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哈·哇集拉隆功国王陛下

玛哈·哇集拉隆功·波丁贴帕雅瓦朗功国王陛下御令昭告

故陛下恩准颁布本法令,并依据国民立法议会之建议与认可,条文如下

第一条

本法称为《劳动保护法(第五版)佛历二五 XX 年》

第二条

本法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第三条

废除佛历二五四一年《劳动保护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经佛历二五 XX 年《劳动保护法(第二版)》修订)之规定,并替换为以下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任何雇主违反或不遵守下列规定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泰铢以下罚金,或并处 (一)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 X/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三)根据第二十二条颁布的部颁规章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涉及雇佣低于部颁规章规定年龄的儿童、接收低于部颁规章规定年龄的儿童就业,或禁止雇主让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雇员从事部颁规章规定的工作类型及场所的情形除外),或根据第九十五条颁布的部颁规章

  若雇主违反或不遵守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39/1条、第42条、第47条或第48条,导致雇员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或死亡的,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二十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四条

废除《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经《佛历 2553 年劳动保护法(第 4 号)》修订)第 148 条之规定,并替换为以下内容

  “第 14 条 任何雇主违反第 31 条规定者,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二十万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五条

在《佛历 2541 年劳动保护法》中增设第 148/1 条和第 148/2 条

  “第 148/1 条 任何雇主违反第 44 条规定或根据第 22 条颁布的部颁规章中关于雇佣低于部颁规章规定年龄的儿童为雇员,或允许低于部颁规章规定年龄的儿童工作者,应对每名雇员处以四十万至八十万泰铢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第148/2条:任何雇主违反第49条或第50条,或根据第22条颁布的部颁条例中关于禁止雇主让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特定类型工作或在指定场所工作的规定,每涉及一名雇员,将面临四十万至八十万泰铢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根据第一段的行为导致雇员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或导致死亡,每名雇员将被处以八十万至二百万泰铢的罚款,或不超过四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御准大臣 巴育·占奥差上将

备注:——颁布本法令的理由是,由于《佛历2541年劳动保护法》实施已久,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变化的情况,特别是关于使用童工犯罪的处罚力度。因此,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消除劳动力贩卖问题,应提高此类犯罪的处罚标准,故有必要制定本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