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务派遣工资下限第七号条例

德国
劳动法
法律法规
0

联邦法律公报

2026年 第一部分****2026年6月24日于波恩发布 第186号

关于劳务派遣工资下限的第七号条例

2026年6月19日

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依据1995年2月3日公布的《劳务派遣法》(《联邦法律公报》第一部分第158页;最近经2025年12月22日法律第10条〔《联邦法律公报》2025年第369号〕修订)第3a条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的规定,在给予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劳动者以及在本条例适用范围内至少部分具有集体谈判权限的工会和雇主协会书面发表意见的机会,并听取《集体协议法》第5条第1款第1句所述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本条例:

第1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作为派遣单位,在其经济活动范围内将劳动者(劳务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第三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雇主。

本条例同样适用于境外派遣单位与其派遣至德国境内工作的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2条 工资下限

(1) 派遣单位有义务向其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至少达到第2款规定的税前工资,作为《劳务派遣法》第3a条意义上的最低报酬。

(2)最低报酬标准如下:

  1. 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每小时14.96欧元;

  2. 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每小时15.33欧元;

  3. 2027年4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每小时15.87欧元。

(3) 劳动者依据其他集体协议、企业协议或个人合同约定享有的更高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4) 最低报酬的**排除期限(主张期限)**最迟不得早于最低报酬到期月份次月的第15个银行工作日(以法兰克福为基准)。

对于适用工作时间灵活安排集体协议,并据此设立工作时间账户的,第1句不适用于超过正常月度工作时间而形成的工作时间余额。

工作时间账户中的工作时间余额最高不得超过200小时。为保障季节性波动情况下的就业,工作时间账户中的余额最高可达到230小时。

工作时间账户余额超过150小时的,派遣单位必须对超过150小时的部分,包括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采取破产保障措施,以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并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破产保障证明。无法提供该证明的,工作时间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50小时。

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时间账户的上述上限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按比例调整。本条例所称非全日制劳动,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周工作时间少于35小时的情形。

应劳务派遣劳动者要求,工作时间账户中超过91小时的余额应予支付。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该91小时标准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按比例调整。

第3条 失效

本条例于2027年9月30日届满失效。

第4条 生效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柏林,2026年6月19日

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 芭贝尔·巴斯(Bärbel Bas)

发布者: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