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39/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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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第439/2007号皇家法令及《个人所得税条例》

2006年11月28日第35/2006号《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对〈公司税法〉〈非居民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的部分修正法》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减轻劳动所得承担的税负,恢复对个人和家庭情况给予平等税收待遇,在不同金融储蓄工具之间确立税收中性,并重新调整用于社会保障的税收激励机制,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并首次将失能情形纳入保障范围。

在本皇家法令获批准前,为使负有预扣和预缴义务的人尽早知悉预缴税款方面的相应规定,已颁布2006年12月22日第1576/2006号皇家法令。该法令在预缴税款方面修改了经2004年7月30日第1775/2004号皇家法令批准的《个人所得税条例》、2004年11月5日第2146/2004号皇家法令(关于履行为在瓦伦西亚市举办第32届美洲杯帆船赛所作承诺的措施)、经2004年7月30日第1777/2004号皇家法令批准的《公司税条例》,以及经2004年7月30日第1776/2004号皇家法令批准的《非居民所得税条例》。第1576/2006号皇家法令就本税种作出的规定,已纳入本皇家法令批准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从而使该事项获得法律安全原则所要求的规范稳定性。

本皇家法令由一条、一项附加条款、三项过渡条款、一项废止条款和两项最终条款构成。

唯一条款批准《个人所得税条例》。

本法规中的规定既依据该法律本身作出的具体援引,也依据《第35/2006号法律》最终条款第7条所包含的一般授权。

在结构上,本法规遵循该法律的体系,试图像该法律一样尊重迄今为止有效的规范性文本的结构以及仍被视为适当的内容,下文指出了所做的主要变更。

关于免税所得,本条例修改了因解雇或终止劳动关系取得赔偿时,对劳动者被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重新雇用所适用的现行推定,并将参股比例的界定扩展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1日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CE号指令所界定的全部证券市场。此外,新增条文对学习奖学金和研究人员培训补助的免税作出具体规定,重点明确招募公告应满足的条件及免税金额上限。对于特定文学、艺术和科学奖项,维持原有免税规则,但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宣布纳税人丧失此前获准适用的免税资格。对于高水平运动员获得的资助,调整了免税限额。对于在境外工作取得的所得,一方面明确关联实体交易中何时视为有关工作系为非居民实体提供,并纳入《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境外存在性质相同或类似税种这一条件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免税所得金额的计算规则。

关于劳动所得,本条例根据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给付的新税务处理以及劳动所得减计制度作出必要调整,特别规定了延长劳动年限情形下减计额的增加,同时提高向职业协会缴纳会费的可扣除限额,并调整全体纳税人的年平均工资金额。

关于不动产资本所得,一方面调整了计算净所得时有关修缮、维护费用及外部融资利息的规则;另一方面规定了承租人的信息申报义务,以便出租人适用面向青年住房出租的所得减计。

关于动产资本所得,鉴于纳入储蓄计税基础的所得不再适用针对形成期超过两年或取得时间明显不规则的所得减计,本条例对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关于经济活动所得,本条例细化并增加了适用该类所得新减计措施的条件;同时,根据有关完整所得额和采购额的新计算规则,对客观估算法作出调整,以处理同一经济活动在家庭成员之间分散开展或者通过适用所得归属制度的实体开展的情形;并落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排除适用该方法三年的期限。

关于财产利得和损失,为适用65岁以上人员、严重依赖人员或重度依赖人员转让惯常住所的免税,以及惯常住所再投资免税,本条例允许将转让时符合惯常住所条件的住房,或者在转让日前两年内任一日曾符合该条件的住房,视为惯常住所。由此,纳税人在停止实际居住后仍可在额外期限内出售该住房,而不丧失相应免税待遇。

关于实物所得,本条例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要约价格的定义;同时,在企业以间接方式提供食堂服务时提高免税限额,并将卡片及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纳入该等间接服务方式。

关于应纳税所得额,本条例根据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变化作出调整,尤其落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新限额,并对保险型养老计划数学准备金的转移作出具体规定。

在税收管理部分,本条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新情形和金额调整申报义务,保留对无申报义务纳税人的现行处理,并进一步发挥纳税申报草案在简化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此外,本条例对销售长期护理保险、保险型养老计划或系统化个人储蓄计划的保险机构新增信息申报义务,并细化受保护财产所有人的信息申报义务。

此外,本条例新增两项附加规定:一项允许在系统化个人储蓄计划之间转移数学准备金;另一项明确“2007年美洲杯”赛事税收制度中65%减计的适用方式。

关于本条例的过渡规定,保留特别收益再投资制度,并维持其现行运作方式;将现行关于透明公司的规定扩展适用于财产公司;同时新增三项规定:第一,在放弃客观估算法的特别期限届满前,对采用该方法确定净所得并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暂不扣缴;第二,要求特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机构分别识别已缴纳的缴款或保费及其相应收益,以确保正确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过渡制度;第三,明确在本条例第49条第3款新文本生效前,保险型养老计划之间的转移继续适用此前有效的规定。

最后,该《皇家法令》的过渡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了规定:

第一项,规定了发布《个人所得税客观估算法及2007年增值税特别简化制度发展令》的期限。

第2条,针对2007年,规定了放弃客观估算法、直接估算法简化形式以及增值税简化特别制度和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特别制度的特殊期限。

第3条,规定了使养老金计划的规格适应其监管法规中引入的变更的过渡期。

在皇家法令的废止条款中,废止了先前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以及某些已纳入本批准条例的规定。

在皇家法令的最终条款第1条中,对经2004年2月20日第304/2004号皇家法令批准的《养老金计划和基金条例》进行了相关修改,以使其适应上述第35/2006号法律最终条款第5条在经2002年11月29日第1/2002号立法皇家法令批准的《养老金计划和基金监管法律重订文本》中引入的修改。

在皇家法令的最终条款第2条中,规定了其自《国家官方公报》公布之次日起生效。

因此,经经济与财政部提议,并征询国务委员会意见,且经部长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的会议审议后,

兹规定:

第1条 批准《个人所得税条例》

现批准《个人所得税条例》,该条例附于后。

附加规定

附加规定第1条 法规引用

其他规定中对1999年2月5日第214/1999号皇家法令或2004年7月30日第1775/2004号皇家法令批准的《个人所得税条例》的规范性引用,应视为对本皇家法令批准的条例中相应条款的引用。

过渡规定

过渡规定第1条 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客观估算方法及增值税简化特别制度实施命令的公布期限

制定2007年个人所得税客观估算方法及增值税简化特别制度的部令,须在本皇家法令于《国家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

过渡规定第2条 2007年度放弃适用及撤回放弃适用增值税简化特别制度、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特别制度、个人所得税客观估算法以及简化直接估算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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