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社会保障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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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文本:最近更新发布于2026年10月21日

根据《西班牙宪法》第82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2014年10月29日第20/2014号法律第1条 c)项授权政府批准一部合并文本,将经适当规范、澄清和协调的《社会保障总法》合并文本(该文本由 1994年6月20日第1/1994号皇家立法法令批准)、该项所列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这些规定作出修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整合于其中。完成该合并文本的期限定为自上述 2014年10月29日第20/2014号法律生效之日起12个月;该法于 2014年10月31日生效。

本皇家立法法令已征询最具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的意见。此外,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已就此出具意见。

据此,依就业与社会保障大臣提议,经国务委员会同意,并经部长会议于2015年10月30日举行的会议审议,

兹颁布如下:

唯一条 批准《社会保障总法》合并文本。

批准下文所载的《社会保障总法》合并文本。

唯一附加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的转引。

其他规范中对已纳入本次获批准的合并文本的各项规定所作的引用,应视为对该合并文本相应条款的引用。

唯一废止条款。规范性废止。

凡与《社会保障总法》合并文本规定相抵触的同等或较低位阶的各项规定,均予以废止;特别包括下列规定:

1. 1994年6月20日第1/1994号皇家立法法令批准的《社会保障总法》合并文本。

2. 1994年12月30日第42/1994号《财政、行政及社会秩序措施法》第30条和第31条。

3. 1995年11月8日第30/1995号《私人保险组织与监督法》的附加第15条。

4. 1996年12月30日第13/1996号《财政、行政及社会秩序措施法》第69条和第77条。

5. 1997年12月30日第66/1997号《财政、行政及社会秩序措施法》的附加第15条。

6. 1998年12月23日第47/1998号法律,该法规定了在特定特殊情形下承认社会保障体系提前退休的规则。

7. 1998年12月30日第50/1998号《财政、行政及社会秩序措施法》第29条和第30条。

8. 1999年12月29日第55/1999号《财政、行政及社会秩序措施法》第26条。

9. 2001年7月9日第12/2001号《为增加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而采取的劳动市场改革紧急措施法》第6项附加规定。

10. 2002年12月12日第45/2002号《就业保护制度改革及提高就业能力紧急措施法》第4条、第2项附加规定和第2项过渡条款。

11. 2003年9月29日第28/2003号《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管理法》。

12. 2005年12月29日第30/2005号《2006年度国家总预算法》第58项附加规定。

13. 2006年4月24日第8/2006号《军队士兵与水兵法》第4项附加规定。

14. 2006年12月7日第37/2006号法律第2条,该法涉及将特定公职人员和工会职务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一般制度并将失业保护扩大适用于该等人员。

15. 2007年7月4日第18/2007号法律,该法规定将社会保障农业特别制度中的自雇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自雇劳动者特别制度,但第1项过渡条款除外。

16. 2007年12月4日第40/2007号法律第5项、第9项、第14项和第27项附加规定,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障领域的措施。

17. 2009年12月30日第27/2009号法律第15项附加规定,该法规定了维持和促进就业以及保护失业人员的紧急措施。

18. 2010年8月5日第32/2010号法律,该法为自雇劳动者因停止经营活动而遭受的风险建立了专门保护制度,但第10项和第11项附加规定除外。

19. 2010年9月17日第35/2010号法律第3项附加规定,该法规定了劳动市场改革的紧急措施。

20. 2010年12月3日第13/2010号皇家法令法第20条,该法令-法律规定了税务、劳动及放宽管制领域的措施,以促进投资和创造就业。

21. 2011年4月29日第5/2011号皇家法令法第5条,该法令-法律规定了规范和控制隐性就业以及促进住房修缮的措施。

22. 第27/2011号法律(2011年8月1日)《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更新、调整与现代化》的第15、第33、第39、第41、第46及第52项附加规定,以及第12项最终规定第2款。

23. 2011年9月22日第28/2011号法律,该法律规定将社会保障特别农业制度并入社会保障一般制度,但第7项附加规定和第4项最终规定除外。

24. 2012年7月13日第20/2012号皇家法令法关于保障预算稳定和促进竞争力措施的第8项附加规定。

25. 2012年12月28日第29/2012号皇家法令法关于改善家庭雇员特别制度的管理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措施的第2项附加规定。

26. 2013年3月15日第5/2013号皇家法令法关于采取措施促进年长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延续并推动积极老龄化的第1章和第1项附加规定。

27. 2013年12月20日第16/2013号皇家法令法关于采取措施促进稳定就业并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第2项附加规定。

28. 2013年12月23日第23/2013号法律第1章、第1、第2、第3和第4项附加规定以及第5项最终规定,该法律规范社会保障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系数和重新估值指数。

唯一最终规定 生效。

本皇家立法法令及其批准的合并文本自2016年1月2日起生效。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合并文本第60条规定的因人口贡献而给予社会保障的生育补助金,在符合该条规定情形时,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起发生的缴费型养老金。

合并文本第211条规定的可持续性系数,应在托莱多协议公约协议监督与评估委员会内部就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该制度可持续性达成协议后予以实施。但无论如何,该系数最迟应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于2015年10月30日签署于马德里。

费利佩·R.

就业与社会保障大臣,

法蒂玛·巴涅斯·加西亚

第1编 社会保障制度的总则

第1章 初步规定

第1条 西班牙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宪法第41条确立的西班牙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应依照本法的规定行使。

第2条 社会保障的原则和宗旨

1. 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缴费型和非缴费型2种形式的保护行动构建,以普遍性、统一性、团结互助和平等原则为基础。

2. 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向纳入其适用范围且符合缴费型或非缴费型规定条件的人员,以及由其供养的家庭成员或视同家庭成员,保证其在本法规定的风险和情形下获得适当保护。

第3条 社会保障权利不得放弃

凡劳动者放弃本法赋予其权利的个人或集体协议,均属无效。

第4条 职能划分

1. 社会保障的组织、管辖和监督由国家负责。

2. 工人和雇主应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参与社会保障管理,但不影响法律依据《宪法》第129.1条规定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形式。

3. 在任何情况下,社会保障的组织均不得成为营利性商业活动的依据。

第5条 就业与社会保障部及其他部委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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