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失业保险法 第六编工资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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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一般规定 [13000 - 13019]

第13000条

除本编另有规定外,该部门应拥有必要的权力和职责,以管理雇主根据第13020条规定需代扣的税款的申报、征收、向雇主退还以及执行等事宜。

第13001条

第126、127、129、133、134和144节中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分部。

第13002条

本法典的下列规定适用于需要扣除、报告和支付给本部门的任何金额:

(a) 第301、305、306、310、311、317和318条,涉及该部门的一般行政权力。

(b) 第403至413节(含)、第1336节,以及第1编第1分部第8章(从第1951节开始),涉及上诉和听证程序。

(c) 第1110.6、1111、1111.5、1112、1112.1、1112.5、1113、1113.1、1114、1115、1116和1117节,涉及申报或支付已申报的缴费。

(d) 第1编第1章第4章第8条(自第1126节起),涉及评估。

(e) 第1编第1部第4章第9条(自第1176节起),但第1176节除外,涉及退款和多付款项。

(f) 第1编第1章第4章第10条(从第1206节开始),涉及通知。

(g) 第1编第1部第4章第11条(自第1221节起),涉及行政上诉审查。

(h) 第1编第1章第4章第12条(从第1241节开始),涉及司法审查。

(i) 第1编第1分部第7章(自第1701条起),涉及收款事宜。

(j) 第1编第1分编第10章(从第2101条开始),涉及违规行为。

第13003条

(a)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章所列定义,以及《收入与税收法典》以下条款中提及并通过引用纳入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和规定,均适用于本分部并对其解释具有约束力:

(1) “公司”的定义见第17009条

(2) “受托人”的定义见第17006条

(3) “财政年度”的定义见第17011条

(4) “外国”的定义见第17019条

(5)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其定义见第17003条

(6) “配偶”的定义见第17021条

(7) “个人”的定义见第17005条

(8) “军事或海军部队”,定义见第17022条

(9) “非居民”的定义见第17015条

(10) “合伙”的定义见第17008条

(11) “个人”的定义见第17007条

(12) “居民”的定义见第17014条和第17016条

(13) “州”的定义见第17018条

(14) “纳税年度”的定义见第17010条

(15) “纳税人”的定义见第17004条

(16) “贸易或商业”,其定义见第17020条

(17) “美国”的定义见第17017条

(b) 《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编第10部分(从第17001条开始)和第10.2部分(从第18401条开始)中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规定,特此通过引用并入本编,并适用于本编的解释和管理:

(1)贸易或商业费用(第10编第3章第6条(自第17201节起))。

(2) 退休储蓄扣除(第10编第3章第6条(自第17201节起))。

(3) 公司向股东分配财产(第10编第4章(从第17321条开始))。

(4) 递延薪酬(第10编第5章(从第17501条开始))。

(5) 合伙人及合伙关系(第10编第10章(从第17851节开始))。

(6)非居民纳税人的总收入(第10编第11章(从第17951条开始))。

(7) 武装部队人员或支持武装部队的个人某些行为时间的推迟(第10.2部分第2章第3条(从第18621节开始))。

(8) 信息披露(第10.2部分第7章第2条(从第19542节开始))。为此目的,其中使用的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就本部门管理中获得的信息而言,应指就业发展部。

第13004条

“雇员”是指在本州内外获得服务报酬的居民个人,或在本州内获得服务报酬的非居民个人,包括美国、州、领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上述机构或机构的官员、雇员或当选官员。“雇员”还包括公司的官员。 在确定个人是否为雇员时,不应考虑该个人在提供有偿服务过程中是否提供设备。

第13004.1条

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则“员工”不包括任何个人: 

(a) 个人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编第1部分(从第10000条开始)的规定获得许可,并以持证人身份提供服务;或者个人主要从事在家庭中进行的消费品(包括服务或其他无形资产)的现场演示和销售展示业务,或以买卖、定金佣金或任何类似方式向任何买家销售,供买家或任何其他人在家庭中或在零售或批发机构以外的地方转售。

(b) 该个人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基本上所有报酬(无论是否以现金支付)都直接与销售额或其他产出(包括服务的提供)相关,而非与该个人的工作小时数相关。

(c) 个人提供的服务是根据该个人与接受服务的人之间的书面合同进行的,且该合同规定,就州税而言,该个人就这些服务不应被视为雇员。

第13004.5条

(a) “雇员”还指依据《劳动法》第2750.5条,受雇于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编第9章(从第7000条开始)持有有效州承包商执照的个人的任何个人。

(b) 在(a)项规定不适用的情况下,“雇员”还应指根据《劳动法》第2750.5条规定,属于依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3编第9章(从第7000条开始)规定必须取得有效州承包商执照的个人的雇员的任何个人。

第13004.6条

“雇员”不包括任何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被视为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

第13005条

(a) “雇主”指在本州开展业务、从本州境内来源取得收入、或以任何方式受本州法律、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机构(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评议会、根据自由业主宪章组建的任何城市、或非本州分区或机构的任何政治实体)管辖的任何个人、法人、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任何代理人,以及向在本州境内提供服务的员工支付工资的任何个人、官员、雇员、部门或机构,但(b)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如果 (a) 款所定义的雇主,即雇员为其提供或曾提供服务的雇主,对该等服务的工资支付没有控制权,则 “雇主”(第 13009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指对该等工资支付有控制权的人,无论该对工资支付有控制权的人是否受本州法律管辖。

第13005.7条

根据《民法典》第1812.501条(a)或(h)款第(3)项定义的职业介绍所,如果第687.2条规定的所有因素均存在,则不应被视为其为其获取、提供、推荐、安排或试图安排工作的家政工人的雇主。

第13006条

“毛收入”指所有服务报酬,包括费用、佣金及类似项目,但本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毛收入”应特别包括《收入与税收法典》第2编第10部第3章第2条(从第17081条开始)规定的与报酬相关的项目,且应特别排除该章第3条(从第17131条开始)规定的与报酬相关的项目。

第13007条

“杂项工资支付期”指除每日、每周、每两周、半月、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工资支付期之外的工资支付期。

第130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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