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税法第23编大都会通勤交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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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条 定义

就本条而言:

(a) 大都会通勤交通区。大都会通勤交通区(MCTD)是指根据《公共当局法》第1262条设立的大都会交通管理局所辖区域内的纽约州地区。MCTD分为两个区域:

  (1) MCTD一区包括布朗克斯、国王、纽约、皇后和里士满等县。

  (2) MCTD二区包括达奇斯、拿骚、奥兰治、普特南、罗克兰、萨福克和威彻斯特等县。

(b)雇主。雇主指本章第671条规定的、负有从工资中扣缴税款义务的雇主,但不包括

  (1) 美国的任何机构或部门;

  (2)联合国;

  (3) 依据与另一州或加拿大自治领签订的协议或契约设立的州际机构或公共法人;

  (4) 任何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指任何公立学区、合作教育服务委员会、公立小学或中学、根据《教育法》第85条或89条批准为学龄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学校、提供一年级及以上教学的非公立小学或中学、《教育法》第272条第1款所定义的所有公共图书馆系统,以及《教育法》第253条第2款所定义的所有公共和自由协会图书馆; 或

  (5) 任何地方政府雇主,其受保雇员位于MCTD二区范围内。

(c) 工资支出。工资支出指《国内税收法典》第3121条和第3231条所定义的工资和报酬(不考虑第3121(a)(1)条和第3231(e)(2)(A)(i)条),支付给所有受保雇员。

(d) 受保雇员。受保雇员指在MCTD范围内受雇的员工。

(e) 自营净收入。自营净收入的含义与《国内税收法典》第1402节中的含义相同,但是,为了确定《国内税收法典》第1402节(a)款第13段规定的排除条款是否适用,个人如果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控制、管理或运营,从而并非被动投资者,则无论该个人在合伙协议或经营协议中的头衔或身份如何,均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

(f) 地方政府雇主。地方政府雇主指

  (1) 县、市、镇、村或该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民事分区,

  (2) 公共改善区或特别区,

  (3) 公共当局、委员会、社区学院或公益公司,

  (4) 根据该州法律行使政府权力的任何其他公共公司、机构或工具或政府单位,或 (5) 对于警长由选举产生的县,就县警长办公室而言,该县与警长均视为本条所称的共同公共雇主。

第801条 征税及税率

(a) 为了给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及其子公司和附属机构提供额外、稳定且可靠的专用资金来源,以维护、运营和改善大都会通勤交通区内的基本公共交通服务,特此对雇主和个人征收以下税款:

  (1)

    (A) 对于2025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季度,在大都会通勤交通区的达奇斯、拿骚、奥兰治、普特南、罗克兰、萨福克和威彻斯特等县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主,税率为

       (i) 在任何日历季度中工资支出超过31.25万美元但不超过37.5万美元的雇主,按工资支出的0.11%征税;

      (ii) 在任何日历季度中工资支出超过37.5万美元但不超过43.75万美元的雇主,按工资支出的0.23%征税;以及

      (iii) 对于在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437,500美元的雇主,按工资支出的0.34%征税。如果雇主是《劳动法》第916条所定义的专业雇主组织,则应通过确定与该组织签订专业雇主协议的每个客户的工资支出以及该组织自身的工资支出,将这些工资支出金额分别乘以本款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将这些乘积相加来计算雇主的税款。

    (B) 对于2025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纳税季度,在MCTD的布朗克斯、国王、纽约、皇后和里士满等县开展业务的雇主,按以下税率征税:

      (i) 在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312,500美元但不超过375,000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11%;

      (ii) 在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375,000美元但不超过437,500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23%;

      (iii) 在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437,500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60%。如果雇主是《劳动法》第916条所定义的专业雇主组织,则应通过确定与该组织签订专业雇主协议的每个客户的工资支出以及该组织自身的工资支出,将这些工资支出金额分别乘以本款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将这些乘积相加来计算该雇主的税款。

    (C) 对于2025年7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纳税季度,对于MCTD一区的雇主,税率如下:

      (i) 对于在任何日历季度中工资支出超过312,500美元但不超过375,000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055%;

      (ii) 对于在任何日历季度中工资支出超过375,000美元但不超过437,500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115%;

      (iii) 对于在任何日历季度中工资支出超过437,500美元但不超过250万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60%; 以及

      (iv)对于在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250万美元的雇主,按工资支出的0.895%征税。但是,对于位于MCTD一区且属于本条所定义的地方政府雇主,在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250万美元的,按工资支出的0.60%征税。如果雇主是《劳动法》第916条所定义的专业雇主组织,则该雇主的税款应通过确定与该组织签订专业雇主协议的每个客户的工资支出以及该组织自身的工资支出,将这些工资支出金额分别乘以本款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将这些乘积相加来计算。

    (D) 对于2025年7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纳税季度,对于MCTD二区范围内非地方政府雇主的雇主,按以下税率征税:

      (i) 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312,500美元但不超过375,000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055%;

      (ii) 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375,000美元但不超过437,500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115%;

      (iii) 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437,500美元但不超过250万美元的雇主,税率为工资支出的0.34%;和 (iv) 对于在任何日历季度内工资支出超过250万美元的雇主,按工资支出的0.635%计算。如果雇主是《劳动法》第916条所定义的专业雇主组织,则应通过确定与该组织签订专业雇主协议的每个客户的工资支出以及该组织自身的工资支出,将这些工资支出金额分别乘以本款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将这些乘积相加来计算雇主的税款。

  (2)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日历年度,个人适用以下规定:

    (A) 如果可归因于大都会通勤交通区(MCTD)的自营净收入在达奇斯、拿骚、奥兰治、普特南、罗克兰、萨福克和威彻斯特等县超过该纳税年度的5万美元,则对可归因于MCTD的自营净收入按0.34%的税率征税。

    (B) 若个人归因于MCTD的自营净收入在布朗克斯、国王、纽约、皇后和里士满等县超过五万美元,则对该净收入按0.60%的税率征税,前提是该净收入归因于MCTD。

  (3) 对于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日历年度,个人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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