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税法第24编雇主补偿费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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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0条 定义

就本条而言:

(a) 雇主。指根据本章第671条须从工资中扣缴税款的雇主。

(b) 选择适用的雇主。指已根据本条第851节作出选择的雇主。

(c) 工资费用。指支付给所有受保雇员的工资和报酬,其含义依《国内税收法典》第3121条和第3231条确定,但不考虑第3121(a)(1)条和第3231(e)(2)(A)(i)条的规定。

(d) 受保雇员。指选择适用本条的雇主所雇用、在纽约州工作、其工资须依本章第671条扣缴税款,且每年从该雇主取得的工资和报酬超过四万美元的雇员。确定雇员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受保雇员时,应根据本章第171-a条规定的全州工资报告系统,适用确定就业地点所属管辖区的规则。

第851条 雇主选择

(a) 凡在本州雇用受保雇员的雇主,均可每年选择依本条纳税。

(b) 年度选择须由下列人员作出,方为有效:

  (1) 雇主并非公司的,由有权代表该实体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或签署本章第653条规定的申报表的成员、所有者或其他个人作出;或

  (2) 雇主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公司的,由依公司注册地所在州法律或雇主组织文件获授权作出该项选择,并在愿承担伪证责任的声明中确认其获得该授权的雇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理作出;或

  (3) 雇主为信托的,须经全体受托人一致同意;或

  (4) 雇主为政府实体的,由该实体的首席行政官签署。

(c) 年度选择须在每个日历年的12月1日或之前作出,并于下一日历年生效。在该日历年的12月1日后作出的选择,自其后的第二个日历年起生效。

(d) 雇主如发现依本节(b)款作出的选择有误,不愿在适用年度参加该计划,且尚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可以撤销该选择。就2020日历年作出的选择,可于2020年4月15日或之前撤销。就2021年及以后日历年作出的选择,须在作出选择后的下一日历年1月15日前撤销。

第852条 征税及税率

对选择适用的雇主向受保雇员支付的工资费用征收本条规定的税。2019年,税额为该雇主在每个日历年季度向受保雇员支付的工资费用的1.5%;2020年为3%;2021年及以后为5%。对于每名受保雇员,选择适用的雇主仅就该日历年内向其支付的超过4万美元的工资费用缴纳本条规定的税。

第853条 税收转嫁

雇主不得从雇员的工资或报酬中扣除任何款项,以转嫁依本条向雇主征收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第854条 纳税

有工资费用的雇主。选择适用的雇主须在依本章第674条汇缴款项的同时,缴纳根据本条第852节就其工资费用征收的税款。但受本章第9条约束的选择适用的雇主,须在通过该条授权的电子申报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汇缴预扣税款的同时,缴纳工资费用税。

第855条 员工抵免

受保雇员可依本章第606条(ccc)款计算税收抵免额,用以抵减本章第22条规定的应纳税款。

第856条 收入的存入和处置

税务专员依据本条征收或收取的所有税款、利息、罚款和费用,均应依本章第171-a条的规定存入并处置。

第857条 程序规定

(a) 一般规定。除与本条相抵触或不相关的规定外,本章第22条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本条,适用方式及法律效力与其全部纳入本条、经调整以专门适用于本条所征税款并明确提及该税款时相同。尽管有前述规定,不得以本章第22条规定的任何税收抵免抵减本条规定的应纳税款。

(b) 即使其他法律另有相反规定,税务专员仍可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条规定的所有表格或申报表,并以电子方式缴纳全部税款。税务专员可规定选择按季度申报的雇主须采用的申报方式,包括要求提供具体的雇员层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