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税法第30编城市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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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0条 简称

本条简称“城市个人所得税”,并可据此引用。

第1301条 征税权

(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条款与之相反,本州任何人口不少于一百万的城市,均可由其地方立法机构制定和修订地方法律,对自1975年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以下税款:

  (1) 对该城市居民的个人收入征税,对于2030年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适用本条第1304(a)款规定的税率;对于2029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适用本条第1304(b)款规定的税率。但是,如果对于2029年之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第1304(b)款规定的税率不适用,而第1304(a)款规定的税率适用,则该纳税年度的税款应按第1304(a)款第(1)、(2)和(3)项(A)规定的税率征收。

  (2) 对于1976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对该等居民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单独征税,税率按本文规定执行,该等税款由专员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管理、征收和分配。

(b) 除税率及本条另有规定外,征收本条授权税款的地方法律的各项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应与本章第22条的相应规定一致,并作必要的限定和调整,以使该条款适用于本条所授权的城市所得税。

(d) 依据本条授权制定的、废除或暂停征收此类税款的地方法律,应于1976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自该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此类地方法律须在生效日期至少15天前,将经核证的副本以挂号信或保价信寄送至位于奥尔巴尼的专员办公室,否则不发生效力。但是,专员可放弃或缩短15天的最低通知要求,改为在专员认为该行动符合本条规定的职责的期限内,以挂号信或保价信的方式邮寄该经核证副本。对本章第22条规定的任何修订,只要该修订适用于此类地方法律规定的税款,均应视为已纳入此类地方法律的类似规定中。

(e) 此类地方法律的经认证副本还应在该法令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给征收该税的城市的书记员、州务卿和州审计长。

第1301-B条 城市对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单独征税

(a) 单独征税的征收。依据本条授权征收的城市对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的单独税,应在每个纳税年度对已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2条(e)款选择一次性处理的该城市的每个居民个人、遗产或信托的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征收。

(b) 单独税额。根据(a)款授权对任何纳税年度征收的税额,应等于按本条第1304节(a)或(b)款第3段规定的税率(以适用者为准) 征收的税额的五倍,如果受款人是该款所述的个人,且所述城市应税收入等于以下超额部分的五分之一:

  (1) 该纳税年度一次性分配的应纳税总额超过

  (2)最低分配津贴。

(c)最低分配津贴。就本节而言,最低分配津贴应按照《国内税收法典》第402条(e)款第(1)项(C)目计算得出。

(d) 纳税责任。一次性分配的接收人应承担根据本节授权征收的税款。

(e) 多次分配和年金合同分配。就本节而言,《国内税收法典》第402条(e)款第2项规定的关于多次分配和年金合同分配的规则应适用,但提及“(1)(A)项规定的税”应视为提及本条授权对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征收的城市单独税;且仅包括本条授权对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征收城市单独税的一次性分配(或其部分) 和年金合同分配;提及部长应视为提及税务委员会。

(f)定义和特殊规则。就本节而言,以下规定应适用于纳税人一次性分配联邦税的范围:

  (1)《国内税收法典》第402条(e)款第4段规定的定义和特殊规则;

  (2) 关于(A) 1986年1月1日之前年满50岁的个人和(B) 资本收益的特殊规定,如1986年税改法案第11222条第(h) 小节第3、4、5和6段所述,由公法99-514颁布,但

    (i) 若该款第3项适用,则该项 (B) 目 (ii) 款应按百分之一百七十二的比率适用;

    (ii) 若该款第5项适用,则本条 (b) 款中的 “五” 和 “五分之一” 应分别理解为 “十” 和 “十分之一”,且本条 (b) 款应按第1304条 (a) 款规定的税率适用,该款在一九八六年开始的纳税年度生效。

(g) 抵税额。本条授权的税收抵免,除第1310条(a)款规定的抵免外,不得用于抵减依据本条授权对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征收的城市单独税。

第1302条 纳税主体

(a) 征税规定。依据本条授权征收的城市个人所得税(除对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征收的城市单独税外) ,应就每个纳税年度对每个城市居民个人、遗产和信托的城市应税收入征收。依据本条授权征收的税,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应与本章第22条规定的纳税年度相同。

(b) 合伙人与合伙组织。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本条授权征收的税款。个人合伙人仅以个人身份承担此项纳税义务。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条所称“合伙企业”包括K分章有限责任公司。“K分章有限责任公司”一词是指就联邦所得税而言被归类为合伙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2条所定义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银行法第507条组建的有限责任投资公司,或依据银行法第102条-a组建的有限责任信托公司。

(c) 按公司征税的协会。就联邦所得税而言,按公司征税的协会、信托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不应缴纳依据本条授权征收的税款。

(d) 免税信托和组织。因自身宗旨而免缴联邦所得税的信托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免缴依据本条授权征收的任何税款(无论是否就无关业务应税所得缴纳联邦所得税) 。

第1303条 城市应税收入

城市居民个人的城市应税收入,与本章第611条所定义的纽约州应税所得相同,但应包括以下内容:

(i) 向州财政法第92条 - gg 款所规定的慈善捐赠信托基金内的任何或所有下列账户的缴款金额,只要该金额是根据本章第615条作为分项扣除额申报的:州财政法第92条 - gg 款第4项 (a) 段设立的健康慈善账户,或州财政法第92条 - gg 款第4项 (b) 段设立的中小学教育慈善账户。城市居民遗产或信托的城市应税收入,与本章第618条所定义的纽约州应税所得相同。

第1304条 税率

(a) 根据本条第1301条授权征收的税款(不包括与合格高等教育基金有关的城市单独税,以及对一次性分配的普通收入部分征收的城市单独税),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 联合申报的常住已婚个人及常住未亡配偶。 对于依照本条第1306条(b)款与配偶联合申报的每位城市常住已婚个人,以及每位城市常住未亡配偶,其每个纳税年度的城市应税收入税额应根据下列表格确定:

(A) 对于2016年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城市应税收入(美元) 税额(美元)
不超过21,600 城市应税收入的2.7%
超过21,600但不超过45,000 583,加上超过21,600部分的3.3%
超过45,000但不超过90,000 1,355,加上超过45,000部分的3.35%
超过90,000 2,863,加上超过90,000部分的3.4%

(B) 对于2014年以后、2017年以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城市应税收入(美元) 税额(美元)
不超过21,600 城市应税收入的2.55%
超过21,600但不超过45,000 551,加上超过21,600部分的3.1%
超过45,000但不超过90,000 1,276,加上超过45,000部分的3.15%
超过90,000但不超过500,000 2,694,加上超过90,000部分的3.2%
超过500,000 16,803,加上超过500,000部分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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