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综合法律第67章工伤赔偿
第1编 简称;定义;适用范围
第1条 简称
a. 本章称为《工伤赔偿法》。
b. 本章或其他法律中凡沿用本法旧称的,均视为指《工伤赔偿法》。本章中的“工人”一词亦包括“劳工”;男性代词及其所有格用法均应相应涵盖女性。
第2条 定义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1. “危险作业”指本章第3条所述的工作或职业。
2."部门"指纽约州劳工部;
"主席"指纽约州工伤赔偿委员会的主席;
"专员"指纽约州工业专员;
"委员会"指纽约州工伤赔偿委员会;
"委员"指纽约州劳工部州保险基金的委员。
3.“雇主”,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指的是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已故雇主的法定代表人,或拥有一名或多名雇员的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的接管人或受托人,包括州、市政公司、消防区或州的其他政治分区,以及此前或此后根据公共当局法延续或设立的每个当局或委员会。仅就本章而言,“雇主”还指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已故雇主的法定代表人,或根据《教育法》第3228条界定的、向未满18岁的送报员交付或促使交付报纸或期刊以供其递送或销售及递送的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的接管人或受托人,但不包括向消费者递送报纸或购物资讯(包括与该等行业或业务直接相关的任何服务)。由非根据劳动法第25条C款所定义的商业货物运输承包商从事商业货物运输服务的人员进行的(活动)。仅就本章而言,“雇主”还指为驾驶、运营或租赁《车辆与交通法》第148条a款所定义的出租车而与运营商或承租人签订租赁或其他合同的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但该个人是此类出租车的车主兼运营商,其本人每周定期运营该车辆平均达40小时或以上,并在剩余部分时间出租该出租车的情况除外,以及如果该出租车是受本章第18条c款约束的豪华轿车,则豪华轿车司机的雇主仅为本条所定义的雇主。仅就本条而言,如果车主兼运营商控制、指挥、监督或有权雇用或解雇租赁该车辆的其他人员,则应被视为雇主。
尽管本章有其他规定,且仅为本章之目的,“雇主”就骑师、见习骑师或依据《赛马、同注分彩博彩及育马法》第2章或第4章获得许可的练马师助手而言,以及在纽约骑师伤害赔偿基金公司经纽约州博彩委员会批准选择的情况下,指在赛马协会或公司的设施内,为依据《赛马、同注分彩博彩及育马法》第2章或第4章获得许可的马主或练马师提供与马匹训练或比赛相关服务的、受纽约州博彩委员会管辖的持牌练马师或马主的雇员,纽约骑师伤害赔偿基金公司,以及在依据本章就该骑师、见习骑师、练马师助手或(如经纽约州博彩委员会批准)持牌练马师或马主的雇员的伤害或死亡支付福利的任何事件发生时,依据《赛马、同注分彩博彩及育马法》第2章或第4章获得许可或须获得许可的所有马主和练马师。
尽管本章有其他规定,且仅为本章之目的,执行法第6条F款所定义的黑色轿车运营商的雇主,自该条款所定义的基金责任日期起,应为依据该条款设立的纽约黑色轿车运营商伤害赔偿基金公司。
仅就本章而言,在任何需要出租车和豪华轿车向当地出租车和豪华轿车委员会注册的地区运营的出租车基地,是否应被视为从事受涵盖服务的任何出租车司机的“雇主”,应根据本章第18条C款确定。
4."雇员"指从事本编第3条所列职业之一的人,或受雇于主要业务是在场所、工厂内开展或经营危险作业,或在其雇主工厂外工作过程中从事危险作业的雇主的人; 就本章而言,“雇员”还指为承包商从事建筑服务的任何个人,只要该承包商未推翻《劳动法》第861条c款规定的雇佣推定; 就本章而言,“雇员”还指为商业货物运输承包商在商业货物运输行业提供服务的任何个人,只要该承包商未推翻《劳动法》第862条b款规定的雇佣推定; 就本章而言,“雇员”还应指在第17组和第19组规定范围内,由民防委员会条例授权的地方办公室赞助或认可的志愿机构的民防志愿者; 根据当地正式颁布的法律,市政府作出选择时,“雇员”也指当地法律授权的辅警组织成员;就本章而言,仅限于未满18岁的报纸承运人,如教育法第328条所定义,但不包括向消费者投递报纸或购物新闻(包括与该贸易或商业直接相关的任何服务)由并非为劳动法第25 - C条所指的商业货物运输承包商从事商业货物运输服务的人员提供,且除本章第3条另有规定外,不包括家庭佣工,并且除非雇主已根据本章第50条的规定通过获得赔偿选择将此类雇员纳入本法范围。“雇员”一词不包括非营利性监督业余体育活动的成员,前提是该成员未受参与该体育活动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以其他方式聘用或雇佣;也不包括身为农民的雇主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除非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服务是根据雇主的明示雇佣合同提供的;也不包括在相关期间始终拥有公司全部已发行和流通股份并担任商业公司法第715条第(e)款规定的所有职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在相关期间始终共同拥有公司全部已发行和流通股份并担任所有此类职务的公司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但本章第54条第6款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若公司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每名管理人员必须至少拥有一股股份。也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合伙法》第10条所定义的、未根据本章第54条第8款规定的补偿保险合同或自保证明获得保险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也不包括农场劳工,除非本章第3条第14-b组另有规定。如果农场劳工承包商招募或提供农场劳工在农场工作,就本章而言,此类农场劳工应被视为该农场所有者或承租人的雇员。“雇员”一词不包括《劳动法》第131条第3款和第132条第3款所定义的保姆,也不包括14岁及以上从事临时工作的未成年人,这些临时工作包括在一户业主自住住宅内外或非营利、非商业组织场所进行的庭院工作和家务杂事,且不涉及使用动力机械。“雇员”一词不包括业主雇佣从事临时工作的人员,这些临时工作包括庭院工作、家务杂事以及对一户业主自住住宅内外进行维修或粉刷。“雇员”一词不包括持牌房地产经纪人或销售助理的服务,如果能够证明:
(a) 此类经纪人或销售助理所提供服务的绝大部分报酬(无论是否以现金支付)直接与销售或其他产出(包括服务的履行)相关,而非与工作小时数相关;
(b) 经纪人或销售助理所提供的服务是依据该经纪人或销售助理与接受服务方在此前12至15个月内签订的书面合同进行的; 以及(c)本分项(b)款规定的书面合同并非在胁迫下签订,且包含以下条款:
(i) 经纪人或销售助理作为独立承包商受雇,与根据《不动产法》第12 - A条为其提供服务的人员相关联,并应在所有方面被视为独立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联邦和州税收、预扣税、失业保险和工伤赔偿;
(ii) 经纪人或销售助理
(A)应就其总销售额(如有)获得佣金,且该佣金不得扣除税款,该佣金应与销售额或其他产出直接相关;
(B)不得因工作小时数获得任何报酬;并且
(C)就联邦和州税目的而言,不得将其视为提供此类服务的雇员;
(iii) 经纪人或销售助理应被允许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工作;
(iv) 允许经纪人或销售助理在其自己家中或为其提供服务的人员的办公室开展工作;
(v) 经纪人或销售助理应可自由从事外部工作;
(vi) 服务所针对的人员可以为经纪人或销售助理提供办公设施和用品,但经纪人或销售助理应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差旅和娱乐费用;
(vii) 服务的委托方以及经纪人或销售助理应遵守《不动产法》第12-A条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但这种遵守不应影响经纪人或销售助理作为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也不应被解释为表明经纪人或销售助理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服务委托方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