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综合法律第31章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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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简称:定义

第1条 简称

本章应称为《劳动法》。

*第2***条 **定义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均具有以下含义:

1."部门"指纽约州劳工部。

2."专员"指纽约州劳工专员。

3.“委员会”,根据上下文确定,应指纽约州的工人赔偿委员会或工业上诉委员会。

4."规则"指工业专员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条例,以及对其的任何修订或废除。

5."雇员"指受雇为他人工作的机械师、工人或劳动者。

6."雇主"指雇用任何此类机械师、工人或劳动者的人,无论其为业主、所有人、代理人、主管、工头或其他下属。

7."受雇"包括被允许或被容忍工作。

8."人"包括公司或股份协会。

8-a. 公司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经理、总监、工头、主管或任何以该身份受雇行事的其他人。

9."工厂"包括磨坊、车间或其他制造场所,在这些场所中,有一人或多人受雇从事制造工作,包括全部或部分地制造、改制、修理、精加工、装瓶、罐装、清洁或洗涤任何物品或东西,并且包括所有用于或与制造相关的建筑物、棚屋、构筑物或其他场所,但不包括

  (a)从事船舶修理的干船坞工厂;

  (b)由公共服务公司或市政公司拥有或运营的发电站、发电厂和其他构筑物(建筑或修理车间除外),这些场所受公共服务委员会管辖;

  (c)作为冷藏仓库运营,用于处理、包装、冷藏和储存水果和蔬菜的构筑物,这些构筑物受农业和市场部管辖或获得其许可,还包括用于清洁或包装芹菜的构筑物。本章中影响结构变更和改造的规定不适用于制造场所中雇佣人数少于六人且未按规则另有规定的工厂,或任何用于或与制造相关的建筑物、棚屋或其他场所。

10.“工厂建筑物”指的是一座建筑物、棚屋或构筑物,其整体或任何部分被工厂占用或供工厂使用,且在该建筑物中受雇的所有人员中,至少十分之一或超过二十五人从事工厂工作,但不包括位于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城市中的建筑物,该建筑物由单一雇主专用,且其中受雇人员中从事工厂工作的不超过十分之一,并且除了此类工厂工作外,应被归类为商业机构。本章的规定应适用于被占用或用作工厂的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但本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商业场所”指雇佣一人或多人,在其中出售货物、商品或商品的地方,包括与该场所相关的建筑物、棚屋或构筑物,或其任何部分。本章中影响结构变更和改建的规定不适用于雇佣人数少于六人的商业场所,除非规则另有规定。

12."公共集会场所"应包括

  (1)剧院,

  (2)电影院,

  (3)为获取金钱利益而维持或出租的、可供一百人或以上为娱乐或消遣而集会的礼堂,但

    (a)由教堂、宗教组织、田庄、公共协会和《教育法》第253条所界定的免费图书馆拥有的礼堂,以及

    (b)拥有五十间或以上客房的酒店除外。

13."公共建筑"应包括厂房、办公楼、商业建筑、酒店建筑、剧院建筑、仓库建筑、公寓楼、州或市政建筑、学校、学院或大学建筑、为营利而维护或出租的包含公共集会场所的建筑,或任何其他超过一层的建筑,但不包括少于三层或居住少于三户家庭的住宅。

14.本章中所有提及男性雇员之处,均应视为包括女性雇员。

15.“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岁的任何人。

16.“家政工人”指受雇于家庭或住所,从事照顾儿童、陪伴病人、康复者或老年人、家务管理或其他任何家政服务目的的人员。“家政工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个人:

(a) 临时工作的;

(b) 从事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第213条(a)款第15项所定义的陪伴服务,且受雇于使用其服务的家庭或住户以外的雇主或机构的;或

(c) 与以下人员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

    (1) 雇主; 或

    (2)该工作人员正在根据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资助或管理的项目为其提供服务的个人。

17.所有提及劳动法、章、条或款的内容,均应视为包括依据其颁布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规则、条例或命令。

18.“农场劳动者”指在农场工作且属于本章第19条所规定的雇员的任何个人。雇主的直系亲属,若其与雇主的血缘或姻亲关系在三代以内,且基于家庭义务在农场工作,未获得基于工作小时数或天数的工资或其他报酬,则不应被视为受雇于农场。

*第3***条 **禁止的就业

凡本章规定禁止某人从事某些工作或在某些条件下工作时,雇主不得允许该人从事此类工作,无论有无报酬,且在因此提起的检控或诉讼中,雇主未同意不得作为抗辩理由。

*第4***条 **在工厂工作

凡在任何地方就工厂的工作或进入工厂产品的任何材料进行的工作,无论是否通过一个或多个承包商或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与该工厂的负责人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人签订合同或作出安排,均应视为为工厂进行的工作。

*第2***部分 **劳工部

*第10***条 **劳工部;劳工专员

州政府应继续设立劳工部。该部门的负责人应为劳工专员。劳工专员应由州长经参议院建议并同意后任命,任期至任命他的州长任期结束,且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任职资格为止。现任劳工专员应为该部门负责人,任期至其当前任期届满,且直至其继任者被任命并符合任职资格为止,但须遵守公职人员法的规定。凡在以往或今后颁布、通过或执行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合同或文件中提及或指定工业专员之处,该提及或指定应视为指劳工专员。

*第10-A***条 **家庭暴力政策

专员应研究因《社会服务法》第459-a条所提及并界定的家庭暴力行为而离职的雇员问题。专员在开展此项研究时,应与纽约州家庭暴力预防办公室及其咨询委员会、社会服务部、妇女事务司和公众成员进行磋商。此项研究应包括对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案例历史的审查,以及对其他州相关政策的分析。该研究报告的副本应在1996年1月15日或之前提交给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并应包含政策建议。

*第10-B***条 **家庭暴力员工意识与援助

专员应协助家庭暴力预防办公室制定、批准和传播家庭暴力员工意识与援助示范政策,该政策的进一步定义见《行政法》第575条第9款。在完成并批准《行政法》第575条第9款所述的示范计划后,专员应协助向纽约州的企业推广该示范政策。

*第10-C***条 **妇女劳动力指导和信息倡议

1. 该部门应向地方劳动力投资委员会和工作人员提供指导,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向妇女和男子宣传和介绍高薪工作和职业,包括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工作。此类指导应促进为求职者提供的项目服务,这些服务应提供:

(a) 关于具有高收入潜力的工作和职业的薪酬的最新信息,包括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工作;

(b) 提供咨询、技能发展和培训,鼓励男女都去从事这类工作;

(c) 向提供此类工作的雇主进行推荐;以及

(d) 当前当地劳动力市场关于性别工资差距的信息,以及在该当地劳动力市场生活和工作的家庭的具体自给自足率。

2.专员应不迟于2018年1月1日,并在其后每年,编制并向州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该倡议的年度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a) 有多少女性被推荐参加针对高收入潜力工作和职业的咨询或技能发展与培训,包括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工作;

(b) 有多少女性被推荐到这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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