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酋长国健康保险法(2013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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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迪拜酋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马克图姆,

经审阅: 2007 年第 (6) 号联邦法律《设立保险管理局和规范保险业务》及其修正案;

2003 年第 (3) 号法律,关于成立迪拜酋长国执行委员会; 2004 年第 (9) 号法律,关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及其修正案; 2007 年第 (13) 号法律,关于成立迪拜卫生局; 2009 年第 (22) 号法令,关于迪拜酋长国特别开发区; 2012 年第 (9) 号法令,关于批准迪拜卫生局服务定价方法;以及迪拜酋长国自由区管理立法,

现公布本法。

第一条 法律名称

本法被称为“2013 年第(11)号迪拜酋长国健康保险法”。

第二条 定义

本法中凡提及下列词语和表述,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均应具有其对应含义:

阿联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酋长国:迪拜酋长国。
政府:迪拜政府。
执行委员会:迪拜酋长国执行委员会。
迪拜卫生局(DHA):迪拜卫生局。
有关实体:与本法实施有关的政府实体。
总干事:DHA 总干事。
健康保险:受益人依照本法和依据本法发布的决议所规定享受的健康福利。
受益人:依照本法规定享有健康保险待遇的自然人。
健康益处:受益人根据健康保险政策从健康服务提供者处获得的一系列健康服务。
承保提供商:承担健康服务提供者向受益人提供的健康福利费用的实体,包括政府和保险公司。
健康保险政策:一份文件,确定受益人和保险提供者在与健康福利有关的所有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覆盖范围:根据本协议颁布的决议为居民规定的最低健康福利。
补充保险:除基本保险之外,向受益人提供的健康福利。
共同保险:健康保险单中确定的一笔总金额或百分比,受益人在领取健康福利时必须支付。
健康保险卡:保险提供商向受益人签发的一份文件,用于向健康服务提供商出示,证明受益人在规定的保险期内参加了健康保险。
覆盖期限:从健康保险单生效日期开始到到期日期结束的期间。
健康服务提供者:根据本法及其执行决议获授权向受益人提供健康福利的政府或私人医疗机构。
健康服务提供者网络:健康保险政策中列明的健康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清单。
保险公司:在阿联酋获准开展保险业务并经迪拜卫生局(DHA)授权在该酋长国开展健康保险活动的保险或伊斯兰保险(Takaful)公司。
理赔管理公司:在阿联酋获准开展保险理赔结算业务并经迪拜卫生局(DHA)授权在该酋长国开展健康保险活动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在阿联酋获许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经迪拜卫生局(DHA)授权在该酋长国进行健康保险政策的营销或销售活动的机构。
授权:由迪拜卫生局(DHA)签发的文件,授权根据本法及其执行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要求,在该酋长国开展与健康保险相关的任何活动。
阿联酋国民:持有阿联酋国籍的自然人。
居民:不持有阿联酋国籍但持有由酋长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居留许可的自然人。
共同保险:健康保险单中确定的一笔总金额或百分比,受益人在领取健康福利时必须支付。
健康保险卡:保险提供商向受益人签发的一份文件,用于向健康服务提供商出示,证明受益人在规定的保险期内参加了健康保险。
覆盖期限:从健康保险单生效日期开始到到期日期结束的期间。
健康服务提供者:根据本法及其执行决议获授权向受益人提供健康福利的政府或私人医疗机构。
健康服务提供者网络:健康保险政策中列明的健康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清单。
保险公司:在阿联酋获准开展保险业务并经迪拜卫生局(DHA)授权在该酋长国开展健康保险活动的保险或伊斯兰保险(Takaful)公司。
理赔管理公司:在阿联酋获准开展保险理赔结算业务并经迪拜卫生局(DHA)授权在该酋长国开展健康保险活动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在阿联酋获许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经迪拜卫生局(DHA)授权在该酋长国进行健康保险政策的营销或销售活动的机构。
授权:由迪拜卫生局(DHA)签发的文件,授权根据本法及其执行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要求,在该酋长国开展与健康保险相关的任何活动。
阿联酋国民:持有阿联酋国籍的自然人。
居民:不持有阿联酋国籍但持有由酋长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居留许可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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