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1955年雇佣法

马来西亚
劳动法
法律法规
0

与就业有关的法案。

[马来西亚半岛─1957年6月1日,L.N.228/1957;联邦直辖区的纳闽─2000年11月1日,P.U.(A)400/2000]

第一部分 总则

1.短标题和应用

(1)本法可引称为《1955年就业法》。

本法案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

2.解释

(1)在本法令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农业企业”是指任何雇员根据服务合同受雇从事农业、园艺或造林、饲养家畜和家禽或收集任何植物或树木的工作。

“学徒合同”是指一个人与雇主签订的合同,雇主承诺雇用该人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培训,为期不少于两年,在此期间学徒必须为雇主服务。

“批准的设施或批准的服务”指任何设施或服务-

  (a)经总干事根据第29(2)款应雇主向他提出的将其列入服务合同的申请而批准;或者

  (b)工业法院作出的任何裁决或任何集体协议中的规定;

“批准的奖励支付计划”指总干事根据第60I条批准的奖励支付计划。

“集体协议”与1967年《劳资关系法》[177号法案赋予的含义相同;

“分娩”是指在怀孕至少22周后生育一个或多个孩子,无论是活着的还是死了的,并应在实际出生日开始和结束,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孩子在一次分娩中出生,则应在这些孩子的最后一个出生日开始和结束,并且“分娩”一词应相应地解释。

“建筑承包商”是指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公司,其成立的目的是专门或与任何其他业务一起进行任何类型的建筑工作,并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他人或代表他人进行此类建筑工作,包括其继承人、执行人、管理人、受让人和继承人。

“建筑工程”包括建造、重建、维护、修理、改建或拆除任何建筑物、铁路、港口、码头、码头、运河、内陆水道、道路、隧道、桥梁、高架桥、下水道、排水沟、水井、疏浚、无线、电报或电话安装、电气工程、煤气工程、水利工程或其他建筑工程,以及任何此类工程或结构的基础的准备或铺设,以及任何挖掘和填充的土方工程;

“服务合同”指任何协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其中一个人同意雇用另一个人作为雇员,而另一个人同意作为雇员为雇主服务,并包括学徒合同。

“承包商”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以执行委托人在委托人的贸易或业务过程中或为委托人的贸易或业务目的而承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的任何人;

“劳务承包商”是指与总承包商、承包商或分包商签订合同,提供执行承包商或分包商为总承包商或承包商承包的任何工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所需的劳务的人,视情况而定。

“日”是指-

  (a)由午夜开始的连续二十四小时期间;或

  (b)就第XII部而言,就从事轮班工作或正常工作时间延长至午夜后的工作的雇员而言,指从任何时间点开始的连续24小时;

“总干事”指根据第3(1)款任命的劳工总干事。

“家庭佣工"指与私人住宅工作有关而非与任何工作有关的人,雇主在该住宅内从事的行业、业务或专业,包括厨师、佣人、管家、儿童护士、贴身男仆、男仆、园丁、男洗衣工或洗衣妇、看守、新郎和任何许可私人使用的车辆的司机或清洁工;

“雇员”指任何人或一类人——

  (a)在附表1所指明的范围内,包括在附表1所指明的任何类别内;或

  (b)部长根据第(3)款或第2A条就其作出命令;

“外籍家庭佣工”是指非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家庭佣工。

“雇主”是指任何已签订服务合同以雇用任何其他人作为雇员的人,包括第一个提到的人的代理人、经理或因素,以及“雇用”一词及其语法变体和同源表达。

应据此解释

“外籍员工”是指非公民的员工。

“劳资法院”与1967年劳资关系法赋予的含义相同;

“工业经营”包括-

  (a)以任何方式或方法扰乱,移走,搬运,清洗,筛分,熔化,精炼,粉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岩石,石块,砾石,黏土,沙子,土壤,夜土或矿物;

  (b)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改装出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准备交付,拆解或拆卸物品的行业,或改造材料或处理矿物的行业,包括造船和发电,任何形式的电力或动力的转换和传输;

  (c)建筑工程;

  (d)通过公路,铁路,水路或空运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括在码头,码头,码头,仓库或机场装卸货物;

  (e)根据第(5)款宣布为工业经营的任何工业,机构或经营,或任何活动,服务或工作;

“醉酒”与[法案235的含义相同;

“机械”与1967年《工厂和机械法》[139号法案中的含义相同;

”医务人员"是指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以医疗身份雇用的注册医务人员

“部长”指负责人力资源的部长;

“兼职雇员”是指第一附表中包括的人,其与雇主商定的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30%,但不超过同一企业中以类似身份雇用的全职雇员每周正常工作时间的70%。

“马来西亚半岛”具有1948年和1967年《解释法》[388号法案》第3节赋予的含义,包括联邦领土;

“永久居民"是指一个非公民的人,被允许在马来西亚居住,没有任何时间限制

根据任何与移民有关的法律,或由联邦政府认证在马来西亚被视为移民的人;

“就业地点”是指雇员为雇主工作的任何地方。

“委托人”是指在其贸易或业务过程中或为了其目的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由承包商或在承包商的领导下执行委托人承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的任何人;

“注册医生”是指根据1971年《医疗法》[50号法案注册的医生;

“性骚扰”是指任何不必要的,无论是言语、非言语、视觉、手势还是身体上的,针对一个人的冒犯性、侮辱性或对他的健康构成威胁,这些行为是在他的工作期间引起的。

“轮班工作”是指由于其性质需要连续或连续进行的工作,可能需要进行两次或更多次轮班。

“分散在时间段经常小时内”是指从员工开始当天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的时间段,包括在该时间段经常连续小时内的任何一段或多段休闲、休息或休息时间。

“分包商”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由分包商或其下属执行承包商为其委托人承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的任何人,包括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执行分包商为承包商承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的任何人。

“地下作业”是指任何为了从地球表面以下提取任何物质而进行操作的企业,其进出是通过竖井、坑道或天然洞穴进行的。

“工资期”是指雇员应支付工资的期间;

“工资”指就雇员的服务合约所做的工作应付给雇员的基本工资和所有其他现金付款,但不包括——

  (a)任何居所的价值,或任何食物,燃料,灯光或水的供应或医疗护理的价值,或任何获批准的康乐设施或获批准的服务的价值;

  (b)雇主自费向任何退休金基金,公积金,退休金计划,裁员,解雇,裁员或退休计划,储蓄计划或为雇员的利益或福利而设立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计划所作的供款;

  (c)任何交通津贴或任何交通优惠的价值;

  (d)须支付予该雇员的任何款项,以支付该雇员因其受雇性质而须支付的特别开支;

  (e)在解职或退休时须支付的酬金;或

  (f)任何年度花红或任何年度花红的任何部分;

“周”是指连续七天的时间段;

“年龄”是指从一个人出生之日起一年。

(2)部长可以通过命令修改第一附表。

需登录方可阅读全文,请 登录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