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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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号法案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案

截至2020年5月1日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案

获御准 1991年3月28日

宪报公布 1991年4月11日

最新修订由 2020 年政府公报(A)96 号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公积金

第一次重印……2001年

第二次重印……2006年

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案

本法旨在制定与雇员退休储蓄计划、退休储蓄管理及相关事宜相关的法律。

[1991年6月1日,PU(B) 264/1991]

经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并经上议院和下议院授权,由最高元首颁布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1.简称和开始日期

(1) 本法可称为 1991 年雇员公积金法。

(2) 本法自部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2.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基金成员”是指在基金中拥有账户和信用的个人;

“额外金额”是指根据第58条可以支付的金额;

“当月工资数额”是指——

  (a)对于按月或按月以上间隔支付工资的雇员,是指该雇员当月应得的工资数额;或

  (b)对于任何其他雇员,是指该雇员当月各个发薪日应得的工资总额:

但如在工资调整时向雇员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则根据本法,该拖欠的工资应被视为支付拖欠工资月份工资的一部分,此外还应被视为第 (a) 或者 (b);

“加班费”是指雇主因雇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而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报酬,包括因雇员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而支付的任何报酬;

“月”是指一个日历月或其一部分;

“服务费”指任何金钱或付款,不论以服务费、服务费、小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由顾客或任何其他人(非雇主)支付、收取、收取或自愿提供,与雇主业务有关,且应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支付给雇员,不论是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服务合同还是其他方式;

“委员会规定”指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规定;

“部长规定”指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规定;

“退休福利”指支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强制性的、可选的,还是基于雇员服务合同规定的健康原因;

“报酬”指雇主因终止服务或自愿裁员而向雇员支付的任何款项,以表彰雇员的服务;

“指定日期”指部长根据第1(2)款指定的日期;

“首席执行官”指根据《条例》第30条被任命为首席执行官的人员;

“贷方”指记入货币集团成员账户的供款,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股息;

“基金”指根据第24条设立的基金;

"核准基金"指——

  (a) 由一名雇主或一组雇主设立,并由董事会根据第 52 条宣布为核准基金的雇员福利公积金或其他计划,包括:

    (i) 为受雇于马来西亚政府、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法定或地方当局并被列入退休金机构的人员设立的任何计划;

    (ii) 为受雇于任何组织人员而作出的任何安排,而该等安排是由马来西亚政府任命或经其批准,在获此任命之前,该人受雇于马来西亚政府、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法定或地方当局,且在该等组织服务的时间,可根据任何与退休金有关的成文法律,计算由马来西亚政府批予退休金、酬金或其他福利的时间。

  如对任何人是否受雇于该等组织有任何疑问,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决定;或者

  (b) 1970 年 8 月 6 日之前任何成文法明确设立的、为任何贸易、商业、工业或职业的雇员利益而设立的任何计划:但此类计划在部长宣布其不再是核准基金后,即不再是核准基金;

“董事会”是指根据第 3 条设立的雇员公积金董事会;

“雇主”是指与雇员签订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的人,包括:

  (a)经理、代理人或负责向“雇员”支付工资或薪金的个人;

  (b)任何团体,不论是否法定或法人团体;以及

  (c)任何政府、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地方当局或第二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机构,如果雇员受雇于任何此类政府、部门、当局或机构,或受雇于代表任何此类政府、部门、当局或机构的任何官员,则该雇员在其手下工作的官员应被视为雇主:

但根据本法,任何该等官员均不对其作为雇主官员本着善意所做或不做的事情承担个人责任;

“部长”指负责雇员公积金局相关事务的部长;

“人”包括任何代理人、公司、协会或团体,无论其是否为法人;

“自雇人士”指任何从事有酬职业且不属于雇员的人士;

“雇员”指除第一附表所述人士外,根据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无论是书面或口头的,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受雇于雇主的任何人;

“可领取退休金的雇员”指已被安排从事相关可领取退休金的工作,或根据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法定或地方当局关于将雇员安排从事相关可领取退休金的工作的任何成文法律被视为已被安排从事相关可领取退休金的工作的雇员;

“监察员”指根据第34条任命的监察员;

“主席”就董事会而言,包括副主席;

“贷款”包括根据伊斯兰教法提供的融资;

“专项住房贷款”是指向经批准的公司发放的、仅用于转贷给借款人购买廉价住房的贷款;

“房屋”是指任何已建成或在建的住宅,包括已建成或在建的用于住宅用途或部分用于住宅用途、部分用于经营商业、贸易或职业的公寓、共管公寓或店屋;

“新计划”是指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政府或法定或地方当局雇员的薪资和服务条款及条件经马来西亚政府或任何州政府审核后修订的计划;

“核准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a) 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并在马来西亚设有营业地点;

  (b) (i) 其唯一或主要目的是通过预支购买土地和建筑物的款项来促进房屋所有权,预支款项的本金和利息应在固定年限内分期偿还,且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由持牌测量师或持牌估价师确定的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或

  (ii) 马来西亚政府参与其中,其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工业提供融资;以及

  (c) 经部长在宪报公告中批准,

以便根据第26A条从委员会获得贷款;

“工资”是指根据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支付给雇员的所有金钱报酬,无论约定按月、按周、按日支付还是其他方式支付,包括雇主应支付给雇员的任何奖金、佣金或津贴,无论该等奖金、佣金或津贴是否根据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或其他方式支付,但不包括:

  (a) 服务费;

  (b) 加班费;

  (c) 酬金;

  (d) 退休福利;

  (e) 裁员、临时解雇或解雇福利;

  (f) 任何旅行津贴或任何旅行优惠的价值;或

  (g) 部长可能排除的任何其他报酬或付款。

第二部分 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

3.董事会的成立

为了管理基金和实施本法的目的,特设立一个名为“雇员公积金局”的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永久延续,并使用公章,可以其法人名义起诉和被起诉,并根据本法的规定和为本法的目的,可以签订合同,可以取得、购买、占有、持有和享用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并可以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转让、分配、放弃、交出、押记、抵押、转让、重新分配、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任何属于局的动产或不动产或其权益。

4.董事会成员

(1) 董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a) 一名主席;

  (b) 一名副主席,从第 (d)(i) 款所述人士中任命;

  (c)首席执行官,其为当然成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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