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工伤赔偿法1994(Act B.E. 2537)
法律
每⽇邮报
公元 2537 年
普密蓬·阿杜德陛下于公元 2537 年 6 ⽉ 15 ⽇ ,是当今国王在位第 49 年
国王普密蓬 · 阿杜德陛下颁布御旨 ,宣布
鉴于应当改进关于⼯资替代⾦及⼯资替代基⾦的法律 ,通过加强劳动管理
因此 , 陛下恩准颁布以下由国会建议并同意的法律:
第⼀条
本法律称为“2537 年⼯资替代⾦法”
第⼆条
本法律⾃在《皇家公报》公告之⽇起⽣效
第三条
废除第 2(6)条和第 9 条 1933 年⾰命委员会公告 , 以及第 3 条和第 10 条 1933 年⾰命委员会公告 ,这些条款由 1933 年⾰命 委员会公告(第 1 号) 于 1935 年 3 ⽉ 16 ⽇颁布 ,并经 1933 年 3 ⽉ 16 ⽇颁布的《关于 1933 年⾰命委员会公告的补充条例》(第本1号法)规进或其步他修法订规中规定的其他法律、 法规和命令, 在本法规中已有规定 ,或与本法规条款相抵触或相⽭盾的 ,应以本法规为准。
第四条
本法规不适⽤
(1) 中央政府、 地⽅政府和地⽅⾃治政府
(2) 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有企业关联员⼯设⽴的企业
(3) 根据私⽴学校法从事私⽴学校业务的校长 ,特别是在涉及教师或校长的地⽅
(4) 主营业务⽆明确⽬标 ,只为追求利益经济
(5) 另外⼀名根据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在本条例中
“雇主”指同“意雇佣员⼯从事有偿⼯作的⼈ ,并且包括代替雇主⼯ 作的⼈ 。 在雇主是法⼈时 ,指具有法⼈代表权的⼈以及从法⼈代 表权⼈那⾥接受委托⼯作的⼈。
“员⼯”指为雇“主⼯作的⼈ ,⽆论其是否以任何名称称 呼⾃⼰ ,但不包括从事⾮商业活动⼯作的员⼯。
“报酬”指雇主“⽀付给员⼯的报酬 , ⽇常⼯作时间和⼯作时间的报 酬不会按时间或按员⼯完成的⼯作成果计算 ,包括雇主⽀付给员 ⼯在休息⽇和休假⽇没有⼯作的报酬 。 此外 ,不会以任何形式或 ⽅法计算、 ⽀付 ,也不会以任何名称称呼
"遭遇危险"“意味着劳动者因⼯作或执⾏雇主指⽰⽽遭受⾝体伤害 或精神影响 ,甚⾄导致死亡。
"患病" 意味“着劳动者因⼯作性质或状况⽽患病, 或因⼯作导致死亡。
"失踪" 意味“着劳动者在⼯作期间或执⾏雇主指⽰时失踪 ,其失踪 原因应被相信是因⼯作期间或执⾏雇主指⽰时遭遇危险,从⽽导致死亡 ,包括劳动者在通过陆路、 空中或⽔路交通⼯具前往⼯作 地点时失踪 ,其失踪原因应被相信,该交通工具遭遇危险事故且雇员因此死亡,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少一百二十天。
“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经过医疗治疗后,身体器官或身心工作能力的永久性丧失
"赔偿⾦ " 意味着作为赔偿的⾦钱 ,⽤于医疗、 康 复、 ⼯作能⼒丧失和丧葬费⽤
"补偿金"是指根据本法第20条向雇员或权利人支付的款项,用于雇员遭受事故、患病或失踪的情况。
"医疗费用"是指与检查、治疗、护理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以减轻或消除事故或疾病的影响,并包括用于替代或辅助受损器官的设备、器具或材料的费用。
"工作能力康复费用"是指与恢复工作能力相关的必要费用
“工作能力康复”系指为遭受工伤或患病导致工作能力丧失的雇员提供身体或心理机能康复,或职业康复,使其能够根据身体状况从事适宜的职业。
“丧葬费”系指在雇员因工伤、患病或失踪导致死亡时,按照雇员宗教信仰或当地习俗处理其丧葬事宜所需的费用。
“分摊金”系指雇主为雇员补偿基金缴存,用于向雇员支付补偿金的款项。
“基金" 意思是指补充养⽼⾦基⾦。
"办公室"“意思是指社会保险机构 ,或社会保险机构 ,或医院 , 以及特殊情况。
“委员会" 意思是指补充养⽼⾦基⾦委员会 。
“委员" 意为基⾦委员会委员
"秘书长" 意为社会保障机构秘书长
"⼯作⼈员" 意为根据法令由总理任命执⾏职务的⼈员
“总理”意为根据本宪法任命的代理总理
第六条
规定劳⼯部部长*根据本宪法任命的代理总理 ,并有权任 命助理官员 , 以及根据本宪法发布部令、 规章和公告以实施部令、 规章和公告在发布在政府公报后⽣效开始使⽤。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根据本法请求或获得权利或利益 ,不构成剥夺或取消根据其他法律应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第⼋条
劳动部*有权任命具有资格的专职⼈员 ,其学历不低于法学学⼠学位 , 以⾏使对根据本法关于保证⾦案件和诉讼的权⼒ , 以处理根据第⼆⼗条获得权利或利益的⼀⽅让受益⼈或根据第 20 条有权要求机构或根据第 1 款提交申请的员⼯提交申请 ,按照内政部长规定的规章。
第九条
因未支付本法规定的补偿金、分摊金或附加费而产生的债务,雇员或办公室对作为债务人的雇主全部财产享有优先权,其优先顺位与《民商法典》规定的税费优先权同级。
第十条
当分包雇主未支付补偿金、分摊金或附加费时,上一级分包商(如有)直至总承包商(非共同雇主)应与作为雇主的分包商连带承担支付补偿金、分摊金或附加费的责任。
让最底层承包商或⾮业主的承包商在未⽀付保证⾦ 、 补贴或增加资⾦的情况下 ,有权向业主及所有其他承包商收取利息,如果存在连续链条代替给学徒或员⼯的奖⾦或额外资⾦。
第十一条
在承包商通过雇佣他⼈⽅式经营业务的情况下 ,将某个⼈委托去监督和管理⼯作并负责向雇员⽀付⼯资 ,或者委托某个⼈作为雇员寻找者来从事⾮经营性⼯作,如劳务中介业务,此类⼯作可以是⽣产过程或经营过程中的任何部分或全部 。 当 上述承包商未向雇员或代理⼈⽀付⼯资、 补贴或额外费⽤时, ⾮雇主性质的承包商与雇主对未⽀付⼯资、 补贴或额外费⽤给 雇员或代理⼈的责任相同,如同雇主本⼈。
企业经营者或非雇主的劳务分包商在支付补偿金、分摊金或附加费用后,有权向雇主及整条分包链上的其他劳务分包商(如有)追偿已支付给雇员或办公室的上述款项。
第十二条
规定了补充资⾦的期限,规定了报告明细的期限,规定了提交临时资⾦申请的期限 , 以及规定了本法或根据本法颁布的 条例或公告中规定的⽤于救济的期限 。如果当事⼈有需要按照规 定执⾏的事项 ,未能在国内规定的时间内执⾏ ,或由于原因⽆法按照规定执⾏ ,当秘书处认为合理时 ,可以延长或推迟规定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 备⽤⾦
第十三条
当雇员遭受伤害或患病时,雇主应立即根据伤害或病情的严重程度安排雇员接受适当治疗,并支付实际发生的必要医疗费用,但不得超过部颁法规规定的限额。
雇主应在雇员通知后立即支付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得拖延。
第十四条
劳⼯部*公布因⼯作性质或状况⽽引起的疾病种类。
第⼗五条
若雇员在遭受事故或患病后需接受工作能力康复治疗,雇主应按照劳动部规定之标准、程序及费率支付必要的职业康复费用。
第⼗六条
当雇员因事故或疾病导致死亡或失踪时,雇主应向丧事承办人支付丧葬费,金额为《劳动保护法》规定之最低日工资最高标准的一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