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员产假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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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享有有薪产假?

如雇员符合下列条件,便可享有14*星期的有薪产假:

(1) 在所订定的产假开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40星期

(2) 给予雇主怀孕及准备放取产假的通知,例如向雇主出示证实怀孕的医生证明书;

及(3) 如雇主有提出要求,已向雇主递交医生证明书说明其预产期。

如雇员在所订定的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为雇主服务的时间少于40星期,则只要给予雇主怀孕通知及准备放取产假的通知,便可享有14*星期无薪产假。

*合资格雇员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可享有连续10星期的产假。

如何计算产假薪酬?应该何时发放产假薪酬?

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产假首天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第11个至第14个星期的四个星期产假薪酬上限为80,000元。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雇主须在正常粮期支付产假薪酬给雇员。雇主在正常粮期支付所有产假薪酬后,可透过报销形式向政府申领发还《雇佣条例》下须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个至第14个星期的产假薪酬,详情请浏览「发还易」网站(网址:www.rmlps.gov.hk/tc/home)。

怀孕雇员因产前检验而缺勤,雇主是否需要支付疾病津贴?

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适当的医生证明书*或到诊证明书**,可作病假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如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于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贴。

*医生证明书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

**到诊证明书须列明雇员曾接受产前检查及有关日期,并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注册助产士或注册护士签发。到诊证明书不适用于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进行的产前检查。

(在《雇佣条例》下有关疾病津贴的详情,请参阅由劳工处编印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怀孕雇员可在什么时候开始放产假?

(1) 雇员可在雇主同意下选择在预产期前2至4星期开始放产假。

(2) 如雇员没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则须在预产期前4星期开始放产假。

如雇员在上述所订定的产假开始前已分娩,则以分娩日为产假开始的日期。

注意:分娩指产下婴儿;流产指在怀孕24*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如雇员怀孕不足24个星期,产下能存活的婴儿或婴儿在诞生后才夭折,则不属流产。

*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流产指在怀孕28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

雇主可否解雇怀孕雇员?

如怀孕雇员符合以下的条件,则雇主由雇员经医生证明书证实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不得解雇该雇员﹕

(1) 雇员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

(2) 雇员已向雇主发出怀孕通知。

如雇员在发出怀孕通知前已被雇主解雇,她可在紧接解雇通知后立即提交怀孕通知予雇主。在这情况下,雇主须撤回解雇该雇员的决定。

雇主只可在以下情况下解雇怀孕雇员:

  • 如雇员犯严重过失而被即时解雇;
  • 如雇佣合约有明确协定有试用期,雇主可在不多于12星期的试用期内解雇雇员,惟雇主不得由于雇员怀孕而将其解雇。

若雇主解雇怀孕雇员,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除特殊情况外(关于怀孕雇员的职业保障详情,请按此处参阅答5。),雇主解雇怀孕雇员,即属违法,雇主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此外,雇主必须在终止合约后7天内,支付下列款项给雇员:

(1) 解雇代通知金;

(2) 一笔相等于1个月工资的赔偿款项*;

(3) 假如雇员继续受雇便会有资格领取产假薪酬,雇主须支付雇员14**星期产假薪酬。

此外,若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向雇主提出「雇佣保障」补偿的申索。 (在《雇佣条例》下有关雇佣保障的详情,请参阅由劳工处编印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1个月工资的赔偿款项应为雇员于终止合约的日期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在计算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合资格雇员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雇佣合约的终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产假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