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劳动合同:劳动条件书面说明义务
1.劳动条件书面说明
法律规定
劳动基准法
第17条(劳动条件明示)
(1)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下列各项事项。劳动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下列事项时,亦应遵循同样原则。
1.工资
2.标准工作时间
3.依第55条规定的休假
4.根据第60条规定的年度带薪休假
5.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劳动条件
(2) 雇主应向劳动者交付载明第一项第1款相关工资组成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第2款至第4款事项的书面文件(包含《电子文书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电子文书) 。但若因团体协议或就业规则变更等总统令规定的事由导致本文规定事项发生变更时,若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向其交付变更后的书面文件。
罚则(第114条) :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概述
"劳动合同"之定义
- 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此支付工资为目的而订立的契约
劳动条件书面明示及交付义务的立法宗旨
- 不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当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也应以变更后的内容明示劳动条件,并由用人单位将书面明示的劳动合同书交付给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法律权益不受损害
劳动管理指南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条件
▪️必须明确的事项
| 书面明示 • 交付(重要劳动条件) | (1) 薪酬构成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式 (2) 规定工作时间, (3) 周休日・法定假日, (4) 带薪年休假 |
| 明示 | (5) 工作场所、从事业务 (6) 就业规则必须记载的事项(劳动基准法第93条各项) (7) 当安排劳动者在工作场所附属宿舍工作时 宿舍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
▪️签订劳动合同时
- 用户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告知(1)至(7)项劳动条件
- 特别是(1)至(4)项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劳动合同并提供给劳动者
▪️变更劳动条件时
- 当(1)至(4)项劳动条件发生变更时,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并提供变更文件
- (5)~(7)项劳动条件变更时仍需明确标注,但可以口头通知劳动者而无需书面交付
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限
▪️劳动合同应在开始工作前签订完成
▪️劳动合同必须记载事项(常规用工 vs 短时间/计时用工)
雇佣合同中应包含的项目(普通员工与兼职员工)
| 分类 | 书面明示事项 |
| 全体劳动者 | (1) 工资(构成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式) (2) 规定工作时间 (3) 周休日·公休日 (4) 年假带薪休假 |
| 定期/短时间劳动者(《定期合同法》第17条) | (1) 薪资(构成项目、计算方法、支付方式) (2) 关于工作时间及休息的事项 (3) 关于节假日与休假 (4) 工作地点及从事业务 (5) 劳动合同期限 (6) 工作日及每日工作时间(仅限短时间劳动者) |
劳动合同签发义务
-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制作两份劳动合同,其中一份须交付劳动者
- 但因下列事由导致重要劳动条件(工资、规定工作时间、休假、假期)变更时,若劳动者提出要求则须交付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 与劳动者代表书面协议变更的情况
- 依据就业规则或集体协商变更的情况
- 依据法令变更的情况
相关问答
工资构成项目发生变更,但因工人工资总额相同而未由雇主以书面形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
2024年劳动条件
| 项目 | 金额(韩元) |
| 基本工资 | 2,406,000 |
| 餐费补贴 | 100,000 |
| 合计 | 2,506,000 |
2025年劳动条件
| 项目 | 金额(韩元) |
| 基本工资 | 2,240,000 |
| 固定加班津贴(每月10小时) | 168,000 |
| 餐费 | 100,000 |
| 合计金额 | 2,50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