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停工津贴与加班工资支付规则详解
1.款项清算
法律规定
劳动标准法
第36条(款项清算)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死亡或离职时,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4日内支付工资、补偿金及其他所有工资。但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支付期限。
处罚(第109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概要
- 劳动者辞职或死亡时,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属于劳动者权利的款项,导致劳动者或遗属生活困难,需予以预防
- 随着时间推移,款项支付可能引发不便和争议,为防止此类弊端
劳务管理指南
金钱结算要件(适用情形)
- 劳动者死亡、辞职,不仅限于解雇、协议解除、定期终止等所有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情况
财物清算义务人
■ 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经营负责人,实际经营者亦视为实际经营者
- 形式上代表之外有实际经营者的情况:实际经营者
- 借用他人名义注册企业的情况:实际经营者
- 法人登记代表董事职务辞任,但作为会长实际经营的情况:与辞职无关的实际经营者
■ 企业被接收或合并的情况:合并或转让、让渡企业的劳动关系转移至新企业时,未支付工资义务亦随之转移
例:接管一家原有5名员工经营的咖啡店后,原先在职员工离职的情况 接收咖啡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辞职员工之前期间的离职工资 算退休金时应将连续工作年限计入,若无特殊情形则需合并计入接手前在咖啡厅的工作期间 |
金钱结算请求权人
- 劳动者本人
- 劳动者死亡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财产继承人
金钱结算的范围
■ 工资、报酬等劳动关系中发生的全部终结清算款项
- 不仅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报酬,还包括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所有终结清算款项
- 工资、年休补贴、灾害补偿金、休假补贴、解雇预告补偿金、年终结算退还金、业务支出报销等归属于劳动者的全部终结清算款项
■ 事业场所发生损失的情况
- 因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导致事业场所发生损失,事后以此为由一般不支付终结清算款项或从中扣除损失金额后支付,是违法行为
- 应在14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应付终结清算款项,且该损失应根据另行的民事刑事程序处理
薪资清算期限
- (原则)劳动关系终止后14日内
- (例外)有特殊情况时,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延长至“14日内”支付期限
- 关于终结清算时间的误解
—即使约定了工资结算日或发薪日,也应从支付事由发生日起14日内支付,无论结算日或发薪日为何时
案例
月薪日为每月20日的事业场中,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工作并离职的劳动者的情况
— 离职日为2025年7月1日,因此必须在14日以内,即2025年7月14日之前支付全部款项
— 因此,若在2025年7月15日以后,即2025年7月20日(发薪日)支付,则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6条
延迟支付薪资的处罚规定
■ 原则:适用刑罚
- 未在14日内支付款项,或未与当事人协商而超过14日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例外: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支付期限
- 若因特殊情况导致支付延迟,需与劳动者协商支付期限延长事宜,若劳动者不同意则不可延长
支付期限延期协议的时机及方式
- 时机:自支付事由发生日起14日内
- 方法:因可能发生与劳动者协商结果的争议,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
拖欠工资及退休金的延迟利息
- 对于未支付的工资及退休金等,应包括迟延天数的迟延利息(年利率20%)一并支付(依据《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7条)
- 但以下情况不适用迟延利息
延迟利息的免除事由(《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18条) 1.属于《工资担保法》第7条第1款第1号至第3号的事由之一的情况 2.因《债务人重整及破产相关法律》、《国家财政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上的限制,难以确保支付工资及退休金的资金的情况 3.正在法院或劳动委员会处理迟延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工资及退休金的存款(保全)情况,且被认定为适当的情况 4.其他符合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理由的情况 |
事例/Q&A
■ 公司工资支付日为每月25日,向于当月1日离职的员工未在14日内结清工资,而是在定期支付日(25日)结清工资的情况
- 未经当事人同意,超过14日后才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 离职日起14日内因不可抗力原因难以结清工资,双方约定于下次定期工资支付日支付,但未支付迟延期间的迟延利息的情况
- 双方协议仅免除刑事责任,不免除迟延利息的支付责任,迟延利息仍应支付
2.工资支付
法律规定
劳动基准法
第43条(工资支付)
(1)工资应以现金(通货)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全部金额。但法律或团体协议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扣除部分工资或以现金以外的方式支付。
(2)工资应每月至少一次确定固定日期支付。但临时支付的工资、津贴及除外的其他工资,或由总统令规定的工资不在此限。
处罚条款(第109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概要
- 在劳动关系中,为确保劳动报酬的工资明确、迅速且可预期地支付给劳动者,规定了4项原则
(1)现金支付原则,
(2)直接支付原则,
(3)全额支付原则,
(4)定期支付(每月至少一次)原则
※ 工资是劳动者的生活费来源,因此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
劳务管理指南
现金支付的原则
- 工资除法律或集体协议另有规定以其他方式支付外,应以《韩国银行法》规定的货币形式支付,具有强制通用力
— 但通过集体协议规定的情况下,限于组合员可用现金、股票、商品兑换券等部分支付工资
直接支付的原则
- 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 不允许支付给劳动者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
— 也允许劳动者指定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工资支付日可从该账户提取工资
案例 (1)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情况 — 劳动者的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无法直接支付工资时,应准备好工资支付并催促领取工资 (2)劳动者死亡的情况 — 劳动者死亡时,应支付给继承已故劳动者权利的民法上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