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未成年与孕妇的劳动与休假规定
1.女性劳动者及未成年人的夜间和休息日工作
法律规定
劳动基准法
第七十条(夜间劳动与假日劳动的限制)
(1) 雇主若需使18周岁以上女性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期间或假日进行劳动,必须取得该劳动者的同意。
罚则(第110条):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 使用者不得安排孕妇及未满18岁者在晚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间段以及休息日工作。但符合下列任一项情形并获得雇佣劳动部长官批准者除外。
1.获得未满18岁者同意的情况
2.产后未满1年女性自愿同意的情况
3.妊娠期女性明确提出要求的情况
处罚(第110条):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长官批准第2项规定前,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母性权益,应就该规定的实施与否及方法等事宜,与所属事业或工作场所的劳动者代表进行真诚协商。
处罚(第114条):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概要
- 限制女性劳动者及未成年劳动者的夜间及休息日工作
- 对女性劳动者进行夜间及休息日工作时,必须取得当事人同意
— 特别是孕妇和未成年人因安全与健康保护需求更大,原则上禁止夜间及休息日工作,仅在有限条件下允许
— 孕妇的夜间及休息日工作可能导致流产、死胎、早产、低体重儿等风险,需特别保护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夜间及休息日工作可能影响产后健康恢复,未成年人因处于成长阶段,考虑其身心发展,夜间工作应尽量避免
劳动管理指南
夜间劳动及假日劳动限制
- (原则) 禁止孕妇及未成年劳动者进行夜间和假日劳动
- (例外) 仅在同时满足以下(1)~(4)所有条件的特殊情况下允许
| 要求 | 未满18周岁人员 | 产后1年内劳动者 | 孕期劳动者 |
| (1) | 不可避免需要在夜间或节假日工作的情形 | ||
| (2) | 当事人的同意 | 当事人的同意 | 明确请求 |
| (3) | 与劳动者代表的协商 | ||
| (4) | 雇佣劳动部长官的批准书 | ||
※ 但针对节假日加班的批准,需在符合《劳动基准法》第69条及第71条规定的劳动时间标准范围内予以批准
仅在夜间工作及节假日加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适用
— 因实行轮班制导致不可避免的夜间劳动
— 运输、广播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公益事业,夜间或节假日工作不可避免的情况
— 行业特性决定若不在夜间运营(营业)将难以持续经营,导致夜间工作不可避免的情况
— 因临时订单量激增等导致夜间或节假日工作不可避免的情况
特别是针对未满18岁劳动者的深夜工作时间(24点至次日6点),仅限于不可避免的情况
— 未成年劳动者因生计困难等不可抗拒的情况
— 工作场所的工作现状及业务强度在未成年劳动者可承受范围内时
禁止妊娠期女性劳动者夜间及节假日工作的起始时间
— 原则上自确认怀孕事实起即刻生效
— 但现实中,雇主往往难以立即获悉劳动者怀孕的事实,因此在通过劳动者主动告知、申诉处理等常规途径获知其怀孕情况后,应立即免除该劳动者的夜间及节假日工作
关于获得雇佣劳动部长官许可的协商义务
雇主如欲申请让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劳动者从事夜间或休息日工作,必须事先与青少年劳动者代表就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的安排方式进行真诚协商。
青少年劳动者代表的资格:不得由雇主指定,而应由全体青少年劳动者过半数推选产生(即民主选举产生,非雇主任命)。
协商内容应包括:业务性质及实际必要性、对青少年劳动者的保护措施、具体工作形式和青少年劳动者委员会的组成方式等。
申请雇佣劳动部许可所需提交的文件
| 人员类别 | 未满18周岁者 | 产后一年内的女性劳动者 | 孕期女性劳动者 |
| ① 本人同意/申请书 | 本人签署的同意书 | 本人签署的同意书 | 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
| ② 与青少年代表的协议 | 协商结果的书面记录副本 使用《青少年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 | ||
| ③ 招聘申请书 | |||
青少年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12条(关于夜间或休息日工作的许可申请) 1.根据《青少年劳动基准法》第70条第2项规定,雇主若拟安排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劳动者从事夜间(晚10点至早6点)或休息日工作,须向地方雇佣劳动厅提交以下材料:采用附表第11号格式的申请书;青少年劳动者本人签署的同意书;与青少年劳动者代表协商结果的书面记录。 2. 地方雇佣劳动厅厅长在批准该申请后,雇主须另行提交附表第12号格式的《夜间或休息日工作申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