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雇主必须知晓的就业规则制定与变更程序
1.就业规则的制定与申报
法律规定
劳动基准法
第93条(就业规则的制定与申报)
使用常时10名以上劳动者的雇主,应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就业规则,并向雇佣劳动部长申报。变更时亦同。
1.工资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及轮班劳动事项
2.工资的决定、计算、支付方法,工资的计算期间、支付时间及晋升事项
3.家属津贴的计算与支付方式相关事项
4.退休相关事项
5.根据《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4条设立的退休金、奖金及最低工资相关事项
6.劳动者的餐费、工作用品等负担相关事项
7.关于劳动者教育设施的事项
8.关于产前产后休假、育儿休假等劳动者母性保护及工作与家庭兼顾支持的事项
9.关于安全与保健的事项
9之2.关于根据劳动者性别、年龄或身体条件等特性改善工作场所环境的事项
10.关于工作内外灾害救助的事项
11.关于职场欺凌预防及发生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
12.关于表彰与惩戒的事项
13.其他适用于该企业或工作场所全体员工的有关事项
罚款(第116条):5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概要
就业规则的意义
- “就业规则”是指雇主为统一且集体性地设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服从纪律的标准而制定的规章
- 虽然就业规则由雇主制定,但因其对雇主及所有劳动者均有约束力,法律对其包含内容、制定事项、变更方法及申报义务等作出规定
就业规则与劳动合同、集体协议的关系
- 劳动合同中低于就业规则规定内容的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应依照就业规则的标准执行
- 就业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或集体协议
劳务管理指南
必须制定规章的工作场所
- 雇佣10名以上固定员工的工作场所
就业规则的形式
- 无论名称或形式如何,只要内容涉及规定劳动者工作条件或服务纪律的事项,即认定为就业规则
- 就业规则并非必须覆盖工作场所全体劳动者,若场所内劳动者根据工作形态或劳动条件等区分为不同群体(例如:行政职、生产职等),可为各群体劳动者单独制定适用的就业规则
— 但即便制定多份就业规则,也不得以性别、国籍、信仰、社会身份等为由在劳动条件上对适用群体作歧视性规定
就业规则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就业规则必须记载《劳动基准法》第93条第1款各项内容。但下表及其中的轮班劳动等事项,若单位未实施,可不记载
- 就业规则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下划线标注的事项若已在工作场所实施,则必须填写
1.工资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及轮班劳动事项 2.工资的决定、计算、支付方法,工资的计算期间、支付时间及晋升事项 3.家属津贴的计算·支付方法相关事项 4.关于离职的事项 5.根据《劳动者离职津贴保障法》第4条规定确定的离职津贴、奖金及最低工资相关事项 6.关于劳动者餐费及工作用品等负担的事项 7.关于劳动者教育设施的事项 8.关于产前产后休假、育儿休假等劳动者母性保护及工作家庭两立支援的事项 9.关于安全与卫生的事项 9-2. 关于根据劳动者性别、年龄或身体状况等特征改善工作场所环境的事项 10. 关于业务相关与非业务相关灾害救助的事项 11. 关于职场欺凌预防及发生时的应对措施等事项 12. 关于表彰与处罚的事项 13.其他适用于该业务或工作场所全体劳动者的事项 |
-根据《劳动基准法》修订(2019年7月16日施行)规定,就业规则中必须包含"职场欺凌的预防及发生时的应对措施"等相关事项
☞ 罚款(第116条):最高500万韩元罚款
— 另一方面,关于职场性骚扰预防与禁止(教育、预防指南制定与公示等)事项虽非《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就业规则必备条款,但根据《男女雇佣平等法》属于法定义务,因此企业通常仍会予以规定
■ 就业规则记载事项不全的处罚
雇主将被处以最高500万韩元的罚款
- 若仅部分事项未记载:除罚款外,已记载部分的就业规则效力仍被认可,未记载部分则依照法律、集体协议及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执行
听取意见
- 制定或变更就业规则时,应当听取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的意见;若无此类工会,则应听取过半数劳动者的意见
- 听取意见是指劳资双方交换意见并进行协商,但无需达成一致
就业规则申报
-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附表15格式(《就业规则申报书》)填写表格,并附上就业规则、听取过半数工会或过半数劳动者意见的书面证明,向管辖区域雇佣劳动部申报
☞ 「相关表格」参考
- 用人单位未申报就业规则时将受到罚款处罚。但即使未申报,只要变更程序合规且就业规则已向员工公示,其效力仍被认可(大法院 2004.2.12 2001da63599 判决)
- 制定的就业规则需予以张贴或广而告之,确保劳动者可自由查阅
案例/Q&A
■ 因公司财务条件不允许,在就业规则中规定无退休金,且未记载年假相关内容,因此未支付退休金和年假
- 就业规则中未记载的事项应依据法律、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执行。若就业规则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则该部分规则无效,应适用法定条件,因此必须支付法律规定的退休金和年假
■ 2018年经公认劳动咨询师指导制定了就业规则,雇佣劳动部也确认无问题,故沿用该就业规则至今
- 如就业规则制定后因法律修改而新增必须包含事项时务必予以记载(例如:职场霸凌预防及发生时的处理条款等)
相关表格
1-(1) 就业规则申报书
工作规章
☑ 申报书
☐ 变更申报书**
(样式第15号)〈修订 2021. 4. 5.〉
工作规章申报书
| 项目 | 内容 |
| 事业场所名称 | ○○○○○ |
| 事业场所所在地 | ○○市 ○○区 ○○路 ○○○ |
| 代表人姓名 | ○○○ |
| 产业分类(行业) | 服务业 |
| 所属地方雇佣劳动厅 | ○○地方雇佣劳动厅 ○○分厅 |
| 电话号码 | (固定电话) 00-000-0000 |
| 劳动者人数 | 男 ○○名 / 女 ○○名 |
| 外国籍劳动者人数(若无则填写“无”) | 男 ○名 / 女 ○名 |
| 工作规章制定或变更日期 | 2025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