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法定薪酬福利手册 2024(10):单亲父母育儿假

菲律宾
工时与休假
官方指南
0

A. 定义

育儿假是指给予符合条件的单身父母的带薪假期,以便其履行需亲自在场或对子女有益的育儿职责和责任。

B. 适用范围

此项福利适用于属于以下单亲父母类别的所有员工:

1. 因以下原因独自承担子女抚养和养育责任的父母——

  a. 因强奸而生育子女,即使尚未最终定罪:但前提是母亲独自承担该 子女或这些子女的抚养和赡养责任;此外还须满足:属于本条款下任何其他类别的单亲父母仍可被视为本类别的单亲父母;

  b. 配偶死亡;

  c. 配偶被羁押至少三个月,或因刑事定罪正在服刑;

  d. 配偶患有身体或精神疾病,须由公立或私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出具证明;

  e. 依法判决分居或事实上分居至少六个月,且单亲父母被委托独自承担该子女或这些子女的抚养和赡养责任;

  f. 婚姻经法律认可的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或撤销,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离婚而导致婚姻解除,且单亲父母被委托独自承担该子女或这些子女的抚养和赡养责任;或

  g. 配偶遗弃至少六个月;

2. 海外菲律宾工人(OFW)的配偶或任何家庭成员,或OFW子女的 监护人:前提是,该OFW属于低技能/半熟练工人类别,并且连续12个月不在菲律宾境内;进一步前提是,该OFW、其配偶、家庭成员或 OFW子女的监护人符合本节规定的要求;

3. 未婚的母亲或父亲独自抚养子女;

4.任何独自为子女提供父母般照顾和支持的法定监护人、养父母或寄养父母;

5. 任何在血亲或姻亲关系上属于第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死亡、遗弃、失踪或连续六个月以上缺席的情况下,承担起对子女的父母般照顾与抚养责任者:但若为独居祖父母且属老年人,同时独自承担对其孙子女的抚养责任,而该孙子女未婚,或无业且年龄在 22岁及以下,或虽年满22岁但因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状况无法完全自理或保护自己免受虐待、忽视、残忍对待、剥削或歧视的,除享有共和国法案第9257号(即《2003年扩大老年人法》)所赋予的福利外,还 应享有经修订的共和国法案第8972号规定的权益;或

6. 怀孕并独自为未出生子女提供唯一父母照顾和支持的妇女。

就本休假福利而言,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子女” 或 “受抚养人” 是指与单亲父母共同生活、依靠其抚养支持、未婚、 无业且年龄在22岁及以下的人员,或虽超过22岁但因身体或精神残疾或状况而 无法完全自我照料或保护自己免受虐待、忽视、残忍、剥削或歧视的人员。

“父母照顾和支持” 是指为子女的基本需求、医疗保健、身心健康安全、 情感支持以及人格形成提供保障的行为。

C. 期限

除现行法律规定的休假权利外,任何已提供至少六个月服务的单亲雇 员,无论其雇佣状态如何,每年均可享受一次不超过七个带薪工作日的、 不可转让且不可累积的父母假。

只有实际行使对子女唯一父母照顾和支持的单亲父母才有权依法主张单亲父母 所享有的福利。若另一方父母仅提供偶尔协助和/或季节性礼物,而未达到《菲律宾家庭法典》所规定的抚养法律要求,则该单亲父母不会因此丧失其单亲身份。

此外,如果事实情况表明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和赡养责任,则子女或受抚养人的母亲与父亲之间缺乏有效且合法的婚姻关系,并不自动使其中任何一方依法享有相关权益。

如果未享受育儿假,则该假期不得折算为现金,除非雇主和员工事先另有约定。

如果公司政策或集体谈判协议中已有相同或类似福利,则应按该规定予以 承认。若该福利优于经修订的《共和国法案》第8972号规定的七天,则以较优福利为准。根据公司政策或集体谈判协议提供的紧急事假或应急事假,不得视为符合经修订的《共和国法案》第8972号所规定的父母育儿假。

D. 享受权利的条件

单身父母有权享受本法规定的育儿假,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共和国法案》第11861 ee号生效时,已至少提供六个月的服务,无论该服务期 是否连续或间断;

  2. 已在合理时间内向雇主通知其将享受该权利;以及

  3. 已出示有效的单身父母身份证明卡(SPIC)。符合条件的单身父母 可向其居住地所在市或镇的社会福利与发展办公室申请SPIC。

E. 使用频率

每年应给予七个工作日的带薪父母假。当单亲父母因身份或情况变化 而不再符合单亲条件时,该单亲父母将不具备享受单亲父母福利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