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法定薪酬福利手册 2024(16):雇员补偿计划(ECP)
A. 雇员补偿计划
雇员补偿计划(ECP)是一项政府计划,为所有工人和/或其受益人因 与工作相关的疾病、伤害、残疾或死亡提供一揽子福利。ECP由雇员补偿委员会(ECC)实施,该委员会是一家政府机构,隶属于劳工和就业部, 接受其政策协调和指导。
B. 覆盖范围
ECP涵盖以下工人:
1. 社会保障系统(SSS)的强制性成员的私营部门工人,包括海外菲律 宾工人(OFWs)中的海员以及家庭佣工。员工自就业第一天起即纳入 保障范围。
2. 政府部门雇员,包括菲律宾武装部队、菲律宾国家警察(PNP)、 监狱管理和教养局(BJMP)、消防局(BFP)以及菲律宾海岸警卫队 (PCG)的制服人员,均为政府服务保险制度(GSIS)的强制性成员。
3. 社会保障系统(SSS)的在职工自雇会员。
C. 补偿条件
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导致受保雇员伤残或死亡的,在雇员补偿计划( ECP)下均可获得补偿。
1. 可补偿疾病
若某种疾病被列入劳工赔偿委员会(ECC)的职业病清单,并满足其补偿条件, 则被视为可补偿疾病。如果未满足这些条件和/或所声称的病症未列入该清单,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工作条件增加了患该疾病的风险。这被称为风险增加理论。 认定新冠肺炎可获赔偿的条件如下:
a. 根据流行病学标准,致害因素或事件与工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关联,并且职业风险(例如, 医护人员、筛查和接触者追踪团队、等);
b. 分配给工作人员的任务需要经常与公众面对面近距离接触,或 医护人员需经常接触确诊病例;
c. 传播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或
d.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传播。
2. 可赔偿的伤害
当伤害发生在雇用期间,在雇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合理出现的地点, 并且在其履行职责或从事与职责相关的事情时,或在其从事推进雇主业务 活动的过程中发生,该伤害即被视为可获赔偿。 当事故在以下情况下发生时,可被视为因工并处于工作过程中:
a. 在工作场所;
b. 执行公务时;
c. 在工作场所之外,但根据雇主的命令或指示行事时;
d. 上下班途中;
e. 满足个人生活需求时;
f. 乘坐公司班车时;或
g. 在公司赞助的活动中。 如果员工或其家属的伤害、疾病、残疾或死亡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则不予赔偿:
a. 醉酒;
b. 蓄意伤害或杀害自己或他人;或
c. 严重疏忽。
D. 福利
以下是EC计划下的福利:
1. 疾病/残疾福利 – 在ECP下,补偿的是残疾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 而非疾病或受伤本身。收入损失福利有三种类型,即:
a. 暂时性完全残疾(TTD) – 针对导致员工连续无法工作且持续 时间不超过120天的残疾情况。每日收入福利金额为系统确定的员 工平均日薪的90%。
b. 永久性完全残疾(PTD) – 针对某些残疾情况发放的月度收入 福利,例如但不限于双眼完全失明、双肢丧失功能以及脑损伤导致痴呆或精神失常。永久性完全残疾(PTD)的月收入福利金 额应由系统根据平均月薪点数或平均月薪酬(AMSC/AMC)确定。
c. 永久性部分残疾(PPD) – 对于导致身体部位丧失(截肢)或 功能丧失的残疾,将给予月收入福利。每月养老金数额依据总 统令第626号经修订后的第193条以及EC赔偿表中规定的相应 身体部位丧失或功能丧失情况而定。
2. 医疗福利 – 包括报销治疗疾病或伤害所需的药品费用、医疗护理提 供者的费用、住院费、手术费以及康复器具和用品的费用。医疗服 务仅限于经卫生部(DOH)正式认证的医院的病房服务。
3. 护理津贴 – 对于在ECP下因与工作相关的PPD和PTD而遭受损害的 养老金领取者,每月提供1,000.00比索的补充养老金。
4. 康复服务/卡加巴伊计划 (Katulong at Gabay sa Manggagawang May Kapansanan) ——提供补救性治疗、职业评估 和准备,旨在满足每位残疾雇员的个人需求,使其恢复适合的就业,并帮 助每位有工作相关残疾的人员(PWRD)发展其心理、职业或社会潜能。 员工在系统中获得批准的EC索赔后,可直接在ECC申请该服务。康复服务 可包括以下任何形式:
a. 医疗外科管理;
b. 住院治疗;
c. 必要的器具和用品;
d. 身体功能恢复;
e. 心理社会咨询;
f. 精神科评估;
g. 技能训练;
h. 创业培训;
i. 听力障碍评估;
j. 视力障碍评
5.死亡福利 —— 若员工因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去世,其受益人 有权获得收入福利。该福利将在员工去世当月月初开始支付,并在 其享有资格期间持续发放。
6. 丧葬福利 —— 若员工因与工作相关的事故或疾病去世,无论在私营 或公共部门,均可获得一笔30,000.00比索的补助。
对于感染了新冠肺炎的工人,可享受以下福利:
1. 疾病/残疾福利;
2. 医疗福利;
3. 死亡福利;以及
4. 丧葬福利。
E. 通知及索赔申报
雇主应在员工发生疾病、受伤或死亡事件后的五天内收到通知。如果该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且雇主或其代表已知晓,则无需通 知。 对于私营部门的员工,应向任何距离员工住所或工作地点最近的SSS分支机构或代 表办事处提交生育津贴(EC)福利申请。
F. 缴费
雇主应为其员工支付生育津贴(EC)的缴费。对于私营部门的参保员工,其雇主应根据以下时间表向SSS缴纳月度缴费:
| 薪酬范围 | 雇主的奉献 |
|---|---|
| 低于 ₱4,250.00 至 ₱14,749.99 | ₱10.00 |
| ₱14,750.00 及以上 | ₱30.00 |
当受保雇员在受雇期间死亡或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时,雇主因该雇佣 关系而产生的每月缴款义务应于事件发生月份的最后一天终止。同样,当 受保雇员在受雇期间致残时,若其在某些月份未获得薪资,则雇主在这些 月份暂停支付每月缴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