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工作时间规定与加班补休政策
本解释、政策与指南(IPG)旨在澄清《加拿大劳工法典》(Code)第三部分第一分区中“工作时间”的定义。
问题
需要澄清的是:
“工作”一词的含义是什么
是否允许以补休代替加班,
以下条款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定义:
- 培训时间
- 出差/旅行时间
- 待命或值班时间
- 等待时间
- 中途停留时间
解释
“工作”一词的含义
一般来说,当员工符合以下情况时,即被视为在“工作”:
- 处于雇主要求的任何试用期或培训期间
- 处于雇主要求的出差时间
- 在工作场所处于雇主支配之下。员工被要求等待雇主分配工作或指派超出其正常职责的工作,且
- 在雇主给予的休息时间内,但被要求随时听命于雇主(例如,对客户做出回应或接听电话)
注意:“雇员”也包括“ 实习生 ”。 学生实习生 有权享有其中的部分工作时间规定。
以补休替代加班费
《法典》第174条规定雇主必须支付雇员加班费。该条还指出允许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仅在以每工作一小时加班计算可累积为1.5小时休假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
雇主必须保存记录以证明他们遵循以休假代替加班的做法。雇主必须清楚记录已工作的加班小时数以及按加班费率给予的补休时间。
某些集体协议中包含以休假代替加班的条款。然而,本指导性政策文件适用于未纳入集体协议的安排。
提供补休安排的雇主应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雇主将以补休的形式补偿加班时间
- 每小时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1.5倍
- 员工必须在双方商定的日期休带薪假
雇员必须在3个月内补休,或在双方书面约定日期的情况下在12个月内补休
《法典》第174条不适用于正在完成其教育课程要求的学生实习生。
以下术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定义范围
鉴于对“工作”含义的广泛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法律要求的培训(例如有害产品培训)计入工作时间
- 由雇主要求的培训(例如,就雇员工作中新方面的指导)构成工作时间
- 由雇员偏好发起的培训不构成工作时间
- 旨在使雇员为另一项工作做准备的自愿发展性培训不构成工作时间
对培训时间的解释不影响《加拿大劳动标准条例》第11条关于注册学徒计划的适用。
出差/旅行时间
通常情况下,出差时间不被视为《法典》所指的工作时间。某些特定行业的规章或集体协议将出差时间计入工作时间,这类情况需逐案考虑。
在以下情况下,出差时间可能被视为工作时间:
- 如果雇员或实习学生为了雇主的便利在晚上将公司车辆带回家
- 如果雇主要求该雇员或实习学生接送其他员工或将物资运送至或从工作场所或工作地点
- 如果该雇员或实习学生有常规工作地点,但其雇主要求其前往另一个地点履行工作职责
- 如果雇主要求该雇员或实习学生前往不同地点执行其职责,且不使用雇主的车辆
参见: Déménagements Tremblay Express Ltée v . Gauthier, 2018 FC 584
往返通常工作地点的通勤时间不被视为工作时间。普遍认为,员工或学生实习生往返工作地点通常不算作工作时间。这与该员工或学生实习生是在其住所还是在雇主提供的宿舍开始和结束其工作日无关。
待命或值班时间
请参照 选择工作与待命或呼叫员工 IPG-110 中的定义。虽然“待命”或“随叫随到”员工在许多行业中很常见,但等待接到电话的时间不被视为工作时间。
等待时间
“等待时间”主要适用于运输行业。“工作时间”通常指从机动车驾驶员开始工作班次起直到被解除工作职责为止的全部时间。但不包括某些时间:
- 在工作班次中被解除工作职责的时间。这包括在途中或到达目的地时经批准的用餐、休息及其他等待时间
- 因病或疲劳在途中停留期间消耗的时间
- 作为配备有卧铺的机动车辆的两名驾驶员之一在行驶途中休息
- 在提供住宿的汽车旅馆、酒店或其他类似常规休息场所途中休息
通常,“等待时间”一般不被视为需要支付的“工作时间”。
停留时间
这段时间在公路运输行业很常见。
“停留”指的是司机完成交付后,正在等待关于是否有其他可能提货的进一步指示。
驾驶员停运的期间为滞留时间,这不被视为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