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劳动法合规指南(5):工作时间、加班及带薪休假政策

西班牙
工时与休假
官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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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

持续时间

— 工作日的持续时间应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 正常工作时间每周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小时,按年度平均计算实际工作时间。

— 可通过集体协议,或在没有集体协议的情况下由企业与员工代表协商,确定年度内不规则 的工作时间分配。如无相关协议,企业可将年度工作时间的10%进行不规则分配。此种分配 方式必须始终遵守法律规定的每日和每周最低休息时间,且员工应至少提前五天获知具体的 工作日期和时间安排。

— 因实际工作时间多于或少于法定或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最大时长而产生的差额补偿,应按 照集体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则由企业与员工代表协商确定。 — 如无协议约定,因工作时间分配不均所产生的差异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予以补偿。

— 正常有效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九小时,除非集体协议或企业与职工代表之间另有约定对 每日工作时间作出其他安排,但无论如何均应遵守工作间隔期间的休息规定。

— 未满十八岁的劳动者每日有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包括用于培训的时间;若为多个 雇主工作,则为其每个雇主所工作的工时也均须计入。

— 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增加加班时间。每年加班时间上限为80小时,但通过休息时间(而 非报酬)在加班完成后四个月内进行补偿的加班时间不计入此限额。此外,为预防或修复事 故及其他紧急重大损失而超出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法定正常工作时间最长时限,亦不计入允 许的最高加班时数,尽管该等超时工作仍应作为加班予以补偿。

— 为计算加班时间之目的,每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将逐日记录,并在薪酬支付周期内进行汇总, 同时将汇总摘要副本附在相应工资单中交付员工(参见第14.3节)

— 非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日程将逐日记录,并按月汇总,同时在发放工资单时向工人提供一份当 月所有实际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时和补充工时)的汇总复印件。(参见第12.2.1节) — 工作时间的计算应确保工人在每日工作开始和结束时均处于其工作岗位上。

— 劳动者有权申请调整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分配方式、工作时间安排以及工作提供形式,包括远程工作,以切实实现其家庭与工作生活平衡的权利。此类调整应兼顾劳动者的需求以及企业的 组织或生产需要,做到合理且适度。

  如果有子女,劳动者有权在子女满十二周岁之前提出该申请。

  此外,对于需要照顾年满十二周岁的子女、配偶或事实伴侣、与劳动者有血缘关系的二等亲以内的亲属,以及其他因年龄、事故或疾病无法自理的同住依赖人员的劳动者,也享有该权利,但须对其申请所依据的情况予以证明。

  可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行使该权利的具体条件,相关条件应遵循确保消除男女劳动者之间直接或间接歧视的原则和机制。如无集体协商规定,企业在接到调整工作时间的申请后,应在最长十五天内与劳动者展开协商程序;若在此期限内未提出明确的合理反对意见,则视为同意。期满后,企业应书面通知劳动者:接受其申请,提出一项可满足劳动者兼顾工作 与家庭需求的替代方案,或拒绝其申请。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必须说明拒绝决定所依据的 客观理由。

  劳动者有权在约定或规定的适应期届满后,或导致申请该适应措施的情形消失时,恢复至适应措施实施前的工作状态。

  在其余情形下,如因情况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足以构成正当理由,企业仅可在存在客观、充分的理由时,拒绝劳动者提出的恢复原状请求。

  上述各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劳动者依据《工人章程》第37条及第48条之二所享 有的各类休假权利。

— 企业管理部门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分歧,应由社会管辖法院依据2011年10月10日第 36/2011号《社会管辖法》第139条所规定的程序予以裁决。

每日工时登记

自2019年5月12日起:

— 企业须确保实施每日工时登记制度,该登记应载明每名劳动者具体的工作起止时间,但不 影响依法设定的工时弹性安排。

— 通过集体协商或企业协议,或在没有上述协议的情况下,由雇主在与企业内工人的法定代表协商后作出决定,来组织并记录该工作时间登记。

每日休息、工作期间休息及每周休息

— 每日工作结束与下一工作日开始之间,至少应间隔十二小时。

— 当连续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六小时时,应在工作期间安排不少于十五分钟的休息时间。如果 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规定,则该休息时间应视为实际工作时间。

— 当连续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三十分钟时,十八岁以下的劳动者应享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 劳动者有权享有最少为期一个半连续日的周休息时间,该时间可累计至最多十四天,通常包 括周六下午或周一上午以及完整的周日。

— 十八岁以下劳动者的每周休息时间,至少应为两个连续的日子。

工作时间的延长与缩短

— 对于因特殊性质需要而提出的工作领域、工种和职业类别,政府可根据劳动和社会经济部长 的提议,在咨询最具代表性的工会和企业组织之后,制定有关工作时间安排、持续时间、休息 时间的规定,以及考勤记录和工时义务方面的特殊规定。

— 以下行业的工作时间延长受到相关规定约束:

  • 城市房产雇员、门卫及非铁路安保人员。
  • 农业工作。
  • 商业和餐饮业。
  • 交通运输及海上作业。
  • 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及飞行机组人员。
  • 在特定具体条件下进行的工作:

  — 轮班工作。

  — 其操作启动和/或结束他人工作的岗位。

  — 在隔离或偏远特殊条件下进行的工作。

  — 工作时间分段的工种

— 以下行业的工作时间缩短受到规定:

暴露于环境风险的工作。

  • 田野作业。
  • 矿山内作业。
  • 地下建筑和公共工程作业。
  • 在压缩空气箱中的作业。
  • 在冷藏室和冷冻室内的作业。
  • 我在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工作(民用管制员)。

— 工作日之间和每周休息时间的缩短必须通过替代性休息予以补偿,补偿休息的时长不得少于 所减少的时间,并应在各行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方式享受。然而,在集体协议中可授权,经企业与相关劳动者事先协商同意后,全部或部分补偿性休息可累积,并与年 度年假一并享受。同样,针对每周休息半日的补偿也可进行累积。

— 补偿性休息的享受不得以经济补偿代替,除非劳动关系因合同持续时间以外的原因而终止。

— 对签订固定期限或临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非全日制受雇从事定期间断性工作的劳动者, 适用特殊工时制度的前提是:在合同结束或活动期终止之前,能够在各行业的参考期间内享受相应的补偿性休息。

夜班工作

— 夜班工作是指在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进行的工作。经常安排夜班工作的雇主应向劳动主管部门报告。

— 夜班工人的每日工作时间在十五天的参考周期内平均不得超过八小时。此类工人不得加班。

— 政府可对夜班工人的工作时间长度设定限制或延长规定。同样,可根据某些工作活动或特定 类别工人所面临的健康与安全风险,对夜班工作的实施设定额外的限制和保障措施。

— 未满十八周岁的工人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 为执行上述禁令,在商船船舶上的工作中,夜班工作是指在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七点之间进行的工作。

为上述目的,夜间工人是指通常每天在夜间工作时间内完成不少于三小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 以及预计每年可在夜间完成不少于其年度总工作时间三分之一的劳动者。

夜间工作应享有具体报酬,该报酬由集体协商确定,除非工资已根据工作本身具有夜间性质而 设定,或已通过休息时间对夜间工作作出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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