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入职时雇主的信息告知义务
《1997 年 5 月 26 日第 152 号立法法令》 Decreto legislativo 26 maggio 1997, n. 152 确定了劳动合同中必须包含的信息。
在受聘时,你的雇主有义务将适用于合同或劳动关系的条件告知你。此类信息记载于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信,或任何其他书面文件中,该文件须在受聘后 30 天内交付(例如,向就业中心提交的预先聘用通知的副本 – UNILAV)。
合同必须载明:
- 双方的身份;
- 工作地点(如果没有固定或主要工作地点,应注明该员工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指明用人单位的所在地或住所);
- 劳动关系开始日期;
- 劳动关系的期限,注明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如有试用期,注明试用期的期限(也可通过引用适用的集体合同来说明);
- 对劳动者所确定的职务等级和职称,或工作特点或工作的大致描述;
- 初始报酬金额及其构成要素,并注明支付周期(也可通过引用适用的集体合同予以说明);
- 劳动者享有的带薪休假期限或其确定和使用方式(也可通过引用适用的集体合同予以说明);
- 工作时间,也可通过引用适用劳动者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 辞职或解雇时的预先通知期限(也可通过引用适用的集体合同)。
如果你的劳动服务需在国外进行超过30天,则在出发前(并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三十天期限届满前)还必须提供下列额外信息:
- 在国外工作的期限;
- 将以何种货币向你支付报酬(也可通过引用适用的集体合同);
- 与在国外从事劳动服务相关的任何货币或实物利益,例如福利、津贴等(也可通过引用适用的集体合同);
- 可能的遣返条件
上述信息义务不适用:
- 如果你的劳动关系总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且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 如果你与你的雇主结婚,或者他是你的亲属或姻亲(不超过三亲等)并与你同住。
根据你劳动合同的类型,你的雇主必须在合同中写入若干具体信息,以下列出: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必须注明:
1.期限
2.为此而订立的需要:
1.临时且客观的需要,与日常活动无关,或者为替代其他劳动者的需要;
2.与日常活动中出现的临时性、显著且不可预见的增加相关的需要。必须注明这些需要:
1.在合同期限超过12个月的情况下;
2.在同一劳动关系延长的情况下,当总期限超过十二个月时;
3.在任何续约的情况下。
- 间歇性劳动合同( 2015 年 6 月 15 日立法法令第 81 号 - 第 15 条 ):为证明之目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载明:
a.合同期限以及允许订立该合同的客观或主观情形;
b.工作地点及可用方式(如由劳动者提供的),以及相应的召唤提前通知,提前通知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c.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待遇和适用的规章,以及为所提供劳动而应得的待命补贴(如有)
d.方式和方法,雇主有权要求履行劳动的方式,以及对劳动履行进行记录的方式;
e.工资和待命津贴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f.与合同中所述的活动类型相关的必要安全措施。
- 由用工服务合同(2015年6月15日立法法令第81号 - 第33条)规定,该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含以下要素:
a.向供应商/劳务提供方颁发的授权细节;
b.要派遣的劳动者人数;
c说明可能存在的对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风险以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
d.派遣工作的开始日期及预计持续时间;
e.分配给劳动者的职务以及他们的岗位等级;
f.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者的经济和规章待遇。这些信息,以及派遣任务的开始日期和预计持续时间,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执行任务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这些信息,以及出勤开始日期和预计任务持续时间,必须由派遣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或派遣至用工单位执行任务时以书面形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