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的申请条件与流程
申请前
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下称「高才通计划」)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高才通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包括高收入人士和世界顶尖大学的毕业生。
高才通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申请资格
有意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前来香港特区的人士,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香港特区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 3 6个月(A类申请)或 2 4个月(B类及C类申请)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可以选择按下文第 (a )至 (c )段所列其中一个类别提出高才通计划的申请:
a.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 注1 达港币 250 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人士(A类申请);
b.获 合资格大学 注2 颁授学士学位 注3 & 4 、并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 注6 累积至少三年工作经验 注5 的人士(B类申请);或
c.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 注6 ,获 合资格大学 注2 颁授学士学位 注3 & 4 ,但工作经验 注5 少于三年的人士(C类申请);这类申请受年度配额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类申请并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非本地学生 注7 。
任何上文第 (a )至 (c )段所述类别人士根据高才通计划提出前来香港特区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a.没有保安理由拒絶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以及
b.有年度配额可供分配(只适用于C类申请人)。
根据高才通计划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 3 6个月(A类申请)或 2 4个月(B类及C类申请)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每位申请人根据高才通计划只可获批此项「初次逗留安排」一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的申请资格及一般的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前来香港特区就业:
a.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b.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注1: 全年收入是指应课税的就业或业务收入,包括薪金、津贴、股票期权及从其拥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润。关于业务收入,一般而言,申请人须在递交申请前的整个评税年度持续持有相关公司的股份,以计算他们从其拥有的公司的利润中获得的年度收入。由个人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不会计算在内。
注2: 合资格大学是指合资格大学综合名单(下称「综合名单」)载列的大学/院校。综合名单是劳工及福利局根据 (i) 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 Q 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全球最佳大学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这四个指定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在过去五年所列的百强大学/院校; (ii) 过去五年在 Q S世界大学排名「酒店及休閒管理」范畴位列前五名专门提供酒店课程的大学/院校; (iii) 过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大学排名位列前二十名的内地大学 ; 及 (iv )过去五年在 Q S世界大学排名「艺术与设计」范畴位列前五名的专科学院而制定。为免生疑问,从合资格大学设立的持续和专业教育学院、分校、延伸学院或附属学院等所获取的学历,将不予接受。有关最新的综合名单,请按 此 浏览。
注3: 申请人须递交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或颁授院校就其学历发出的认证文件,并同时向本处提供可于相关网上平台进行验证的所需资料。有关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名单,请按 此 浏览。
注4: 申请人从合资格大学所获取的学历水平,必须等同于香港认可的学士学位标准。为免生疑问,名誉学士学位将不予接受。
注5: 相关工作经验是指毕业后累积的全职或自雇工作经验。
注6: 在过去五年内毕业以「毕业年份」计算。
注7: 非本地学生是指持有入境事务处处长发出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前来港就读的人士。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高才通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注8 ,及 1 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高才通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c.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香港特区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b.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8: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 (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 (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 (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根据高才通计划递交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假如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相关的申请费,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申请。